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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中國古代被指控的十大罪狀之壹是什麽?

“十惡”的具體名稱如下:

叛亂叛亂的罪名從秦朝就設立了,壹直沿用到清朝末年。法律的註解很簡單,說是“謀國之危”。她是土地神,姬是谷神。她壹直是國家和君主的象征。謀反是企圖危害君主或國家。其刑同以下謀反,法本身亦指謀反、叛亂。

求大逆不道。秦漢時期,“大逆”作為壹個形容詞被認為是十惡不赦的罪行,沒有具體的罪名。唐朝的法律筆記中明確指出,這類犯罪的具體罪名有三條:“陰謀破壞祠堂、山陵、宮殿”。太廟是皇帝祭祖的廟宇,山陵是皇帝祖先的墳墓,闕宮是皇帝自己居住的地方。這些是皇帝和皇權的象征。試圖破壞它是企圖侵犯皇帝的祖先,挑戰皇帝的權威,所以必須嚴懲。唐律規定,凡謀反或謀反者,不論人頭,壹律斬首。他爸他兒子16以上是扭;妻妾,15以下的兒子,母親、女兒、兒子、孫子、祖父、兄弟姐妹的妻妾,都是奴隸;家族的曲、婢、財、田家也沒有官員;伯侄關系,不管他們是否住在壹起,都住了三千英裏。即使情節沒有實際實施,還是會被吊死。到了明清時期,更是進壹步加重到參與謀反叛亂的人全部死亡,立功之內16歲以上的男性親屬全部斬首。

陰謀。謀反指的是“陰謀叛國從偽”,即陰謀叛國,投敵王朝。這也是春秋以來就有的罪名。以後在戰場上向敵人投降也是重罪。比如從雲夢出土的竹簡可以看出,凡是被認為戰死沙場,然後活著回國的人,都會被當作政府的奴隸來懲罰。如果妳自願放下武器,妳必須牽連妳的家人。比如漢朝的將軍李陵,沒有為皇帝而死,後來家人都被處死了。《唐律》規定,如有叛國未遂者,首犯處以絞刑,共犯流放;那些已經“在路上”的人,也就是犯了叛國罪,投奔敵對王朝的人,無論人頭多少,都會被砍頭,妻兒血流兩千裏。而“亡命之徒山澤”不聽政府號召的人也犯了叛國罪;敢抗官兵,論“在路上”。

邪惡。惡逆原本只是壹種惡性犯罪的形容詞後綴。後來隋唐時期專指壹群犯侵害罪的家族。包括兒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了叔叔的父母和嬸嬸;哥哥殺兄妹;孫子殺死爺爺奶奶;妻子殺死丈夫、祖父母或父母。《唐律》規定無論人頭大小,壹律斬首,明清律更是在當年加重到死刑。

不會吧。“不道”以前叫“大逆”,是惡性犯罪的形容詞後綴。隋唐以後特指壹批惡性侵權罪名。包括壹次殺死壹個沒有犯死罪的家庭三人以上,罪犯不論人頭都要砍頭,妻兒流動兩千裏。不僅殺人還肢解人,罪犯也是不分人頭斬首,妻兒流竄兩千裏。“制獸法”,即暗中培養、訓練有毒的動物、昆蟲來危害人,只要有這種行為,並且被人們認定為危害足夠大,就不壹定要有危害事實才能定罪。罪犯和神職人員被絞死,他們的同居家庭即使不知道也仍然要流三千裏,當地的“李政”也沒有及時上報。采取“魅惑厭惡”,即暗中使用巫術詛咒試圖害人,或試圖控制他人感情(如試圖博取父母和主人的愛),如果是企圖用巫術殺人,則減少兩次殺人罪;結果致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他殺;為祖輩、父母、師父之愛而行巫術者,流兩千裏;如果是針對皇帝的巫術,不管人頭都要砍頭。

不尊重。“不敬”指的是至少從秦朝開始的侵犯皇帝尊嚴的罪行。隋唐以後包括:(1)盜竊皇帝祭祀神靈用的祭品,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它們都流了2500英裏。(二)盜竊或者偽造皇帝印章的。賊,絞;偽造者,快點。(三)未按處方配藥或者因失誤而為皇帝寫錯標題的;為皇帝烹飪“禦膳”因失誤違反了“禁食”飲食禁忌);為皇帝制造的車輛或船只由於錯誤而不穩定。按照臣子不可與令尊有任何差池的道理,都應該被絞死。(4)“控訴並利用於”就是嚴厲控訴皇帝。切斷。(5)對皇帝派來的使臣無禮。被絞死。明清時期,(1)和(2)的罪名加重為斬首,而(3)、(4)、(5)則減為監禁和鞭刑。

