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員工未辦理辭職手續,給員工造成損失的,員工有權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方式根據解除原因不同而不同。
第壹,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義務。
1,雇主的支付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各種補償、賠償金等。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勞動者。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壹,工資。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加班費或者其他各種津貼、福利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勞動者已支付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此外,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形還包括“代通知金”,即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而不是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標準是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壹個月的工資。
第二,經濟補償。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基數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基數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繳費年限不超過12年。
第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包括違法的解除和終止原因,以及違法的解除和終止程序),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是賠償金的兩倍。
第四,競業禁止的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五,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在職期間因工致殘5級以下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數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社會保險費。就上海而言,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有權據此請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費用。
2、用人單位辦理辭退手續的義務。
退出程序主要包括兩點:
壹是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是用人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3、雇主的節約義務
即使雙方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應當履行保存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的義務,保存期限為兩年。這是許多雇主容易忽視的壹點。此外,用人單位關於支付給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和領取人姓名的書面記錄也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二、勞動合同解除賠償的法律規定
1.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辭退的,需要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金按照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四、單位拒付的維權途徑
經與單位協商不能達成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結果,也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