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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人們在這裏

概念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在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在其死亡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是有意識的、有能力的。

(2)遺囑內容應當合法,不得剝奪無行為能力人或者無獨立生活能力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公證應當由遺囑人持個人身份證明到住所地公證處辦理。不方便移動的,也可以邀請公證人員到遺囑人住所辦理。立遺囑人死亡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員證明,公證處審查其合法性後予以確認。公證員有義務對遺囑保密。遺囑公證可以為遺囑人提供法律保護,即遺囑人在生前按照自己的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有積極作用。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申請人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1]編輯本段的處理條件。

遺囑公證的條件如下: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立遺囑人的遺囑是真實的。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對立遺囑人的脅迫和欺騙。遺囑人受脅迫或者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不得相抵觸。

4.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夫妻* * *或者家庭* * *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中自己的份額,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無效。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2]編輯這份遺囑的內容。

(壹)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住址;

(二)遺囑處分財產的狀況(名稱、數量、地點以及是自有還是抵押等。).)

(三)處理財產等事務的具體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五)立遺囑日期和遺囑人簽名。

編輯此程序

申請和接受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交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填寫以下內容:①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工作單位、住址;申請人為法人的,應當證明法人的名稱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二)公證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三)提交材料的名稱和份數以及相關證人的姓名和地址;(4)申請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員代為填寫。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代理人申請的,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他代理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3需要公證的文件,如合同、遺囑、文憑等。;(4)與公證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證明材料;⑥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②申請公證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沒有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業務範圍的;(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4.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進行分類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公證類(如繼承、收養、借款合同等。)、當事人姓名(名稱)、代表人(代理人)姓名、受理日期、承辦人、批準人、辦結日期、結案方式、公證書編號等。

5.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完成後,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壹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足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

檢查

1.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在出具公證前,對當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公證員有收集證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2.公證處應當重點審查: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③需要公證的行為、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4)公證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是否齊全;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3.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相關證據材料,並有權進行實地調查。公證員從有關單位提取的檔案或者其他書面證據,應當交由該單位核對、封存,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如遇特殊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托具有專業知識的專業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和翻譯。鑒定結論或者翻譯材料應當由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簽名。

4.公證處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幫助其起草、修改合同、遺囑、聲明等法律文書。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文書內容不完善、用詞不當的,公證員應當指導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絕修改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5.特殊程序①公證處辦理招標、抽簽、拍賣等公證事項時。,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臨現場,審查核實其真實性、合法性。真實合法的,當場宣讀公證詞。發現當事人可以弄虛作假、違反活動規則或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當場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證員應當拒絕宣讀公證書。(2)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並由其中壹人在公證書上簽名。(三)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時,應當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通知債權人在壹定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債權人接收提存標的物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債權憑證,並承擔提存費用。公證處可以拍賣難以保存或者到期債權人無法收取的提存物品,保留價款。自提存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繳國庫。

編輯這份公證書

1 .格式

遺囑公證書

()××字第。××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現住址)在×××(地點或公證處)當著本人和××(其他公證員或見證人)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以茲證明。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x年x月x日

解釋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其全部財產和其他事務,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人員根據遺囑人的申請,證明其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公證遺囑壹般不能更改或撤銷。幾份遺囑同時存在的,以最後壹份公證的遺囑為準。遺囑公證應註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遺囑行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居住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歸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證人在場。

(3)公證員申請立遺囑應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二)遺囑人處分財產所有權的證明;(3)遺囑草案等。

(4)公證處應當對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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