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我國沒有明確的肉狗品種”;
二、“我國不具備出臺犬類屠宰檢疫條例的條件”;
三、“繼續加大監管力度,強化監督檢查,督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得采購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壹些動物保護的愛心人士欣喜地認為“經營狗肉=違法”。雖然作者作為堅定的動物維權人士希望這是真的,但作為法律專業人士,我不得不毫不留情地給所有動物維權人士潑冷水。從法律角度來看,回復中的內容不能簡單理解為“經營狗肉=違法”。不要誤讀相關規定,放松對“非法狗販子”的警惕。畢竟“狗不是人,但有些人是真狗”。相比普通人,“非法狗販子”更懂得利用法律的漏洞,所以動物保護人士的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為了更好地理解農業和農村局的答復,我們應該了解以下三點:
第壹,農業農村部回復中提到的說法早就有了。
關於《批復》中的表述:
1.“中國沒有明確品種的肉狗”,
二、“我國尚不具備出臺犬類屠宰檢疫規則的條件”早在2015《國務院食安辦關於犬類屠宰許可和監管問題的批復》(食安辦函[2015]25號,以下簡稱《批復》)中就有明確提及,這並不是最新的觀點。而且值得註意的是,農業農村部下發的批復只是壹個規範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實質上,批復並沒有從法律層面規定或改變什麽。
第二,原食安辦明確,屠狗要由地方規定。
在食安辦2015的回復中,也對犬類屠宰許可問題進行了說明,即目前國家對犬類屠宰許可沒有統壹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屠宰管理辦法。現實中並沒有關於屠狗許可的省級條例或細則,也就是沒有針對性的規定禁止屠狗,但至少值得慶幸的是,國家和地方政府並不允許屠狗。
第三,農業農村部的《批復》實際上並沒有改變什麽。
“沒有明確品種的肉狗”只是說國家沒有明確什麽樣的狗可以吃,但也沒有禁止食用狗肉。法律對中國公民有壹個原則,就是“自由就是無禁止的自由”,也就是說只要國家不禁止,每個公民都可以在自己的權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農業農村部的《批復》實際上並沒有解決任何問題,屠狗的許可或禁止在法律上仍處於真空狀態。
雖然“回復”並沒有實質性的改變什麽,但還是勾起了壹個熟悉的話題:“經營狗肉違法嗎?”本文將結合現有法律法規做簡要梳理。
壹、“經營狗肉=違法”的前提:不符合檢疫要求,取得產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19修訂)第四條規定,動物檢疫的範圍、對象和程序由農業部制定、調整並公布。
1.農業農村部規定了犬類產地檢疫規則,犬類生產養殖需要動物檢疫證明。
目前,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動物檢疫法規僅包括豬、家禽、反芻動物、馬、蜂、狗、貓、兔等10種陸生動物和魚、貝、甲殼類3種水生物種的原產地檢疫規則。只有在此範圍內的動物才能按有關規定進行產地檢疫,並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農業農村部沒有對犬類規定《屠宰檢疫條例》,犬類屠宰也不需要向動物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在肉類產品中,農村地區的農業部僅發布了豬、牛、羊、禽、兔五項“屠宰檢疫規則”。而對於狗、馬、驢、狗、貓、鹿、駱駝等動物的屠宰,卻沒有相關的屠宰檢疫規定。
值得註意的是,有人認為只要沒有《屠宰檢疫條例》,就不能屠宰狗。事實上,恰恰相反,正是“屠宰檢疫規則”的缺失,使得狗、馬、驢、狗、貓、鹿、駱駝等動物更容易被端上餐桌,因為生產經營者只需要遵守“產地檢疫規則”。因此,在沒有立法明確禁止銷售和食用貓狗肉的情況下,出臺《屠宰檢疫條例》在壹定程度上是對貓狗的保護。
2.“經營狗肉=違法”的法律情形: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檢疫的肉類。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按照規定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所以,既然沒有“犬類屠宰檢疫規則”,那麽犬類的檢疫只需要符合“產地檢疫規則”即可。但在現實生活中,即使門檻這麽低,很多生產經營狗肉的人也無法取得符合《產地檢疫規則》標準的檢疫證明,而這些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動物防疫法》的規定。
此外,《國務院食安辦關於深化肉及肉制品檢查執法工作的通知》(食安辦發電[2065 438+04]2號)規定,禁止食品生產經營者購買、銷售、使用無合法來源的肉類,無“兩證兩封”(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和變質肉類。但是,我們需要知道的是,《通知》只是壹個規範性文件,對主管部門行使權利有指導作用。要成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還需要進壹步結合法律條文。但不可否認,這是壹個非常好的政策方向。
三、“經營狗肉=違法”的法律責任:沒收違法所得、工具、設備和原料,罰款、拘留、限制相關活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違反《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的法律責任是:違法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與屠宰、經營、運輸動物相關的活動。
3.違反《動物防疫法》第壹百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責令改正,並處同類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下的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以運輸費用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倍至十倍的罰款。
4.根據刑法規定,如果生產經營狗肉屬於死因不明、投毒、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還可能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四、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確認“經營狗肉違法”,“禁食狗肉”處於尷尬的法律真空,實踐中執法困難。
1.中國法律中沒有“狗肉可以食用”的概念,但也沒有明確禁止。
