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管理辦法,可以參考:《私募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私募股權眾籌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於進壹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是指融資人通過股權眾籌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的形式開展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願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融資人的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業務進行備案和後續監測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股權眾籌平臺的備案登記應當向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的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接入股權眾籌平臺的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適合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專業人員,至少有兩名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具有合法的互聯網平臺和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活動並履行約定義務;
(2)對投資者和融資者雙方進行實名認證,並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驗證;
(三)審查融資項目的合法性;
(四)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者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募集期間資金管理專用賬戶的設立,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妥善保存投融資雙方信息、融資記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相關資料,保存期不少於65,438+00年;
(7)繼續開展眾籌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與投資人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人充分意識到投資風險;
(八)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提交股權眾籌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除法定事由外,不得泄露融資人和投資人的相關信息;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壹)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其關聯方融資;
(二)為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者代持股權;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證券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註冊用戶宣傳或推薦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咨詢、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的機構,但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除外;
(七)開辦個人點對點借貸(即p2p點對點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八)采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金融家和投資者
第十條實名註冊融資人和投資人應當是股權眾籌平臺驗證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壹條融資人的範圍和職責為中小企業或其發起人,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照約定如實報告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發行方式和範圍金融機構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後,融資人或融資人發起的融資企業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禁止融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虧或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時通過兩個以上股權眾籌平臺為同壹融資項目融資,並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共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投資者的範圍私募股權眾籌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
(壹)《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單個融資項目最低投資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資產管理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
(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提供相關財產和收入證明外,應能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投資者的責任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的投資風險,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意識和承受能力;
(四)承擔可能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備案和登記
第十六條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並提交以下文件:
(壹)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壹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者驗資報告;
(4)互聯網平臺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備和職業資格證書;
(六)股權眾籌平臺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在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管、信息安全、防範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和投資者爭議處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時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齊全的,證券業協會在收集全部材料後予以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並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備案確認私募股權眾籌業務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證券業協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壹條備案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將註銷備案的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章信息提交
第二十二條提交融資方案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自眾籌項目融資方案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方案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年度報告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驗資報告,並留存原件備查。
第二十四條信息報送範圍股權眾籌平臺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壹)記錄項目發生變化的;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存在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股權眾籌平臺因違法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金融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
(6)股權眾籌平臺被訴商業欺詐,包括:虛假擔保、虛假報告、偽造、欺詐、資金證券處置不當等。;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金融或者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於融資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從業人員等信息。將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股權眾籌相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自律檢查與處罰證券業協會應當對股權眾籌平臺進行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采取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自律管理措施及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將采取談話提醒、警告、責令所在機構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行業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資料抄送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授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證券機構開展眾籌業務,應當在業務開展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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