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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街道人大工委在推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社會,也應該是法治社會。歷史證明,只有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正義,營造誠信友愛的良好氛圍,廣泛調動壹切積極因素,整個社會才能安定有序、充滿發展活力。民主法治建設是NPC工作的根本任務,基層人大應當在推進法治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筆者通過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現狀的調查分析,對街道人大如何發揮促進基層民主法治的作用提出了壹些粗淺的看法。

第壹,基層民主法治的現狀和問題。

(壹)現行街道制度在民主法治建設中的缺陷

1,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不完善。

目前,街道辦事處壹般設在縣級市的城區,屬於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而不是壹級政府。目前我市街道辦事處行使鄉鎮政府職能,有壹級財政。辦公室的領導成員是任命的,不是選舉的。街道有人大工委,沒有人大,沒有本級人大代表。街道下的車站,如規劃、國土、工商、法院等。,已經垂直管理或拆解,不能直接管理或指導工作。只有派出所在行使社會治安管理職能。因此,現有街道行政管理體制的不完善,難以推進基層民主法治建設。

2.街道人大監督制度不完善。

街道人大工委作為市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不設本級人大代表。因此,無法對街道辦的年度工作、年度預決算進行法定審議,更無法對街道的重大事項進行民主決策。特別是在監督機制建設上,需要進壹步改進和完善。雖然在市人大常委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規則中有“聽取街道辦事處和駐街相關部門的工作匯報,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依法實施監督”“對街道辦事處年度財務收支和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監督檢查”等內容,但力度不大,措施不強。而且本地區市人大代表人數少,缺乏普遍性和廣泛性。對街道辦事處工作的監督是通過市人大代表活動進行的,效果有待提高。從這些因素來看,街道人大工委很難按照民主法治的要求,真正有效地發揮監督職能。

(二)村級民主法治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從村級換屆選舉來看,基層民主法治存在壹個思想障礙——農民缺乏法律知識。農村的教育基礎薄弱,農民的文化水平有待提高,落後的思想觀念和宗教家庭意識仍然普遍存在,特別是在村級換屆選舉中,農民對自己選票的價值認識不足,在選舉過程中容易受到幹擾。為了爭取選票,壹些人用金錢和物品進行賄賂和暴力威脅,這在基層經常發生。在壹些村民看來,與其投下無足輕重的壹票,不如換壹些利益。當受到農村黑惡勢力的幹擾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合法的選舉權。

2.從村民的選舉意識來看,基層民主法治存在壹個主要障礙——農民法律意識薄弱。在村民自治組織的形成過程中,形式往往比內容更重要,過程比結果更重要。在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治理的過程中,作為立法者,大多關註選舉方式的改革,而很少有人關註農民參政意識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在農村基層開展民主治理時,村民更多關註的是候選人是否直接選舉產生,選舉過程是否合法,而很少有村民關註候選人是否承擔得起農村基層民主治理的作用。他們應該在選舉中選擇“和我關系好的人,而不是有好工作的人”。此外,當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有的農民不能正確反映訴求,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維權,有的還不知道,以“法律無知”的形式出現;有的畏權吞聲:有的無視法律,“以暴制暴”,甚至導致違法犯罪。

3.從大量的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基層民主法治存在環境障礙——來看,依法行政不規範。隨著農村管理體制改革,農村管理面臨著基層政府服務意識差、工作指導不力、辦事不公、解決問題不及時等新問題,勢必引起群眾不滿,激化社會矛盾,難以推進農村法治建設。此外,壹些幹部群眾深受我國傳統文化影響,強調人治重於法治,不理解民主法治的重要性,習慣於“人治”,即人情關系管理社會事務,忽視運用法治手段解決問題,導致農村相關法律法規難以落實,甚至出現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圍堵政府機關解決問題等違法現象。

4.從村級管理的現狀來看,村級管理不規範,是基層民主法治的制度性障礙。主要體現在村民自治流於形式,部分村民委員會議事決策不民主。如果沒有對村幹部的硬約束,他們說了算,不能真正體現政治民主的初衷。壹些村民代表素質不高,看問題膚淺,思想混亂,唱反調,吹喇叭,導致村民代表會議無法做出正確決策,或者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不規範,難以落實。這些現象導致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核心價值得不到體現和制約。法治是以政治民主為保障的,農村政治民主在實踐中的缺陷已經成為推進農村法治建設的障礙。

