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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故意傷害他人,導致被害人復吸,應當承擔什麽刑事責任?

黑惡勢力權錢勾結,無恥制造九江冤案。普通公民怎麽可能清白無辜?——九江版“慕尼黑危機”背後的真相,媒體的迎合和助紂為虐更是令人發指。1938年9月,英法為了保護各自的利益,不惜犧牲弱小鄰國捷克的領土主權,試圖在慕尼黑與德國媾和,以討好和滿足當時野心勃勃、咄咄逼人、貪婪成性的沒想到,這樣壹個殘殺他國的歷史悲劇,會在壹個如兄弟姐妹般瘋狂的國家重演,壹個熱愛自己國家和人民的熱血青年,不能不感動,不能不心碎,甚至絕望!近年來,隨著政府以政績邀功的作風愈演愈烈,形象工程越來越多,中國社會不斷上演著壹幕幕政企勾結、權錢無恥勾結的鬧劇。江西九江在這方面更是無法無天,肆無忌憚,前無古人,後無來者!老百姓的合法權益被漠視,只能可悲地淪為冠冕堂皇的“招商引資”的犧牲品和替罪羊;甚至成為討好惡獸、招攬生意的可憐誘餌。壹旦政府官員把自己變成了衣冠楚楚的人民公仆,卻是磨刀霍霍向豬羊的“劊子手”,這個社會會有多可怕,殺人於無形,吃人於瞬間,難以預料。更可怕的是,當那些政府管家和人民的喉舌——唯壹能為人民說話的新聞媒體——都在聚集、傾斜、高度關註權力的時候;當這種勢利眼壹覽無余,把官員的醜惡嘴臉展現得淋漓盡致的時候,無異於在百姓的傷口上撒鹽,在傷害上加侮辱;無異於助紂為虐,火上澆油。無辜的人壹旦受到侵害,救濟的最後壹道防線就崩塌了,但我們又能指望去哪裏告狀,如何救濟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厄運呢?面對強大的勢力和威脅,受害者只能敢怒而不敢言,屈從於它。據悉,無辜被害人竇某家住九江開發區杭州路,在自家魚塘養有相當數量的龍蝦;九江市政府征用了竇住處附近居民的大片土地(原為魚塘),後交給廣東聯泰公司開發。蔣玉堂填平後,公司荒廢了四五年,棄之不用,任其荒廢(我國《房地產法》明確規定,開發商占用土地超過壹年未動工建設的,政府應當收回其土地),引起當地群眾不滿和輿論嘩然。無奈之下,政府只好用幾十裏的圍墻把收來的土地緊緊圍起來,試圖遮羞,欺騙上下級;這樣壹來,當地依靠土地生存的村民就沒有了收入來源,抱怨很多。2006年6月,因公司疏於管理,其員工多次成群結隊地用大型捕蝦工具在竇某的魚塘偷蝦。他們因為嘗到了甜頭而肆無忌憚,幾次被竇某發現。竇某對他們進行勸說,最後給予警告。這些小偷充耳不聞,屢禁不止。本來公司的員工下班都要從水泥大道回家。因為偷東西的劣根性,他們故意繞到魚塘小路。目的和動機相當明顯,就是想不義之財——體脂嫩的龍蝦。6月22日,、夏某、黃某、鄭某再次作案偷蝦,連附近居民都受不了了。居民胡某下班發現,這些偷蝦賊正在魚塘裏用工具撈蝦。他怒不可遏,於是見義勇為,騎著摩托車窮追不舍,直到被抓獲,隨後立即與竇某取得了聯系。強忍著極度憤慨的竇認為,這件事必須要了結,不能讓他長期偷盜下去,否則他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全,損失巨大。為了保留證據和現場,竇某隨後控制了幾名小偷;當時交通很不方便,因為離派出所有二三十裏地。另外,出於好心,不想把事情鬧大,想通過雙方協商解決,也無意把這些小偷交給警方處罰,給他們壹個更好的改過自新的機會(竇某事後後悔,認為是不懂法、沖動惹的禍,更何況是好心心軟);擬將這些贓物和小偷交由廣東聯泰公司見證處理,並與其協商賠償經濟損失。與此同時,由於人手不足,我請附近的居民王和李幫忙監視這四個小偷。聯泰公司派代表邱、鄭、林參加談判。當我們看到有證人,有物證的時候,聯泰公司壹方面明知理虧,另壹方面卻千方百計逃避導致員工舊病復發,重操舊業,不改初衷的偷竊惡習的責任。聯合泰方的死角相當不合理,導致竇出於善意談判的良好願望,單方面擱淺並宣布流產;不可理喻的是,聯泰(該公司壹向以霸道蠻橫著稱,以殺人打架聞名)曾在南昌欺負當地居民,引起居民不滿和反抗,直到發生使用設備傷人致數人死亡的惡劣事件,公司才以幾萬元平息事故,之後不了了之。可能是公司每次出擊都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嘗到了甜頭變得更加膽大妄為,然後繼續欺負市場很多年沒有任何法律,肆無忌憚,愈演愈烈。這些惡徒,對洗劫民宅很熟悉,也在欺負別人。他們認為自己財大氣粗,有市政府做後盾和後臺,就得寸進尺,欺軟怕硬,然後從吵架發展到暴力,動手。他強詞奪理地說:“就是幾只蝦。它值幾美元。妳的魚塘還是我們的……”當時,在談判和打鬥過程中,竇並不在場,王出面與聯泰溝通。打鬥中,雙方都受了傷。後來,聯合泰方派來的代表認為不僅理虧,而且很丟臉,就回去和20多輛車糾纏。公司300多名員工來到竇家報復鬧事。聯合泰方員工持鐵棍襲擊,造成無辜群眾李佳(化名)、藝聲(化名)和被盜竇兵(化名)莫名受傷(其中,李佳花了近萬元醫藥費;竇兵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二級,花了幾萬元醫藥費)。