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當權者指導思想的不斷變化導致了刑罰的發展變化。法制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及其特征的形成,都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習俗、傳統等社會經濟條件密切相關。原始社會沒有國家,沒有法律,生產力水平低下,人類認識自然的能力低下。當時的原始習慣也是以采集、漁獵為標誌的生產力水平低下所決定的,懲罰方式簡單而殘酷。後來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成為主導。逐漸出現了相當數量的習慣法。隨著經濟的進壹步發展和人們對物質世界的進壹步認識,刑罰制度逐漸完善,目的也更加明確,保護私有財產,保護人身權利,維護政治統治。自夏朝建立第壹個奴隸國家以來,中國古代社會壹直堅持以刑法為基礎的法律制度。
因為專制和集權貫穿了中國幾千年的古代發展史,中國的法律文化也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沒有西方世界的民主、法制、人權觀念。大量的刑法充斥著對人命的漠視和刑罰的任意性。
從單純的同形復仇到夏商代的奴隸制刑,乃至封建社會的“五刑”,刑罰的變化與當權者的統治思想密切相關。中國古代社會壹直是中央集權的宗法制度,國王或皇帝是國家的主人,所謂家天下。“溥天,莫非王土。領地,是王麽?”因此,法律也體現了維護王權的基本指導思想。崇尚刑法,重視刑罰。以至於在中國古代,無論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無壹例外都采用了刑罰手段。法律不僅以嚴刑峻法懲治危害王權統治的政治犯罪,也嚴懲破壞國家統治、擾亂社會程序的刑事犯罪。統治者從長期的實踐中認識到,懲罰罪犯和保存他們的勞動能力更有利於他們。因此,刑事制度的改革更好地適應了經濟基礎的需要,更好地維護了其統治。夏商時期,人們認識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同時也是剛剛從原始野蠻狀態進化而來。維護王權成為他們的首要目的。與此同時,人們的無知使統治者能夠在上帝意誌的幌子下實現他們的計劃。雖然他們的懲罰非常野蠻和殘酷,但統治者成功地以天的名義證明了他們懲罰的合理性。同時,鑒於前朝的教訓,統治者在周末提出了“以德配天”、“慎刑”的主張,強調“寬刑”,教化與刑罰相結合,體現在刑罰上,如以“耕土制”、“惜石制”為名的監禁、拘役,以及贖買、流放等。從秦朝到明清,中央集權的統治者更加穩固。雖然各個朝代統治者的指導思想不同,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漸促使統治者在刑罰上做出改變,用絞殺、斬首代替殘酷的無期刑,用鐐銬、棍棒、囚犯、遊民代替殘酷的肉刑。其實質是統治者逐漸適應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了自己的文明程度。
第二,在古代社會,宗法制度高度集權,統治者的權力不受限制,不受約束。當權者往往根據自己的好惡行事,這使得懲罰不穩定和不確定。因此,在中國古代刑罰的發展變化過程中,有著強烈的人為痕跡。總的趨勢是走向寬大,但也有很多反復。中國古代自有國家以來,無論在不成文立法時代還是成文法時代,刑罰種類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法外處罰往往是隨意增加的。隋初制定《開皇法》、《大業法》,強調寬緩用。然而,楊迪皇帝沒有依法行事,他“制定了更嚴格的法律”,並恢復了酷刑,自毀法律制度,和不分青紅皂白的性懲罰。再比如,唐代法律是中國古代最繁榮的時期,但法外之刑的現象也層出不窮。武則天統治時期,酷臣周興、索元禮、賴君臣非法使用酷刑殘害俘虜,他們“把俘虜禁在地牢裏,或像甕壹樣裝滿,用火灸,剝奪他們的食物,直到他們有壹瞥。”明朝皇帝設立工廠衛生特勤,虐刑更為嚴重。《大清律》中沒有關於文字獄的直接規定,但所有文字獄都是按照謀反謀反定罪的,這是最嚴重的罪行,也是最嚴厲的懲罰。所以在古代專制制度下,皇帝的行為往往使法律淪為壹紙空文。
另壹方面,更開明的當局的行動會帶來不同的後果。據史書記載,漢初文帝之所以改刑,是因為被的孝心所感動,所以寫了壹封信說:“刑不道德,直到斷肢剮皮終身”。這導致了漢初刑罰的改革。
所以,在中國古代以仁者治國的指導思想下,法制的推進顯然有其偶然性,但從另壹方面來說,這樣的發展變化也是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
三、宋元明清法制由輕到重變化的原因。從秦漢到隋唐,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是從復雜、殘酷到簡單、溫和。這期間有漢文帝的廢除肉刑改革,有三國南北朝的刑罰制度改革,有隋文帝的法定五刑。到了唐代,法制達到頂峰,影響達到宋元明清,並向國外傳播。但是宋元明清的刑罰雖然是唐代制定的,但比前朝更加殘酷復雜,肉刑死灰復燃,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所增加。歷史上,宋元明清時期,中國小農經濟不斷發展衰落,商品經濟逐漸萌芽,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統治者為了維護其統治,加強中央集權,以重典治天下,所以刑罰更加殘酷,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後期,尤其是明清時期刑罰的壹個重要特點。其特點是制約商品生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萌芽已經誕生的條件下,仍然堅持重農抑商的傳統,實行“封海”,延緩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和發展。明朝有很多法外酷刑,而在中國古代現代化的復雜時期,清朝對政治思想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嚴刑峻法。明清時期大興文字獄,嚴懲思想異端,在壹定程度上阻止了中國古代先進思想的進壹步發展。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壹貫愚昧政策的體現。
明清重刑觀與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矛盾的復雜性密切相關。當古代社會發展到明清時期,封建制度已經終結,新的生產關系正在形成。這種新的生產關系必然威脅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切身利益。因此,統治者為了維護政治上的專制統治,必然會鉗制廣大民眾的思想和輿論,甚至用殘酷的刑罰來遏制自由思想的興起。
四、刑罰的變化和發展與特定社會發展的現狀密切相關。在中國古代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或者說同壹階段的不同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發展水平不盡相同,因此在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會形成不同的特點。刑罰作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也有不同的發展變化。“刑輕於世”的刑事政策也得到充分體現。自夏商以來,歷代統治者在統治社會的過程中逐漸積累了豐富的運用刑罰的經驗,到西周形成了“刑輕於世重”的學說。《魯尚書行》說“輕重刑有權,刑輕於世。”“新國罰輕典,國罰中典,國罰重典。”這壹思想逐漸融入中國傳統政治理論。刑罰的發展變化實際上反映了這壹理論在治國實踐中的運用。戰國時期天下大亂,新興的地主階級制定法律時,特別強調重刑、嚴刑峻法。唐朝社會經濟發展比較迅速,國力明顯增強。因此,這壹時期奉行“平懲國家,用中典”的策略,體現在刑罰上,變化是寬大適度,簡單易懂。因此,社會更加穩定,經濟更加繁榮,使唐帝國成為當時亞洲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宋元明清時期,所有的統治者都是在亂世和群雄紛爭中奪取天下,都認為自己處於亂世,強調用重典應對亂世。因此,這壹時期的刑罰與隋唐以來的輕刑重刑政策相違背,將刑罰引入嚴刑峻法時期,走了回頭路。然而,嚴刑峻法並沒有給統治者帶來長治久安,也沒有為治理國家開出良方。殘酷的鎮壓加速了這個王朝的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