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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和通信網絡安全,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內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通信基礎設施,是指國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門認定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配套設施及其他設施,主要包括光纜、電纜、微波設備、衛星通信設備、機房、基站(含室內外配電系統)、鐵塔、管道、電桿、交接箱、供電設備等。第三條通信基礎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或者阻礙依法進行的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促進信息通信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解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省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省交通廳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大數據、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履行相應的普遍服務義務,根據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設和完善農村、邊遠地區、海島和沿海地區的通信基礎設施,不斷擴大光纖網絡和無線網絡覆蓋範圍,推進寬帶網絡優化提速,提高網絡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在選址、建設、用地、用電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電信法律法規、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網絡安全、通信基礎設施電磁輻射等相關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通信基礎設施保護知識的公益性宣傳,對危害通信基礎設施安全、損害電信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有所樂、確保安全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的要求。第九條省通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通信產業發展規劃、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全省通信產業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全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編制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應當充分考慮現有公共鐵塔和地下共同溝,統籌安排各類通信設施的空間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空間布局等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並根據詳細規劃明確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位置和規模要求。第十壹條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應當配套建設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通信管道、橋梁等電纜通道,以及建築物內的設備用房、暗管、電線等,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概算。

專業通信設施設備由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維護和管理。第十二條規劃建設公路、鐵路、橋梁、城市道路、城市軌道等公共交通設施時,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告知項目所在地通信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通信管道預留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事宜。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推進通信基礎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資源共享,合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單位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按照技術可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合理負擔的原則,協商設施建設和資源共享等相關事宜;協商不成的,由省交通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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