不孝。中國古代有“不孝為大罪”的說法,據說在初夏的法律中就已確立。當時中原大部分部落都是嚴格的父系社會,信奉祖先崇拜,把死去的祖先作為最重要的神來祭祀。所以絕對不允許挑戰父輩祖輩的權威,所以很有可能把“不孝”列為頭號罪名。未來隨著王權的加強,挑戰王權成為最主要的犯罪,必須嚴懲。隋唐以後的孝道是壹組被認為是嚴重違反孝道的犯罪,包括:(1)子孫聲討或詛咒祖父母、父母。告密者和罵者將被絞死。(2)祖父母、父母在此,“異財。”即子女和孫子女在去世前將與祖父母和父母分居(祖父母和父母指示分居的,不構成犯罪)。只有三年。(3)違背祖父母和父母的“教令”。也就是故意不服從爺爺奶奶和父母的教訓和指示。只有兩年。(4)“缺乏支撐。”就是對爺爺奶奶和父母的支持不足。只有兩年。(5)在為已故的祖父母、父母守孝時,有違背孝道的行為:嫁娶或結婚,或在守孝時奏樂、脫喪服、穿“吉祥服”。只有三年。(6)“聽到爺爺奶奶和父母的事,我不哀慟。”也就是說,當我聽說爺爺奶奶和父母去世的時候,我就開始哀悼了(這是因為當時的法律規定,壹旦爺爺奶奶和父母去世,所有的官員都必須立即離職哀悼壹段時間,而在這個強制的哀悼假期裏,法院是不給他們發工資的。因此,許多官員為了貪圖他們的薪水,故意躲藏起來。相反,在某些情況下,壹些官員為了逃避壹些危險的責任,會謊稱自己的爺爺奶奶、父母已經去世,以哀悼作為壹種逃避方式。流量兩千裏。(7)謊稱祖父母、父母死亡。只有三年。明清法律大大減少了這類犯罪,對告發祖父母、父母的處罰減為三年監禁,大部分減為鞭刑。

不和諧。不壹致是壹群親戚之間相互侵犯的罪行,也因為違背了倫理上的“接吻”原則而被列為十惡不赦。《唐律》規定的罪名包括:(1)國內謀殺親人。謀殺長老之內麻,流二千裏;已經受傷,扭曲;實際殺的東西,不管頭,都是砍的。相反,長輩謀殺晚輩或年幼的親戚,則按殺人罪減刑兩級;已經受傷,扭曲;已被殺害的,按殺人罪處理。(2)境內賣親戚。婚姻期間“輕微出賣”子女親屬(包括弟妹、孫子女、侄孫子女、子女妻子、堂兄妹等)的,被強行出賣為奴婢,與打死期間子女親屬(例如打死兒孫三年、打死兒孫壹年半等)相同。).如果是“和賣”(經賣家同意),每壹句話減壹度。在國境內出賣其他親屬,應與普通出賣、出賣好人做奴婢同等對待。(3)妻子毆打、虐待或檢舉丈夫有較大成就的長輩或有較小成就的親戚。妻子毆打、辱罵丈夫的長輩親屬的,按照丈夫的相同行為給予壹級處分(減刑後量刑過輕的,給予壹級處分)。告發丈夫、他的祖父母和父母兩年。明清法律基本繼承了這些規定。

不公正。不公正是壹組被認為違反道德等級含義的罪行。隋唐以後,主要指地方各級地方長官被平民(包括朝廷派出的使節、刺史官、縣令)所殺,本部門五品以上官員被士兵所殺,當前指導其教學的教師的學生所殺。凡準備殺人者,必奔二千裏(壹般殺人不過三年);現有損傷,絞擰;那些被殺的人都被斬首。此外,如果妻子在聽到丈夫的死訊後沒有立即哭泣,或者在喪期奏樂,脫下喪服穿上吉祥服,甚至在喪期再婚,應當與上述兒孫為祖父母、父母哀悼時違反孝道罪同等對待。明清兩代的法律基本相同。

內亂。內亂是壹群親戚之間的性犯罪。隋唐以後,主要指蕭公內部同齡親屬通奸,雙方往來兩千裏。如果是強奸,男方吊死;但若與祖父或父親的妾通奸,或隔代通奸(具體為:叔伯、姑姨、姐妹、媳婦或孫媳婦、侄女),則處以絞刑。

事實上,除了“十惡”之外,還有很多罪行被認為是嚴重違反統治秩序,不能赦免的。在歷代頒布的大赦令中,壹般都會列出殺人、故意殺人、放火、劫囚、不當得利等等。明清法律明確規定,殺人、盜竊公物、搶劫、放火、盜墓、不當得利、詐騙、強奸、偷渡、義氣、入民罪等犯罪分子也是“常赦”

涉及

如果壹個人犯了罪,他全家會壹起受罰。這種“株連”(法律上正式稱為“接死”或“坐側”,如果全部執行,則稱為“宗族刑”)是中國古代刑法的重要特征之壹。壹個國家的懲罰,總是針對這個國家最推崇的價值觀。越是尊重價值觀,就越會被當做懲罰的對象。中國古代是強調家庭倫理的,所以設計了壹種懲罰方式,告誡人們不要輕易違法。

