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判斷古代盜竊

如何判斷古代盜竊

在古代,對盜竊的懲罰很重。朝代從來不會對小偷手軟。遠不可考,但《尚書·費時》(費年畢,古地名,今山東境內,誓詞為盟誓,指盧國軍大軍攻克懷壹、許榮的誓詞。)有載:“無人敢戰:翻墻,盜牛馬,誘朝臣,有定期刑。”這雖然是對軍隊的警告,但也說明西周的法律對盜賊的懲罰是很嚴厲的。如《晉書·刑法誌》卷三十:“(李)寫各國法律,寫法律經。我以為,王政不急於做賊,故其法始於賊。”說明法典的首要任務是打擊“賊”。此後秦律、漢律也將賊、賊列為前兩條,對賊的處罰更加嚴厲。

從秦簡的斷片條文中可以看出,盜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僅包括私有土地,還包括牛、馬、豬、羊、錢、珍珠玉器、衣服、禦玉等。秦律嚴格維護法界,不得擅自移動,否則視為盜掘。《鹽鐵論》說“秦律,盜馬者死,盜牛者加”。為了保護私權,秦法律還對輕微盜竊罪進行處罰。如“或者偷桑葉,贓物無利可圖,又如何?”它已經三十歲了。“對小偷的處罰更為嚴厲,比如“五個小偷,偷壹美元以上,砍頭左腳趾,以為是壹座城。"

漢興,高祖先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劫。”“後四夷不附,軍事革命未止,約法三章不足以抗漢奸,於是丞相蕭何取秦法,制定九章律令。”韓繼承了秦制。《漢律》規定“盜馬者死,盜牛者加,故多以此為重,從不重視得病之資。”雖然對偷牛馬的人處以死刑是為了遏制當時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恢復社會活力,但也可以看出《漢律》對盜竊罪的處罰很重。據《漢書·蕭傳》記載,西北八郡之民,因西羌之亂被鎮壓而陷入困境。荊和寫了壹封信,建議有罪的人“可以送到這八個縣去贖罪”,但“偷錢殺人犯法者不可赦”不在此列。然而,由於小等人的反對,這壹計劃沒有得到實施。對於無故闖入他人住宅、房屋、車輛、船只,可能涉嫌盜竊的,法律規定立即擊斃,無罪釋放。

後世的法律雖有不同,但大多沿襲中華法律,對盜竊罪壹律重罰。尤其是北宋時期。如上所述,“盜竊”和“小偷”是兩種不同但相互聯系的犯罪行為。所謂“盜”,《晉書刑法誌》說:“取非其物,謂之賊”。由於“取其物而非其物”的方式不同,“賊”又分為“強盜”和“小偷”。凡以武力奪取公私財物者,稱為“強盜”;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稱為“盜竊”。所謂“賊”是指“殺人不懼”和“謀反之人”可見,古代的“賊”罪也分為兩類:壹般殺人賊和“謀反”賊。所謂“反亂”賊,主要是指以武裝形式進行鬥爭的人民和統治階級的反抗行為。當時人們已經把“賊”和“賊”看成是壹種漸進的關系,經濟上的抗爭往往會演變成政治上的鬥爭。“賊”和“賊”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如果說盜竊罪是盜竊罪的初始形態,那麽盜竊罪就是盜竊罪的發展結果。所以從北齊開始,歷代統治者都把“賊”和“賊”視為壹體,在立法上合二為壹。北宋初,為了緩和階級矛盾,穩定政權,宋太祖標榜“仁政”,多次頒布“盜竊罪”和“強盜法”,減輕對“盜竊罪”的處罰。還制定了“斷杖”法,用杖代替刑流、徒、杖、鐐銬。並設置“刺配法”通過放貸實施死罪。此舉有輕罰之意。對盜竊罪的處罰,特別是對謀反、造反、叛亂等直接威脅和損害皇權和國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在《宋刑法典》中的補充令進壹步加重。然而,隨著盜賊的增多,宋太宗在聖旨中說要派兵進行軍事鎮壓:“他們的盜賊和匪幫等。,要麽就敢兇頑,要麽就想辦法反抗,也就是殺了他們,不留活口。”開始舉起屠刀。於是,宋仁宗發起了“包庇重法”;宋英宗對小偷的懲罰並不嚴厲:宋神宗頒布了針對小偷的嚴厲法律,宋哲宗的法律更嚴厲,但效果很差。因此,在宋徽宗時期,當開始使用鎮壓手段時,矛盾略有逆轉。不過平心而論,宋朝的打擊對象主要是劫掠,而不是偷盜。而且也減輕了饑民的偷盜犯罪。“所以,饑餓的人可以被憐憫但不能生病,可以被幫助但不能被殺死。”

之後元朝對外統治殘暴血腥,對盜賊有各種法外之刑,讓他們汗顏。明朝朱元璋以重刑著稱,清朝基本繼承了明朝的法律。總的來說,對盜竊罪的處罰還是比較重的。但這些朝代大多對盜竊罪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界定,如盜馬、盜牛、盜畜產品、盜官乃至禦物、盜田、盜糧、盜親等,處罰也不盡相同。當時刑法懲治盜竊罪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社會穩定、皇權和農業生產,其次是維護個人財產。

  • 上一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麽?是如何規定的?
  • 下一篇: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