其間,為防止被控制的小偷打電話糾纏人報復,李某臨時保管了鄭某的手機,因躲避聯泰犯罪集團的追捕,在奔跑中不慎摔壞。雖然雙方都受了傷,但見多識廣的竇等人還是主動賠償了聯泰傷者的醫藥費和損失。沒想到好心沒好報,這些人卻先告狀,將被害人竇某等人告上法庭。隨即市政府作出指示,此案涉及招商引資成敗,對“不懂事”的人要從嚴從快處罰,以便向聯泰交代和示好。在法庭沒有對證據進行詳細審查的情況下,法官倉促結案,判處被害人竇某非法拘禁罪,王某故意傷害罪,更尷尬的是,李某莫名其妙地被判搶劫罪。判決出來後,社會壹片嘩然。當地新聞媒體(“九江日報”)更是不分青紅皂白,是非不分。或許是為了索要懸賞,又或者是處於水漲船高的境地,所以昧著良心,誇大了案件本身的惡劣影響。它誇大了對當地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的贊揚,卻淡化了故事情節,尤其是聯泰公司為什麽會激起當地民眾的憤怒,遭到當地民眾的抵制。當今中國諸多熱點刑事案件的進展,哪個不是新聞媒體起到巨大的監督和推動作用?無論是鬧得沸沸揚揚的“徐婷案”,還是觸目驚心、令人不寒而栗的“嫖宿幼女案”,還是懸念叠起、塵埃落定的“羅彩霞案”...新聞媒體都為最終公平對待受害者,實現實體正義做出了貢獻。《九江日報》的可恥行為,無疑是給新聞界抹黑,進壹步助長小人氣焰。更令人發指的是,看守所錯誤延長執行刑罰後,公安機關做賊心虛,電話通知竇不要繼續申訴或提起再審。人們不禁要問,竇等人明明是受害方,為什麽還要受到指責?上帝保佑?正義在哪裏?為什麽說竇等人是命案的弱勢壹方?壹、本案起因是聯泰公司對其惡名昭彰、惡習難改的員工疏於管教,其員工多次偷吃竇某及其親屬竇兵私人魚塘的龍蝦,給竇某造成了相當大的經濟損失。聯泰公司及其員工為侵權人(小偷),竇某及其親屬竇兵為不折不扣的受害人(經濟受損人)。在壹系列盜竊事件中,竇等人顯然是受害者和弱勢壹方。其次,在聯泰公司挑起事端的整個過程中,聯泰公司相互勾結使用了20多輛汽車、300多名員工,使用了鐵棍等設備和武器,而竇某等人作為普通市民,沒有龐大的集團財力支持,沒有如此可觀的防衛人員數量,也沒有政府機構支持;因此,與竇中有人相比,聯泰無疑具有壓倒性的明顯實力和優勢,而竇等人則明顯處於弱勢。第三,在打鬥過程中,竇等人可以頑強地做壹些力所能及的小範圍、暫時性的應激抵抗,但面對聯泰公司兇狠的三車兇手,終究只能逃跑躲避;最終,無辜的李佳、藝聲和被盜的竇兵被無故用鐵棍毆打,直至血流如註,重傷入院搶救。也可以看出,竇等人在此次事件中明顯處於弱勢。眾所周知,公訴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是不需要提起訴訟的。只要發現有人被侵害,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就會自動啟動偵查程序;為什麽九江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只對竇某等弱勢被害人立案偵查,卻對拉著20多輛車、300多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的聯泰集團視而不見,致使無辜的李佳、藝聲和被盜的竇兵莫名其妙地受到嚴重侵害?找出兇手,懲治罪犯,應該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為什麽他們只對普通民眾嚴查立即生效,沒有任何放松或寬大處理,案發後立即查處?但對財大氣粗的邪惡集團視而不見,是因為自身器官的無能還是真的鞭長莫及?本案還有壹個不可思議的疑點:1。判決中,三名被告人均以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但結果竇莫名其妙地被判非法拘禁罪,李莫名其妙地被判搶劫罪。2.竇某的罪名很難成立。判決書稱,沒有證據證明竇等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非法拘禁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行為的故意和侵權結果;同時,非法拘禁罪沒有相關解釋;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否訴諸暴力,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也沒有證明正規的地點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根據我國司法解釋,壹般為24小時)。竇抓小偷並控制的時間極短,處於保留證據的需要,且沒有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對所抓小偷進行毆打等暴力手段;附近居民有目擊者作證,聯泰員工多次偷蝦;當時的判決書中沒有說明抓小偷的具體情況,就草草結案,不乏漠視人命的嫌疑。該判決書對竇的犯罪事實存在嚴重的說理缺失,這也是該判決書作為刑事判決書存在嚴重缺陷和相當草率的地方。