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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購的方式有哪些?

股票回購方式:

壹是根據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現場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將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投資者,委托在證券交易所擁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以當前市場價格代其回購股份。這種方法在國外成熟的股票市場比較流行。據不完全統計,美國公司通過這種方式回購的股份總額約為2300億美元,占回購總額的85%以上。這種方法雖然透明度很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都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在場外市場直接與某類投資者(如國有股)或某類投資者(如法人股、b股)見面,通過協商回購股份的壹種方式。談判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實施時間。顯然,這種方法的缺陷在於透明度低,違背了股市的“三公”原則。

二、按融資方式,可分為債務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債務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來回購股份。如果企業認為股東權益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可以向國外借款,用借款獲得的資金回購股份,以使企業資本結構合理化。有時候是針對其他公司惡意並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回購自己的股份。這種情況可以實現企業超額現金的分配,起到替代現金分紅的作用。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余資金,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回購自己的股份。

三、按資產置換的範圍,可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份、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權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份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其股份。

用手握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用手握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股份。

債轉股是指用同等市值的債券換取公司股份。比如1986,歐文康寧公司用52美元現金和35美元債券換來提高負債率。

四、根據確定回購價格的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固定價格要約收購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要約,以高於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給定數量的股票。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其優點是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股份的平等機會,通常公司有權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的有效期。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收購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這可能是由於要約價格高於當前市場價格的溢價。但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最早出現在1981的托德造船公司股票回購中。這種股票回購的方式,讓公司在確定回購價格上有了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規定回購價格的範圍(通常很寬)和要回購的股份數量(可以用上下限的形式表示);然後股東出價說明在某壹價格水平下願意出售的股份數量(股東可以在公司規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選擇);公司匯總全體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本次股票回購的“價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回購價格。

第五,回購可轉讓出售權的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指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壹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權利。之所以稱之為“可轉讓”,是因為這種權利壹旦形成,就可以從附著的股票中分離出來,分離後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向股東發行可轉讓的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份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權利,從而滿足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由於可轉讓的出售權數量限制了股東可以出售給公司的股份數量,這種方式也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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