從現存的壹般史料來看,這個系統很早就不存在了。雖然儒家經典《尚書》中有周武王討伐商紂王的“泰誓”,指責紂王“以家為罪”,但這篇文章被後人認為是偽造的。在史書記載中,明確實行“三族”法的是秦國。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國第四代君主秦文公在公元前746年就實施了這壹法律。歷史上,這裏究竟是哪三個宗族,壹直眾說紛紜,沒有定論。有人說是父族、母族、妻族。也有人說是父與子孫;還有人說是父親的兄弟,自己的兄弟,自己的兒子。唯壹可以確定的是,這無疑指的是在壹定範圍內殺死罪人的所有親屬。至於其他國家是如何開始實施這壹法律的,沒有明確的歷史。據《春秋》記載,許多貴族在鬥爭失敗後被殺,名曰“滅族”。

戰國時期的法家主張以重刑威嚇人,其中壹個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重刑結合其罪”。壹人犯罪,全家受罰。後來商鞅變法後,秦進壹步強化了使人負連帶刑事責任的各種法律。對國王的嚴重罪行是“奴役三族”,殺死三族內部的所有親屬。比如李斯因“謀反”被判“奴役三族”。過去壹般認為此時的“三家”主要是指罪人的父母、妻兒、兄弟姐妹,但現在很多學者認為“三家”其實是壹個統稱,不是機械地指三種親屬,而應該是指罪人的所有直系親屬,以及最近的旁系親屬(兄弟姐妹)和配偶。稍微輕壹點的是“宗族刑”,據說是把罪人的老婆孩子都殺了。比如秦始皇頒布焚書令後,特別規定“古不為今,家為壹家。”而且很多罪行規定,罪人的妻兒要被“收編”為政府奴隸。

漢初采取了壹系列措施緩解社會矛盾。高太後執政時,宣布廢除“洋人三族”,但當時的法律仍保留“族刑”。還有專門的“收押法”,規定被判死刑或鬼薪以上的罪犯,以及因犯強奸罪被判宮刑的罪犯,壹律“收押”,其妻兒壹律收押;房屋、土地和其他財產也被沒收。但子女結婚(包括喪偶或婚後遺棄)、成家立業、有爵位的,可以不接受喪禮。如果妻子檢舉丈夫犯罪,妻子可能不會被“接受”;相反,告發妻子的丈夫可能不會被“接受”。

在文帝登基的那壹年(前179),進壹步進行了改革。下詔說:“法律是最正義的治國之道,用來禁止暴政,引導和保護好人。現在有人犯罪,會把自己無辜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當成罪人。我認為這樣不合適,請討論廢除。”但朝廷大臣都反對,認為民不聊生,所以用法律禁止。這是由來已久的法律,不讓他們犯法,不如不改。漢文帝依然堅持,再次下詔:“聽說法公正民善良,罪刑相當,百姓必服。此外,行政長官有責任教育市民要善良。而不是正確引導他們,用不公平的法律懲罰他們,把他們逼向暴政。怎樣才能禁止暴政?我看不出這有什麽好的,請進壹步討論。”大臣這才同意廢除親戚坐在壹起的“閉關法”。與此同時,決心推進刑事改革的中國皇帝再次明確宣布廢除“洋人三族”。但後來因為被騙子辛元平騙了,氣得辛元平“洋人三部落”。這樣就恢復了“洋人三部落”,“宗族刑”留在了刑事制度中。只是“收藏”之後似乎不再廣泛使用。

曹魏時期的法律仍然保留了“夷三族”,但後期發生了變化。當時,吳的因反對司馬師而被打敗並殺死。根據反叛亂的重罪,吳的兒媳荀的家人將被處以死刑,但荀的家人卻嫁給了司馬師的家人。為了解救荀適,司馬氏讓下詔,準許荀適與的兒子吳離婚。然而,荀家的女兒雖然嫁給了,但作為的孫女,她仍然會被處死,只是因為懷孕了,被關押在監獄裏,等待生下孩子後被處死。荀的家人向當時的校尉何增求情。他曾指示下屬上書朝廷,女性無論是父母有罪還是丈夫有罪,都要被命運處死,“壹人之身,內外兼修”;所以建議法院修改法律,讓未婚女性只犯坐父母家罪,婚後只犯坐婆家罪。曹魏朝廷接受了這壹建議,修改了天命法。

經過這次修改,“伊三族”的法律又發生了變化。東晉初期,“伊三祖”被廢除,但不久又恢復。但被判謀反等重罪的罪犯親屬中,男性被處死,女性被作為官婢。北朝時,男性受“門”刑,凡反叛重罪的男女壹律斬首。在此期間,葬禮得以恢復。南朝時,凡重罪都要判死刑,妻兒要補官,做官奴婢。按照北朝的規定,重罪犯如果被判流放以上,其親屬都要分到“雜戶”。但到了北朝末年,“門主”和“伊三祖”的稱呼被廢除,逐漸統壹稱為“元佐”。除了謀反這種重罪外,普通的盜賊、盜賊等罪名都不再適用元佐,甚至元佐在南朝也采取了只處決罪犯男性親屬,留下女性親屬做奴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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