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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管理、利用、發掘、收集和運輸。第三條自治縣境內遺留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不因埋藏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同而改變。貴州關嶺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管理處和自治縣其他收藏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屬於國家所有,其所有權不因其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變更而改變。第四條關嶺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分類管理、保護優先、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根據生物進化和生物分類的重要性,關嶺古生物化石分為重點保護化石和壹般保護化石。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分類標準和目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將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經費保障體系,設立關嶺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規劃、產地和標本保護、調查評估、科普研究、宣傳培訓等。鼓勵單位或個人通過捐贈參與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統籌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工作,建立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和解決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成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為古生物化石保護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決策建議。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貴州關嶺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管理處具體負責古生物化石保護知識的宣傳教育。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林業、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古生物化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保護和利用古生物化石資源做出顯著成績的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檢舉或者制止違法犯罪行為,避免古生物化石資源遭到破壞的;

(三)向國有收藏單位捐贈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

(四)發現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及時上報或上交的;

(五)對古生物化石保護有其他突出貢獻的。第二章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第十壹條每年的9月28日是古生物化石資源保護宣傳日。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林業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區的保護規劃,根據本縣古生物化石的分布和產出情況采取保護措施,並作出具體安排。貴州關嶺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管理處配合相關具體工作。第十三條貴州關嶺古生物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管理處應當按照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規劃劃定的壹級和二級保護區的保護範圍,設立界樁、界樁和重點保護標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化石保護區的界樁、標誌和其他保護設施。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古生物化石資源的行為。第十五條除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和贈送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重點保護化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轉讓、交換、捐贈或者質押其重點保護的化石。第十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古生物化石保護區,並征求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貴州關嶺化石群國家地質公園管理處等單位的意見。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或者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搶救性發掘。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重點古生物化石集中的保護區內修建與古生物化石保護和利用無關的建築設施;已建的可能對古生物化石資源造成汙染或破壞的設施,應當依法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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