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目的和範圍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的目的是為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提供壹套國際規則,以避免或至少減少不同國家不同解釋所帶來的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經常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這將導致誤解,糾紛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布了壹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後來又於1953、1967、1976和1986公布。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的範圍僅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中與交付已售貨物(指“有形”貨物,不包括“無形”貨物,如計算機軟件)有關的事項。
關於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似乎有兩種非常普遍和特殊的誤解。壹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通常被認為適用於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是人們有時會錯誤地認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在銷售合同中包括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壹直強調的,Incoterms只涉及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系,而且僅限於壹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進口商和出口商當然需要考慮完成國際銷售所需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完成壹項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還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壹項,即銷售合同。
盡管如此,當雙方同意使用特定的貿易術語時,它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例如,當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只能通過海運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是無法滿足的。此外,跟單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將不可避免地取決於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涉及到為當事人設定的壹些具體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由買方處置的義務,或交付貨物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風險劃分。
此外,Incoterms還涉及貨物進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接收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所有義務已經完全履行的義務。雖然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銷售合同的執行具有重要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出現的許多問題並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應該強調的是,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不是要取代需要包含在完整銷售合同中的標準條款或約定條款。
壹般來說,Incoterms不涉及各種法律障礙造成的違約後果或免責條款。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壹直主要用於跨境銷售和貨物交付,因此它是壹套國際商務術語。然而,有時在純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也會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這種情況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自然就變得多余了。
二。為什麽有必要修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不斷修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適應當代商業的實踐。1980修訂版引入了貨物承運人(現FCA)這壹術語,以適應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地點不再是傳統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貨物裝船前在陸地上的壹個點,在這裏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進壹步通過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進行運輸(即所謂的聯運或多式聯運)。
在1990修訂版中,關於賣方提供交貨證明義務的條款允許在當事人同意使用電子通信的情況下,以電子數據交換(EDI)電文代替紙質單證。毫無疑問,為了使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更有利於實際操作,其起草和表述都得到了改進。
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
在兩年的修訂過程中,ICC通過ICC國家委員會,盡力吸收各行業國際貿易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完成了對修訂草案的多次修改。令人高興的是,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修訂過程中,ICC收到的來自世界各地用戶的反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作為國際商會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使用者溝通的結果,產生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它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90相比似乎變化不大。原因很明顯,就是目前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經被世界認可,所以ICC決定鞏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世界認可,避免為了改變而改變。另壹方面,在修訂過程中,國際商會盡力確保《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語言清晰準確地反映國際貿易慣例。新版本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改變:
在FAS和DEQ術語下,辦理清關手續和繳納關稅的義務;
FCA條款下的裝卸義務。
實質性修改和形式上的修改都是在對Incoterms用戶進行廣泛調查的基礎上做出的,並充分考慮了Incoterms專家組(為Incoterms用戶提供額外服務的組織)自1990以來收到的建議。
四。將國際貿易術語納入銷售合同
由於《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會不時修訂,當合同雙方打算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納入銷售合同時,清楚地表明所引用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版本非常重要。很容易忽略這壹點。例如,在標準合同或采購訂單中引用早期版本時,沒有引用最新版本,這可能會引起當事人在合同中是打算引用新版本還是早期版本的爭議。想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受Incoterms 2000約束。
動詞 (verb的縮寫)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結構
在1990中,為了便於理解,將所有術語分為四種基本的不同類型。第壹組是“E”組(工廠交貨),即賣方只在自己的地方為買方準備貨物;第二組“F”(FCA、FAS、FOB)是指賣方需要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CFR、CIF、CPT、CIP)是指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但賣方不負責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啟運後發生意外而產生的額外費用;第四組“D”(DAF、DES、DEQ、DDU和DDP)意味著賣方必須承擔將貨物交付到目的國所需的所有費用和風險。下表反映了這種分類方法: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組(交付)
-
EXW工廠交貨價(…指定地點)
F組(主要運費未付)
-
FCA貨物應交付給承運人(……指定地點)
FAS離岸價格(...指定裝運港)
離岸價格(...指定裝運港)
C組(主要運費已付)
-
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險和運費應支付給(……指定的目的港)。
d組(抵達)
-
DAF邊境交貨(…指定地點)
目的港船上交貨價(……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
DDU免稅送貨(...命名目的地)
完稅後交貨(...指定目的地)
與《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90壹樣,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中,所有條款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都列在10項中,每壹項中賣方的位置都與同壹項中買方的相應位置“對應”。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