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狗的直接規定並不多。關於養犬,《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申請登記前,應當定期接種狂犬病疫苗;關於犬類的檢疫,農業農村部只規定了產地檢疫規則,沒有出臺犬類屠宰檢疫規則。
通俗地說,中國也認為“狗那麽可愛,怎麽能吃狗呢?”只是我國法律在不允許狗吃的同時,忘了做出禁止食用狗肉的相關規定,這也是造成目前“管住狗肉”法律真空的原因。
2.對於狗肉的生產經營,實踐中執法難度大,地方法規亟待頒布完善。
目前,動物衛生監督部門對肉類的檢驗檢疫主要依據屠宰檢疫規程。由於缺乏犬類屠宰檢疫的規則,執法部門沒有執法標準。另外,沒有指定的地方供狗宰殺。目前屠狗都是私人進行,畜牧、食藥監、公安等部門也存在明確執法範圍的問題。對於狗肉的生產和管理,實踐中很難執法。筆者檢索了生產經營狗肉被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些案件大多與狗肉本身的質量問題(如有毒有害)有關,而不是單純因為狗肉的生產經營而被處罰或問責。
也就是說,生產經營狗肉的人,只要自己守規矩,依法做好檢驗檢疫,把好質量安全關,就可以避免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顯然,這與我們“經營狗肉=違法”的預期不符。
3.尷尬的法律真空地帶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犬貓等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目前貓狗被宰殺食用的情況,可以由省人大或政府進行規範。在這方面,實際上深圳和珠海兩個經濟特區為我們樹立了很好的榜樣。特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野生動物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禁止用於科學實驗、公共展示、飼養寵物和其他非食用用途的動物及其產品。
但值得註意的是,雖然政策趨勢有所好轉,但犬貓仍然處於尷尬的法律地位,因為它們不是畜禽,不屬於《畜牧法》管轄範圍;因為它不是野生動物,不受《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也不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貿易,革除食用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的保護。未來,在餐桌遊戲管控越來越嚴的形勢下,貓狗是否有可能因為不受動物保護法、反虐待法、動物福利法的直接保護而成為餐桌上其他肉類的替代品?其未來的生存狀況難免堪憂。
動詞 (verb的縮寫)世界各國和地區食用肉類的立法與實踐
(1)美國:吃狗肉賣狗肉罰款5000美元。
美國於2018年2月至2010年2月至2014年6月投票通過農業法案,其中壹項規定任何人不得食用狗肉或故意運輸、移動、傳遞、接受、擁有、購買、出售或捐贈狗或其身體部分供人食用,違者將被罰款5000元。
(2)澳大利亞:除了南澳大利亞明確禁止吃和賣狗肉外,其他大部分州,賣狗肉是違法的,但吃狗肉是合法的,屠宰必須以人道的方式進行,否則也可能犯虐待動物罪。
根據肉類加工標準和法規法案,所有的州和地區都禁止出售狗肉。南澳是唯壹明確禁止吃狗肉的州。在大多數州,吃狗肉並不違法,但如果這種捕殺行為給動物造成了不必要的痛苦,或者導致動物沒有立即死亡,就可能構成虐待動物罪。
(3)中國臺灣省:屠宰、販賣、食用狗肉違法,負刑事責任。
根據臺灣省《動物保護法》第12條規定,殺狗、賣狗肉、吃狗肉都是違法行為。屠犬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購買、食用或占有犬只屍體、內臟或其它成份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改正,不得飼養已登記之寵物及收養之動物。
(4)中國香港:殺狗、賣狗肉、吃狗肉均屬違法,可被罰款監禁。
香港法例現有的《貓狗規例》(第167A章)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不得屠宰貓狗,不得售賣狗肉和貓肉。違者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六、對禁止食用和銷售狗肉的建議和期望。
目前我國對於狗肉的生產和經營沒有直接的規定,對於狗肉的生產和經營也沒有辦法“壹竿子打死”,使得狗的生命和福利無法得到保障。為此,我們還是壹如既往的呼籲和借鑒。參考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經驗,希望盡快確立狗、貓等受保護伴侶動物的法律地位。
1.在地方層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盡快出臺了犬貓管理保護條例,明確禁止對犬貓的宰殺和管理。
《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已經明確,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為犬貓的地方立法保護提供了很好的路徑。在動物衛生監管部門難以有效控制狗肉經營的情況下,出臺地方性法規勢在必行,將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禁止屠宰和食用犬貓。
2.在國家層面,盡快推動動物保護的相關立法。
從2009年開始,中國專家提出了很多法律草案,如動物保護法(專家草案)、反虐待動物保護法(專家草案)、人類伴侶動物保護法(草案)、伴侶動物保護法等等。然而,理論上的熱烈討論在現實中卻“遇冷”,相關法律遲遲未出臺。我國目前唯壹的動物保護法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是野生動物,而家養、飼養、圈養的動物壹直是以“財產”的形式存在,為公眾所認可,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來保護。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以“陪伴”的態度來養寵物。其實伴侶動物的保護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伴侶寵物的保護也是法律空白,值得進壹步立法。
3.建立伴侶寵物保護公益訴訟制度。
目前動物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僅限於野生動物,急需將貓、狗等伴侶動物的保護納入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筆者主張建立“伴侶動物”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有效防止動物保護中的公共利益損害。在我國沒有寵物保護正式立法的情況下,積極穩妥地探索擴大動物保護起訴公益訴訟案件範圍,為立法完善提供實踐依據,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