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壹:虛假宣傳不負責
很多購房合同約定,甲方(開發商)就該房屋及該房屋相關事宜所做的廣告、印刷品,以及本合同簽訂前的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都只是邀請,不具有招標效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本合同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
雖然法律對於什麽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麽樣的內容符合要約的條件不是很明確。但從《廣告法》的內容來看,房地產開發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因此,開發商的房地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視為合同的壹部分,應視為合同義務。但上述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的商業廣告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便利。
霸王條款二:樓頂外墻廣告失控
如某開發商印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該建築外墻不屬於買受人,但出賣人投資建設的屋頂及外墻、會所、休閑娛樂設施等經營性物業及設施的廣告權屬於出賣人。
事實上,建築物的外墻應當屬於業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業主不得依法處分其使用的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霸王條款三:車位歸開發商
比如,某開發商印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小區內道路或場地占用的車位全部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出售或出租,買受人無權對此進行幹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占用道路或者業主所有的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房地產開發商在合同中約定小區道路和車位的權利歸自己,是違法的。
霸王條款四:合同解除期限不同。
如果乙方(買方)延遲支付合同價款,且經甲方(開發商)催告後30天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同時約定,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經乙方催告後90日內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應該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按期付款、按期交房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最重要的義務。合同當事人在因違反這兩項主要義務而催告解除合同的期間也應是平等的。但開發商在合同中規定,賣方催告後30日內未收到款項可以解除合同,這顯然不等於買方催告後90日內未收到物業才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
霸王條款五:開發商不承擔違約責任。
某樓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交付後90日內,雙方應按要求準備材料,協助對方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及辦理相關他項權證。但開發商不協助對方的違約責任不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相當於只約定了雙方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的義務,開發商不必承擔限期履行合同的責任,也不必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這無疑是壹份不平等的合同,對購房者的維權極為不利。
最後提醒各位購房者,面對開發商提供的厚厚的合同文本,不能再簡單的關心房價、面積等幾個主要數據,不要在不了解合同中的技術條款和條款的情況下簽訂合同。您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文本,如果不了解可以咨詢專業人士或查閱購買指南,在簽署購買合同時要謹慎。不要等到合法權益受損了才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