作者:不詳更新時間:2005-3-7字體:小號和大號加入收藏打印本文。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由國際商會於1936年制定的,用以統壹各種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並命名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1936》。隨後,為了適應國際貿易實踐發展的需要,國際商會在1953、1967、1976、1980和1990中進行了多次修改和補充,其中,1990是為了進行貿易。
為了使貿易術語進壹步適應世界範圍內免稅區的發展、電子信息在交易中的日益使用以及運輸方式的變化,國際商會再次修訂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並於9月1999公布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以下簡稱《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2000年總則於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
壹般原則2000的適用範圍:
《2000年通則》界定了適用範圍,僅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中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其商品是指“有形”商品,不包括“無形”商品,如計算機軟件。《通則》只涉及貨物進出口通關、貨物包裝、買方接受貨物的義務、提供履行各種義務的證明等與交付有關的事項,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與違約有關的後果或責任事項可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解決。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指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壹套國際商務術語,既適用於跨境貨物銷售,也適用於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A2條款和B2條款以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條款均無效。《通則》還明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表示應當按照《通則》的規定辦理的,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擬使用的版本,即按照2000年《通則》的規定辦理。
《2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
2000的總規則和1990的總規則相比變化不大。Incoterms 2000仍然采用Incoterms 1990的結構,共有13個貿易術語,分為四個基本類型。第壹組是“E組”(EXW);第二組為“F組”(DAF、FAS、FOB);第三組為C組(CFR、CIF、CPT、CIP);第四組為D組(DAF、DES、DEQ、DDU、DDP)。與總則1990壹樣,在總則2000中,買賣雙方在13條款下的義務都列在10項中,但不是原來規定買賣雙方的義務單獨列出,而是將買賣雙方的義務合並在同壹個標題下,即賣方的每壹項義務都與買方的義務“對應”。
《2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修改:
1.在FAS和DEQ條件下辦理清關手續並支付關稅的義務。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指出,清關手續由東道國的壹方或其他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應辦理出口清關手續,進口商應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但《通則》1990中的FAS術語要求買方辦理貨物出口的通關手續,DEQ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進出口的通關手續,與上述原則不符。因此,2000年通則中的FAS和DEQ術語將辦理出口和進口清關手續的義務改為分別由賣方或買方辦理。這種變化更合理,處理起來也更方便。然而,代表賣方最低和最高義務的術語EXW和DDP沒有改變。EXW條款仍然規定了買方辦理出口清關手續的義務。DDP術語的字面意思是完稅後交貨,這意味著賣方將辦理進口清關手續並支付所有相關費用。
2000年《通則》明確界定了“清關”的概念。“清關”是指無論何時賣方或買方承諾將貨物通過出口國或進口國的海關,它不僅包括支付關稅或其他費用,還包括履行與貨物通過海關有關的所有行政程序,向當局提供必要的信息並支付相關費用。《通則》還指出,在部分地區,如歐盟內部或其他自由貿易區內,進出口貨物無需辦理報關手續,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因此,《通則》在相關條款A2和B2(許可證及其他許可和程序)以及A6和B6(費用分配)中增加了“在適用的情況下”壹語,相應地,明確了這些免稅區的進出口貨物可免於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繳納相關關稅、捐贈等費用,無需辦理海關手續。
2.FCA條款下的裝卸義務。
2000年《通則》中的FCA術語刪除了相關運輸方式之間以及集裝箱貨物與非集裝箱貨物之間的區別,規定FCA術語可以適用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通則還指出,FCA條款中賣方對交貨地點的選擇將影響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如果賣方在貨物所在地交貨,賣方應負責裝貨;如果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即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下時,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或賣方選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交貨完成。
此外,2000年《通則》還解釋了“承運人”的含義。“承運人”是指通過鐵路、公路、航空、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組合,承擔履行運輸或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可見,FCA術語具有廣泛的應用,並將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中的貿易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13貿易術語根據賣方義務的不同分為以下四組:
e組(出發):
該組僅包括EXW(工廠交貨)作為貿易術語。
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點(如工廠、車間或倉庫)將貨物移交給買方時,交貨即完成。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EXW術語是賣方責任最小的術語。
F組(未支付的主要運費):
這組包括三個貿易術語:FCA(貨運代理)、FAS(船邊交貨)和FOB(船邊交貨)。當按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條款進行交易,且主要運費未付時,即要求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應采用F組條款。
根據F組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屬於發貨合同。在F組條款中,FOB條款的風險分為三類:C組中的CFR和CIF條款相同,兩個條款均以裝運港船方為約束。“船舷為界”是歷史遺留下來的規則。因為邊界清晰,容易理解和接受,所以壹直在用。但隨著運輸技術的變化,在使用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滾裝運輸時,以“船舷為界”已無實際意義。這壹問題在過去引起了國際貿易有關人士的許多爭議,建議取消這壹不切實際的規定。但也有人認為這種規定是從事國際貿易的商人所熟知的,堅持保留這種傳統規定。對此,2000年《通則》采用了折中條款,即“船舷為界”的規定沒有改變。FOB、CFR、CIF條款仍規定買賣雙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以貨物超出指定裝運港船舷為界。但同時規定,如果合同雙方不打算越過船舷交貨,可以相應采用FCA、CPT、CIP等術語。
C組(主要運費已付):
這壹組包括四個貿易術語:CFR(成本加運費)、CIF(成本、保險加運費)、CPT(運費付至目的地)和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在裝運地或裝運港交貨且主要運費已付的情況下,采用C組貿易條款。要在這種條件下達成交易,賣方必須訂立運輸合同並支付運費,但賣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裝船後發生的事件所產生的費用不承擔責任。C組條款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分界點和費用分界點是分開的。根據C組條款簽訂的銷售合同屬於發貨合同。從上面可以看出,C組和F組中的條款具有相同的性質,即賣方在起運國或裝運國完成交貨義務。因此,根據C組和F組中的條款訂立的銷售合同屬於裝運合同。《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必須支付按照通常的路線和方式將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的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後發生的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D組(到貨):該組包括五個貿易術語:DAF(邊境交貨)、des(目的地離岸價)、DEQ(目的地碼頭交貨)、DDU(未完稅交貨)和DDP(完稅交貨)。使用D組術語,賣方應負責將貨物運至進口國的邊境或目的港或約定的目的地(地點)或點,並承擔貨物運至該處之前的所有風險和費用。根據D組條款訂立的銷售合同是到貨合同。
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合理,讓人壹目了然,易於理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