3.李的搶劫罪不成立。因為判決書中沒有證據證明李本人在收取他人財物時實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對於是否訴諸暴力或何種暴力,檢方沒有提供證據,更不用說解釋說,因此不能支持該罪名成立。4.事件本身只是非法群毆,判決書沒有說明哪壹方先采取暴力手段(動手);不排除竇等人作為弱勢壹方,只是為了保護個人或集體生活免受正在進行的侵害而依法采取必要的正當防衛措施的可能性。5.九江看守所沒有嚴格按照判決執行對竇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執行時間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1日(應執行八個月),但九江市看守所羈押竇的刑期為2006年8月2日至2007年4月25日(實際執行近九個月);竇等人僅控制幾個小偷二十分鐘左右,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那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錯誤拘留竇某25天,該如何處罰?竇某不應該由國家賠償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允許受到其他公民的限制。是不是國家只允許剝奪,而且是剝奪幾個月?追究這種行為,對刑罰執行人(負責人)是按照還是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6.竇某出獄後,聽說竇某對其中包含的冤情和判決不服,準備上訴,要求再審。有壹周,姓周的公安局長打電話回家,威脅說:“就算沒判十年八年,妳還想上訴……”。這既顯示了檢方的心虛,也暴露了壹些串通內幕;這種恐嚇是荒謬的,只能欺騙不懂法律的人,因為法律是鼓勵公民上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上訴不加刑”原則)。追究這種行為,是否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打擊報復證人罪處罰周的恐嚇者?就目前而言,無論法院的判決多麽不公正,即使是這樣不公正的判決也不能指望得到公正的執行;竇被關押在監獄超過25天,難道不應該由國家依法賠償嗎?由於受到了嚴重的不公正待遇,竇某壹直百思不得其解,心中頗為矛盾和糾結。在悲憤的作用下,他起不來,晚上睡不著,整天在威脅、恐嚇、失眠、恐懼中度過。他的身心受到極大的刺激和傷害,無法正常生活。他的生活充滿了不該有的陰影。當今社會,有多少人因為見義勇為而挺身而出與惡勢力作鬥爭、抓小偷,最後落得身敗名裂、毀容甚至家破人亡的悲慘結果;這是壹種什麽樣的變態社會狀態?做了壹件不留名的好事,卻最終成為被告,為了壹件見義勇為而摔下高墻,這是壹種多麽不可思議、荒誕可笑的社會風氣?希望竇的悲劇不再重演,希望他的慘痛教訓引起社會的警惕和相關職能部門的重視,促進不良社會制度的進壹步完善和改革;如果是這樣,鬥某個人的犧牲和損失是值得的!值得指出的是,刑法是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利最有力的法律,同時刑罰是懲罰犯罪分子最嚴厲的手段,往往剝奪公民的生命或自由;這兩項權利被認為是公民最寶貴、最重要的權利,壹旦實施就無法恢復。因此,定罪量刑不可馬虎,不可忽視;所以會要求慎用刑法,少用刑罰;因此,將實行嚴格的刑事證據制度,不得草率判案,不得輕易判刑。據此,為了對冤假錯案、重判案的受害人進行救濟以防萬壹,國家專門規定並設立了國家賠償制度,對冤假錯案、重判案的受害人給予象征性的經濟補償。刑法與刑罰應嚴格遵循“謙抑原則”,沒有明文規定不罪不罰。遵循嚴格的證據規則,必須形成嚴密的證據鏈,才能定罪量刑;自己拿太多證據就更不合適了(因為不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但必須有足夠的佐證和旁證。本案判決中,支持法官作出上述判決的證據大多只有竇某、王某的供述(自證詞),並無其他相關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如作案工具、作案時間、侵權主體、侵權客體、侵權結果等予以證實和旁證。這是制作法律文書(判決書)的嚴重的、站不住腳的違法行為。如果只是為了“招商引資”的形象工程,那肯定是以犧牲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為代價的。這樣的政績工程,這樣的招商引資,意義何在?奉勸上級部門和有關部門將聯泰這樣的流氓惡霸繩之以法,壹網打盡,不能再讓他們逍遙法外,為所欲為;否則,人民生命安全為小,擾亂國家發展穩定!我很用心的回答了,請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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