意譯
1.指在舊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學校從事普通日常工作的人員。
徐遲的精神分析:“雖然這時還早,但公務員和學生都已經上街了,因為今天政府機關和學校都放假了。”巴金《寒夜》我:“這是住他隔壁的公務員張先生,手裏抱著壹個兩歲的小男孩。”
2指在機關單位打零工的人員。
韋君宜《憶郭小川詩》:“原來公務員、司機、木匠等沒讀過詩的人,都去看這首詩了。”
3.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在現代人眼裏,公務員就是:拿著高薪坐在辦公室裏大喊:“好累啊!”“然後享受帶薪假期。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除地勤人員以外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黨委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如人事部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分為七類: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政協(CPPCC)委員、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生產黨的各級領導人員。
公務員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綜合表現。
公務員因其雙重法律地位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壹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種地位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壹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種地位決定了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雙重身份在特定情況下往往會發生沖突。當發生某種法律責任時,應當準確劃分。
詞的起源
“civilservant”壹詞是從外語“公務員或civilservice”翻譯過來的。英語原意是“公務員”、“公務員”。有人翻譯為“女王的仆人”,有人翻譯為“公務員”或“公務員制度”,有人翻譯為“公務員”。也許這個翻譯更符合原意。美國稱為“政府雇員”;日本二戰前叫“文官”,戰後改名為“文官”。法國直接叫“公務員”;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官員”。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和壹些發展中國家都效仿英國和美國,建立了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在政府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稱為“公務員”。
外國公務員的分類
在國外,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範圍也不盡壹致。壹般來說,有三種類型:
第壹個是小規模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員,不包括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的內閣成員,以及各部副部長、政治秘書等行政官員。這個範圍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壹致的,英國和很多英聯邦國家基本都屬於這壹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通過公開考試選拔,能長期無過失任職的公務員。
第二個是中檔。中央人民政府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和公務員,都稱為公務員,但只有公務員才適用《國家公務員條例》。美國基本屬於這壹類。在美國,公務員被稱為“政府雇員”,這是壹個範圍很廣的稱呼,包括除軍人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類,是指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除議員、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國會工作人員,以及作為公務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分為“特殊崗位”和“壹般崗位”。“壹般崗位”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內非選舉產生、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內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只是適用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壹般崗位”國家公務員。日本和法國基本屬於這壹類。法國公務員是指中央機關及其下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中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以上三種,不難看出中國基本屬於第二種概念劃分。
公務員的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壹的職務與等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體現崗位職責、工作能力、工作業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崗位、不同級別之間合理的工資差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其他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
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查和比較公務員與企業中同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將工資調查和比較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確保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和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因公致殘的公務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以上內容為法律內容。具體來說,各省公務員待遇差別很大,主要看各地經濟情況。
公務員定期考核結果有什麽作用?
第三十六條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三十七條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作為公務員職務、級別和工資調整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和辭退的依據。
解釋:
考核等次是對公務員實際表現的壹種高度概括的評價形式。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的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壹般來說,優秀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表現突出,圓滿完成各項任務,成績顯著;稱職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符合崗位要求,較好或較好地完成工作任務;基本勝任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在德、能、勤、績、廉方面勉強達到崗位要求,勉強完成任務;不稱職的基本要求是:公務員政治、業務素質差,不能滿足現任崗位要求,或者某壹方面問題突出,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
在實際執行中,應根據公務員的不同類別、部門、級別、職位,規定各檔次的具體標準。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考核結果要書面通知本人。這體現了保障公務員權利的原則和考核的公開性,讓公務員了解權威機構對自己的基本評價,看到自己的優缺點,明確未來努力的方向。此外,為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防止因個人好惡、單純主觀印象或其他原因導致考核結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務員法還賦予公務員對考核結果申請復核和申訴的權利。對此,本法第十五章作了專門規定。
公務員法把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職級、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使考核的作用得到法律保障。《公務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壹個崗位等級。第七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第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予以辭退。
對於公務員的很多管理環節來說,即使沒有像上面說的那樣明確規定壹個考核等級作為壹個管理項目的直接依據,實際上也應該以考核結果為依據。比如對公務員的培訓,可以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優劣勢來組織實施;再比如公務員的崗位調整要根據考核來進行,以達到揚長避短,合理使用公務員的目的,等等。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關於考核結果使用的規定只是原則上的,具體操作要通過配套的法律法規來明確。
公務員考試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18周歲35周歲以下(出生於1972 10 10月15至1990 10 10月之間);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聘崗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壹線工作經歷是指在縣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基層、生產壹線和農村的工作經歷。在軍區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也算是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在機關直屬地方(市)工作過的,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錄用中被查出有舞弊行為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被開除未滿五年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法律規定的其他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人員,不得報考。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招錄機關公務員回避的職位。
公務員職業道德
現在,國家公務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正在走向規範化。傳統上仍屬於黨政幹部職業道德範疇,但某些方面有自己的特點。
第壹,國家公務人員直接從事國家的某種公務活動,其行為代表國家的法律法規,所以公務人員的職業道德首先是強烈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
二是要具備與所從事的公務活動相適應的知識和素質,這樣才能保證能夠很好地處理和解決公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保持高效率。
三要有嚴格的黨性意識和政策水平,不徇私舞弊,把國家賦予的權力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統壹起來。
公務員的級別
(壹)國務院總理:壹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省級: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名;
(五)處級正職、處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處級副職、科級副職、助理巡視員:6-8級;
(7)處級科長、縣級科長、調研員:7-10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8-11級;
(九)處級正職、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9-13級;
(11)辦事員:9至14級;
(12)文員:10-15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