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容的準確性:法律要符合社會道德,兩者密切相關。
2.法律應該由中國來制定。
3.法律的社會發展效應:法律應當具有特定的社會發展實際效應。但主要的反對意見是法律和社會道德之間的關系。知乎問客戶:“法律法規是社會道德的道德底線”是否合適?
(1)法律實證主義者:我感覺法律的概念不應該包括內容的準確性,即法律法規是法律法規,社會道德是社會道德,兩者之間沒有密切的關系。“法律法規事實上如何”是壹回事,“法律法規應該如何”又是另壹回事。因此,法律實證主義者只規定了兩個決定性因素,即公信力的形成和法律的效力,這與兩個決定性因素的不同構成密切相關。
關鍵可以分為:
1.以公式化的公信力為代表的現實法理學分析,意味著角色是奧斯汀、哈特和凱爾森。
2.以善的效果為代表因素的法社會學、社會心理社會學、法律現代主義等“主要”因素代表了壹種法律的決定性因素,但並沒有絕對地去除另壹種法律的決定性因素。比如分析現實法理學的主要因素是公信力的提法,主次因素是法律的效力。
3.差異:
(1)以權威提法作為法的概念的定義因素的派別;
(2)以社會發展的有效性為決定性因素的派別。
(2)非實證主義者:都註重內容的準確性,覺得法律與社會道德有密切關系,即法律法規要符合社會道德的規定。非實證主義者認為內容的準確性是法律概念的壹個必要的定義因素。這意味著這類法律的概念並不明確社會發展的目標因素和公信力的制定因素。結果出來了兩個法學院:1。傳統自然法以內容的準確性作為法律概念的唯壹定義因素。
(1)說白了,“唯壹決定性因素”是指自然法學派在界定法律概念時,只需要“內容的準確性”,而不壹定需要“公式化的可信度”和“社會發展的有效性”。
(2)但是,根據實際情況,我國制定的法律只需要滿足“內容準確”即社會道德的要求,那麽,它們仍然屬於自然法學派評定的“法”的範圍。
2.同時,內容的準確性、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的可信性是界定法律概念的因素,這超過了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的第三條道路,即德國法律思想家阿列克西等“法律”的作用首先是指壹個現實的社會問題,然後是指描述這樣壹個社會問題的定義或名稱。“發”字在漢語中的意思是相當普遍的。根據《說文解字》的解釋,它有三層含義:
(1)“法”與“刑”具有普遍性;
(2)法律,平淡如水,有“公平正義”之意;
(3)法有“直來直去”之意。壹方面,漢語“法”字在人生哲學的實踐意義上與“理”是通用的,意為“大道理”、“若不動”;另壹方面,漢語中的“法”是在法規體系的實踐意義上應用的,與“法”、“法規”、“紀律”互通。在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語言表達中,“法”的關鍵是人生哲學的實際運用。為了更容易區分,專家學者在“法”字前加上客觀性和主觀性的屬性,有“客觀法”(自然法)和“主觀法”(人文法)之分。
真正在國家法律實踐意義上適用的西方國家語言表述中的“法”(法規),關鍵是指黨政機關制定和實施的實際法律規範,即實在法。在近代中國,法律和法規有時具有普遍性;有時候法律被認為是比法律法規更籠統的定義。知乎答客戶:法律的本質是什麽?
比如,以我國現行憲法和立法法為例,我們可以小範圍理解法律法規,即我們認為法律法規只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從理論層面理解法律,即法律是指包括憲法性法律、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內的壹切規範性法律文件。
我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要求“中國公民在法律和法規面前壹律平等”。法規是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立法法》第二條第壹款要求“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制定、修改和廢止,可以采用這種方法”。法規具體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即小規模的法規。
(壹)國家法的含義:具有中國現行合理標準的特別法概念,側重於法律在中國的強制力,以區別於其他法律。
(2)國法延伸:1。成文法: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主要用術語表述。2.不成文法:我國按照壹定方法認可的習慣法。3.判例法: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其裁決中制定標準。4.其他履行國法職責的法律,如教會法,隨即由我國創制,也稱為“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