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中為數不多的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壹。必須迅速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故意殺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無論被害人是否實際死亡,無論是故意犯罪預備、未遂還是中止的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都應當受到追究。故意殺人罪與其他犯罪的區別:殺人既遂與未遂的區別。區分故意殺人既遂與未遂的關鍵是要弄清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死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的發生,即使沒有死亡,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定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傷害,即使傷害過重,意外導致死亡,也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故意殺人罪的內容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殺人,殺人有死亡結果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死亡結果的,應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關於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壹直認為,凡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只能認定為放火危害他人公共安全罪。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手段故意殺人時,其行為既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無論從性質還是法定刑來看,故意殺人罪都比放火、爆炸罪更為嚴重,因此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符合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以放火、爆炸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認定為放火、爆炸,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另壹方面,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認定故意殺人,有利於罪刑法定。將故意殺人案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利於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相反,如果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則不會造成定性上的困難。此外,有助於處理刑法第17條第二款適用中遇到的問題,統壹對加重犯的認識和處理,有助於今後減少死刑條款。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前者以意向為其心理主觀狀態;後者是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後者量刑相對較輕。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故意殺人罪對死亡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在於,兩種罪容易混淆,主要是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的既遂,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既遂。之所以混亂,是因為每種情況下的兩種犯罪結果是壹樣的,所以必須準確把握兩者的區別。傷害致死和謀殺既遂都在客觀上產生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他人,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傷害結果,但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如何判斷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壹個復雜而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體壹致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又要考慮客觀環境和實施犯罪的全過程。只有在弄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故意殺人與暴力犯罪致人死亡(1)的聯系與區別以及強奸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的區別。強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奸罪的過程中,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以強奸罪定罪。強奸後出於報復、沈默等動機殺害或者殺害婦女的,不屬於強奸致人死亡,應當分別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然後實行數罪並罰。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壹)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與搶劫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以搶劫罪定罪處罰。(b)如果被害人是為了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而被殺害,那麽他趁機拿走他的財產,則不應以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殺人不是直接取得財物的手段,而是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直到殺人後才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三)搶劫完成後,行為人出於沈默或者其他目的殺害被害人的,以搶劫罪、故意殺人罪定罪,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d)搶劫和為錢殺人之間的區別。主要區別在於,搶劫殺人是指行為人當場取得動產,而為錢殺人是指殺人後需要壹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產或不動產。比如為了占有遺產而殺害父母兄弟姐妹,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而不是搶劫罪。其他暴力犯罪,故意殺人列入暴力內容致人死亡的,應當以該暴力犯罪的壹罪論處;不包括的,應當數罪並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都應當依法懲處。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