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老院:以政治精英為基礎的元老院制度,最高級別為第壹族長。
公民代表:以全體公民為主體的公民大會制度。
這三種權力體系雖然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的局面,但在壹定程度上實現了權力之間的相互制衡。本著權力制衡的精神,羅馬在建立行政長官制度的過程中,確立了最高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短期任期制和同級協議制,從而奠定了* * *和國家官制的三大原則基礎。
古羅馬的治安官:治安官由軍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壹年,壹般不能連任。治安法官在其職責範圍內享有最高的法律權威。裁判官獨立處理法律事務的特權是這壹制度推動羅馬法發展的根本保證。
古羅馬的論壇報:在古羅馬的政治體系中,有壹個在公元前494年建立的護民官制度。所謂護民官,就是保護自由民免受暴政的官員。例如,如果領事判某人死刑,但沒有確鑿的證據,護民官可以幹預,以挽救那個人的生命。
首席財務官:候選人必須至少三十歲。然而,具有貴族身份的人可以從這壹要求和其他最低年齡要求中扣除兩年。八到十二名財務官員在羅馬從事財務管理工作,或者擔任副行長。選舉財政官帶來了在元老院中的自動地位資格,這始於民國後期。
市長:在羅馬負有管理責任。這壹步是任意的。財務幹事可以是四個市政幹事職位之壹的候選人。
領事:它是最負盛名的,代表著事業成功的頂峰。最小年齡是四十二歲。兩位當選執政官的名字決定了這壹年的名稱。執政官負責城內的政治會議,指揮大規模軍隊,控制重要省份。第二次任命,作為執政官,只能是夢寐以求,間隔十年。
檢查員:這是唯壹壹個有18個月期限的,而不是通常的12個月。監察專員每五年選舉壹次,該職位雖不掌握軍事裁決權,但被視為莫大的榮譽。監察官負責城市的道德狀況,並開始了大量的公共工作,以及選擇早期* * *和中學長老的資格。
軍隊和埃及等早期奴隸制國家的部隊的士兵是法老或國王的常規侍從,成員多為構成士兵行列的軍戶,戰時召集奴隸主和自由民參戰。兵種以步兵為主,也有戰車兵,逐漸發展騎兵,建立海軍。步兵壹般分為矛隊、匕首隊、狼牙棒隊、擲石隊等。根據使用的武器類型,他們按照十進制組成十人隊、百人隊和千人隊。在古希臘羅馬的奴隸國家,每個自由人都有服兵役的義務,組建以奴隸制為基礎的平民軍隊。人民軍隊按照財產標準組建,最富有的人組建成騎兵,占有土地多的組建成重步兵,沒有財產的組建成輕步兵,奴隸只穿軍裝幹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國家和奴隸主個人財富的積累,以及自由民、破產農民和手工業者的不斷分化,頻繁而長期的戰爭促進了軍隊的職業化,平民軍隊逐漸被常備軍所取代。古希臘軍隊通常組織為方陣,而古羅馬軍隊的基本組織單位是軍團,由重步兵、輕步兵和騎兵組成,下轄旅、中隊、中隊。中世紀,隨著采邑制度的出現,歐洲封建國家實行騎士制度。數百年來,軍隊的建制沒有明顯發展,騎兵在戰場上占據主導地位。中世紀末期,隨著封建割據的消滅和中央集權的確立,由騎士組成的軍隊被全國統壹的常備雇傭軍所取代,步兵逐漸成為主要兵種。16世紀,出現了由槍騎兵和火槍手組成的步兵團。17世紀初,瑞典國王古斯塔夫二世阿道夫改善了步兵團的編制,建立了團炮兵和野戰炮兵連。後來法國建立了炮兵團。此時,炮兵和工兵已經成為獨立兵種,連、營、團、旅成為陸軍的常規兵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