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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留下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什麽?

民法大全匯編

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羅馬帝國的重建和復興建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在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占庭帝國的第壹部法典。這部法典在12世紀開始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人們在編纂了從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法律後,也稱新法。首先是查士丁尼法典,這是壹部從公元528年到529年編纂的法律匯編。它是通過對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詔令進行整理、審核、選擇而形成的。●二、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譯《法律階梯》)。這是基於蓋尤斯的法律階梯。它是解釋羅馬法原理的簡明法律教科書,也是官方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法”教科書。●第三,《查士丁尼論匯編》,也被翻譯成《法學匯編》,編纂時間為公元530年至533年。這是壹部法律著作匯編,分門別類收集、整理、摘抄了羅馬著名法學家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解答,所得全部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收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頒布的168條法令,稱為“查士丁尼新法”。上述四部法律匯編在12世紀被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國家法律全集》的出版,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羅馬法對當時社會的影響

隨著羅馬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漸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實施,提高了各級國家官員的辦事效率,規範了他們的政治行為;裁定大量商業糾紛,保護合法商業利益;同時也調整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系,降低了社會各階層關系的緊張程度,有利於羅馬帝國的長期穩定、繁榮和進步。

羅馬法對後世的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很大。羅馬法所包含的人人平等、正義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民族的永恒價值。特別是,它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有更直接的影響。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壹的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羅馬私法體系。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學說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2.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等。●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

羅馬法之所以對後來的立法影響很大

●第壹,羅馬法是以簡單商品生產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壹切簡單商品生產的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它們的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後來的壹切法律都不能對它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以後立法的基礎。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律詳細。它所定義的概念和原則的特點是用詞精確、嚴密、簡潔、結論明確。特別是提出了“私法”範圍內自由民形式上的平等、契約經當事人同意生效的主要條件、私有財產不受限制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資產階級的現成準則。第三,羅馬法所體現的理性原則和衡平觀念也非常適合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武器,摧毀了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了諸侯割據、政治分裂的局面,建立了統壹的資產階級法制。第四,羅馬統治階級使用武力擴張領土,強制適用羅馬法,被征服的居民對羅馬法的完善和發展深信不疑並自願采納,這也是羅馬法對後世特別是對西方資產階級立法影響巨大的另壹個原因。第五,羅馬人文主義至今適用於全世界,它的確立對全世界的法律設定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在這壹段編輯羅馬法的分類

羅馬法學家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法律分為以下幾類:(1)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範。(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公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參議院的決議、天皇的法令、治安官的通告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法。(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民法是指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和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4)根據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首席官員法是指由羅馬高級官員發布的通告和命令組成的法律,其內容多為私法。它主要是由法官的司法實踐形成的。(5)根據私權的主體、客體和保護,可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屬人法是規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物權法是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保護私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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