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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監管方式是什麽?

為加強供電監管,規範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進行監督。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

(2)城區供電年可靠率不低於99%,城區居民受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10 kV以上供電用戶受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8%;

(3)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要求。經辦機構對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報SERC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產生的諧波和沖擊負荷進行審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將不符合要求的電力設施接入電網。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力設施產生的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幹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諧波和沖擊負荷;用戶未采取措施或者未采取措施,產生的諧波和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暫停供電。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效率的原則。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接受SERC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供電監管辦法》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進行監督。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壹)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供電用戶應設置電壓監測點;

(2)對於35kV非專線供電用戶或66kV供電用戶和10 (6,20) kV供電用戶,選擇有代表性的用戶,每1000kW負荷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選擇的用戶應包括對供電質量要求高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6438+00)。

(3)對於低壓供電用戶,選擇有代表性的用戶,每100臺配電變壓器設置1個以上的電壓監測點,選擇的用戶應為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壹年度電壓監測點設置情況報送當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和校驗電壓監測裝置,對用戶電壓進行監測和統計。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進行監督。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改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穩定可靠供電。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重要電力用戶的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有應急電源,建立自有應急電源基礎檔案數據庫。

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電力設施安全隱患。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電力設施的安全隱患。電力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絕處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暫停向用戶供電。

第十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保證任何人都能依法以國家規定的價格獲得最基本的供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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