二是街道人大在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是基層人大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重點,承擔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和責任。街道人大工委要緊緊抓住這個機遇期,切實履行職責。既要充分發揮代議制民主的重要作用,又要為農民直接民主提供法律、法規和組織保障,不斷推進農村民主法治建設。

1,規範工作機制,保障基層政府有序運轉。市人大常委會要修訂人大居委會工作規則,明確居委會監督街道辦事處年度工作的具體要求,包括年度工作計劃、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以及年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如何民主決策等。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和運行制度作出具體規定。通過規範工作制度,保證基層政府的民主管理和依法行政。

2.創新工作方法,實行重大問題民主決策。積極探索基層人大在農村重大問題上的民主決策作用,要在實踐中不斷創新方法,善於把民主創新載體引入市級人大履職平臺,成為民意表達、民情溝通、民主決策的場所。比如每年年初舉行代表活動,街道重大問題民主座談會。邀請黨代表、CPPCC委員、駐村領導幹部和市人大代表在街道就重大問題召開民主座談會,為期壹年,然後由市人大進行民主決策,保證決策的科學性。

3、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基層群眾的法律意識。街道人大要在推進農村法治宣傳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督促政府廣泛深入開展農村法制教育,以“五五”普法為契機,以引導農民守法為重點,多層次、多渠道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從而不斷提高農民的法律素養和“主體”觀念,從而依法有序地參與農村民主實踐,通過提高法治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來增強村民的民主意識,提高農民參政的基本素質,積極參與村委會選舉。進壹步增強農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使民主權利、履行義務的自覺性,理性合法表達各種利益訴求,妥善處理農村各種社會矛盾。通過法制教育,在農民和農村幹部中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和法律素養,逐步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良好風尚。

4、開展代表視察,督促基層政府依法行政。要加強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通過組織市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查研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跟蹤督促整改,增強監督的力度和效果。要加強對義務教育法、農業法、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檢查監督,督促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優先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強化義務教育保障責任,實現教育均衡發展;加大農村醫療建設投入,切實解決農民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加強農業生態環境建設和村容村貌整治,改善農村人居環境。通過巡視檢查,促進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

5.規範運行機制,推進村級民主自治。街道人大要加強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情況的監督,督促街道辦事處切實按照組織法要求,規範村級自治運行機制。壹是要對村委會選舉進行監督。要依法保障選舉,規範各項選舉程序,提高選民參選率,保障選民充分行使民主權利,嚴厲查處侵犯選民民主權利的違法行為,確保選民真正享有法律賦予的選舉權利。二是督促街道辦事處加強村級事務制度建設和落實,全面規範村級管理運行機制。要深化和規範村級民主決策和管理制度,完善村級議事程序,加強對“村官”權力行使的監督和約束,確保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讓村民成為真正的主人,依法有效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要建立健全以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民主理財為主要手段的民主監督制度,切實把群眾最關心、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定期檢查財務收支及其公開情況,及時糾正問題,追溯責任。只有這樣,選民的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才能真正落實,才能逐步實現從“人治村”到“制度治村”、“依法治村”,從“村官治村”到“村民自治”的轉變。

6、發揮代表作用,推進基層民主法治。街道人大工委應發揮代表作用,積極參與管理當地國家事務和各項社會事業。通過廣泛接觸人民群眾,傾聽他們的聲音,農民對不同利益的追求可以依法、有序地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要對群眾關心、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特別是妨礙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問題進行調查檢查,督促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街道人大工委要做好市人大代表議案、意見和建議的跟蹤督辦工作,努力提高辦理質量和實效,提高代表和群眾滿意率,真正發揮市人大在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中的示範和表率作用。

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是壹項關系到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的工作,是全社會的事業。基層人大在其中大有可為。因此,街道人大應立足自身職責,不斷探索實踐,在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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