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GATT中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國際條約中的爭端解決條款,但也沒有設立爭端解決機構來審理締約方之間的爭端的規定。但是,為了保證GATT下締約方的利益不受侵犯,解決成員間的貿易爭端,GATT文本中有兩個事實上的爭端解決條款,即第22條和第23條。後來,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壹套由第三方——工作組和專家組組成的爭端解決程序。關貿總協定在其近半個世紀的存在中,解決了數百起貿易爭端,極大地推動了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其早期成果尤為顯著。
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在壹定程度上是成功的,這與其另壹大成就——關稅減讓(從平均40%的稅率降至4%左右)不相上下。據統計,截至1993,GATT裁決的案件超過230起,其中關於“數量限制”的爭端有75起;關稅減讓爭端53起;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44個案例;關於“利益損害”的案件44件;“最惠國待遇”40例;關於“非歧視性實施數量限制”的案例27起;“反補貼”案件25起;關於“出口補貼”的有15例。115以上案件由專家組決定,專家組成功率約為90%。正如美國著名教授休·德科所評價的,“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程序是壹個非常成功的國際法律制度,總體成功率為88%...在國際法律制度的歷史上,達到這壹輝煌的高峰,即使不是獨壹無二的,也是罕見的。”
總的來說,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為其締約方在條約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提供了保障,使關貿總協定基本得到實施。發達的締約方,特別是美國和歐洲聯盟,是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的主要使用者。從爭端的原因或內容來看,農產品貿易是爭端的主要內容。提交給各方的專家組報告大部分被采納,批準的獎項除少數外得到有效執行。從爭端解決的效率來看,GATT專家組解決案件的平均速度為10個月,與壹些耗時較長的國際爭端解決程序和國內解決程序相比,並不算不合理。發展中國家的投訴成功率並不低於發達國家。可以說,唯壹保持如此高的成功記錄,接受如此多爭端的國際爭端解決程序,就是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
不足的
盡管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在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調整國家間經貿關系、促進多邊貿易自由化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並不完善。可以說,自GATT誕生以來,其爭端解決程序中的缺陷壹直為各方所詬病。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缺陷和不足以及在實際運作中遇到的困難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GATT爭端解決機制內部缺乏協調。
自東京回合以來,除了GATT的基本爭端解決程序之外,還形成了壹系列相對獨立的爭端解決特別程序。當時《NTB協定》的談判是分組進行的,各小組沒有充分協調,導致特別程序和基本程序的關系不清。多種爭端解決程序的並存使得GATT的整個爭端解決機制顯得繁復,容易產生“管轄權”沖突或造成爭端解決機制選擇的分散。這種各種法典或協定中的爭端解決程序支離破碎的現象被稱為“巴爾幹化”。此外,關貿總協定第22條和第23條與許多規定特別程序的法律文件之間也缺乏壹致性和連貫性。
2.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缺乏明確的程序期限。
多年來,各方對爭端解決機制最普遍的看法是爭端解決進程過於緩慢和拖延。因此,許多有關國家不願意將時效性很強的案件提交總協定解決。這對關貿總協定的聲望產生了負面影響。拖延和阻撓有兩種:壹是專家組成立階段的阻撓或拖延;第二,由於阻止安理會通過專家小組的報告而造成的拖延。根據《東京諒解》的規定,各方要求成立專家小組,只有在各方同意後才能成立。這種協商壹致原則為被告單方面否決專家組成員的任命以拖延爭端的解決提供了條件。專家組的報告只有在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會議通過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專家組報告的通過需要締約方壹致同意,相當於賦予敗訴方阻撓專家組報告通過的權利。共識原則是GATT爭端解決機制的致命弱點,它使得被訴方或敗訴方對專家組的成立和專家組報告的通過擁有否決權。此外,爭端解決程序進展緩慢的原因在於該程序的每壹步都缺乏明確的時限。許多學者希望對爭端解決的每個階段和整個過程做出明確的時間限制。這壹問題已經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得到解決。
3.關貿總協定的管轄權是有限的。
關貿總協定的管轄權只限於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對國際投資、知識產權保護、服務貿易以及農產品、紡織品等壹些重要敏感商品等特定領域沒有管轄權。
4、實體法規範的混亂
GATT實體法的混亂是GATT爭端解決活動中最棘手的問題。關貿總協定是壹個臨時性的多邊貿易協定,由壹般規則和例外規則組成。在瞬息萬變的國際貿易關系中,為了保持以“條約必須遵守”為基礎的法律正義與根據實際情況保護締約方的切身貿易利益之間的動態平衡,GATT根據各種現實情況進行了多次調整,使其成為壹個由各種文件組成的龐大事物。這個龐然大物充滿活力和靈活性,結構復雜,但各種條款難以協調,以至於其爭端解決機制找不到明確的可以正式適用的實體規範,這在農產品貿易、保障措施、最惠國待遇例外等方面尤為突出。WTO的實體性規範與爭端解決的程序性規範是相互依存的,實體性規範的混亂必然會影響程序法的運行。
GATT爭端解決的成就和問題表明,在日益全球化的貿易組織中,爭端解決的透支涉及各種因素,面臨諸多矛盾。長期以來,在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活動中,壹直存在著關於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和手段的基本政策的爭論。*智可分為三派:務實派、沈默派、超脫派。實用主義者認為法律在國際貿易關系中不起作用,主張通過談判解決爭端,擴大關貿總協定的行政職能,特別是加強秘書處和總幹事對國際貿易體系的監督作用。傳統上,歐洲國家和日本對GATT爭端解決機制及其活動的態度更接近實用主義。與實用主義者相反,沈默的法律主義者認為關貿總協定是國際關系中的法律典範,是崇尚法律的國際體系的典範,是法律和國際義務。因此,他們主張壹切國際貿易爭端都應按照法律規則解決,特別是通過仲裁或司法裁決,並強調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特別是專家組程序的司法色彩。美國、除歐盟和日本之外的其他締約方以及大多數發展中締約方歷來保持沈默。雖然折衷派承認法律在國際貿易中發揮壹定的作用,但他們強調法律的局限性。其實國際爭端是復雜的,有的是事實爭端,有的是法律爭端,更多的是政治爭端和法律爭端。需要采取實踐方法和司法方法相結合的解決方案。在烏拉圭回合中,加強和完善GATT爭端解決程序成為壹項重要議題,並為此成立了爭端解決談判小組。隨著WTO的建立,壹種全新的爭端解決機制誕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