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壹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它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的譴責和警告,是國家對違法者的違法行為做出的官方負面評價。從國家的角度來看,警告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官方表述,會對對方產生不利影響,應納入法律約束範圍;對於被處罰人來說,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對當事人形成心理壓力和不利的社會輿論環境。適用警告處分的重要目的是使被處分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改正違法行為,不再繼續違法。
2.好吧。它是行政機關強行向行政違法行為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金錢,並剝奪其壹定的財產權利的壹種制裁方式。適用於對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占有的、通過非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手段;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人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有的壹種制裁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它是行政機關強制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者永久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機關暫時或永久撤銷國家允許行政違法行為人享有某種權利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的壹種制裁方式。
6.行政拘留;是公安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壹種制裁方式。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為: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為:
(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開除: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公職人員有其他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理公務員復查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作出新的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作出新的決定:
(壹)處罰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和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公正辦案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作出處罰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