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買賣期貨”的觀點,股指期貨交易是交易者通過締結標準化的期貨合約買賣股票價格指數的行為,其標的物是以某種方法編制的股票價格指數及其漲跌情況。而股價指數是壹種虛擬的非實物經濟符號,本身沒有價值,在所得稅法中似乎很難歸為“財產”。有學者認為,雖然股指在期貨交易中無法交割,只能以現金結算,但只要得到法律認可,作為法律上的“擬制”,也可以成為交易中的“物”。但正如這位學者所強調的,壹個虛擬的東西可以做成法律上的東西,必須是真實的、現實的權利,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股票指數是客觀存在的壹組數據,其漲跌只與部分股票價格的變動有關。實際上仍然不是人力主導,很難在股指之上設置任何能帶來壹定收益的權利。因此,股價指數不是“財產”,不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
股指期貨交易是基於管理和規避系統性風險的需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目的是以壹定的貨幣投入來承擔、轉移或管理壹定的風險。在這種交易活動中,股票價格指數只是股票市場在未來特定時間發展變化的風險的壹種體現,或者說是壹種載體。股價指數基本上代表了整個市場股價變化的趨勢和幅度,每個時間點的股價指數反映了該特定時間點股票市場的風險。這種風險可以量化為貨幣價值。股價指數雖然是虛擬的存在,但它所代表的風險是真實存在的,可以用金錢來表示。股指期貨合約的訂立並不是為了實現股票價值指數的轉移和占有,而是通過合約的訂立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間規避或承擔特定風險的機會。因此,股指期貨交易實際上是交易雙方以某種貨幣為代價,就未來風險的轉移和承擔達成協議,其標的是特定時期的風險管理權。交易壹方轉讓風險管理權,從而獲得相應的報酬,另壹方獲得風險管理權並支付壹定的費用。在這種交易中,股價指數並不是雙方交易的對象,就像其他金融產品壹樣,它代表了壹種特定類型的市場風險。股指期貨的交易價格反映了未來市場風險變化的程度及其決定的風險管理權的價值。因此,股指期貨合約是以“風險管理權”為標的物的交易合約,以股票價格指數為參考,反映其價值隨指數的變化而變化。隨著風險管理權的轉移,當事人之間相應的財產發生變化。以股票價格指數為參照的風險經營權也是能給權利人帶來實實在在利益的“財產”,當事人之間因其轉讓而產生的財產增減,應具有稅法效力。股指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所制定的標準化協議,是股指期貨交易的對象。壹般來說,股指期貨合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對象。即股指期貨合約的基礎資產,如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標的是滬深300股票價格指數。
(2)合同價值。合約價值等於股指期貨合約市場價格的指數點與合約乘數的乘積。
(3)報價單位和最低價格變化。股指期貨合約的報價單位是指數點,最小變動價格是指數點的最小變動幅度。
(4)合同月份。指股指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時間。指股指期貨合約在交易所交易的時間。投資者應註意,最後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可能有特殊規定。
(6)價格限制。是指期貨合約在壹個交易日或壹定時間內的交易價格的波動幅度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的波動幅度。
(七)合約交易保證金。合約交易保證金占合約總價值的壹定比例。
(8)交付方式。股指期貨以現金交割。
(9)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貨合約應當在交割日以現金結算,最後交易日和交割日的具體安排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