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收貨記錄和應付賬款,被告拒絕提供,故法院推定被告持有的、應提交的內容對其不利,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原告供貨方式的意見:中鐵快運、委托列車員交接等。這種供貨方式的特殊之處在於,原告無法獲得被告的收貨證明。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壹般原則收到了貨物,原告就可能承擔敗訴的結果,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維護誠信。因此,法院采用特殊的證明規則,更接近公正和完整。
養雞場欺騙信用社
案例某養雞場與信用社簽訂抵押貸款合同。信用社向養雞場借款200萬元,養雞場以其辦公樓作抵押。後來因為養雞場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所以信用社沒有履行貸款義務。養雞場起訴至法院,要求信用社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72萬元。
決定抵押貸款必須在合法抵押的前提下發放。雞場的抵押沒有房產證無法登記,抵押合同無效,信用社有權不發放貸款。因此,法院駁回了養雞場的請求。
點評明知沒有房產證,用辦公樓做抵押,貸款失敗後養雞場起訴信用社。這是典型的喪失商業信譽的欺詐行為,當然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為討債制造假證據
丹陽市某液化氣公司與江蘇省某化工設備安裝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安裝液化氣管道。但原告沒有合法的施工資質,所以在審批時,借用了江蘇大宇工程設備安裝公司的名義。後來由於需求不足,我向法院告大禹公司與被告簽訂了施工合同。後被告欠大宇公司3萬元,大宇公司將3萬元債權轉讓給原告,但原告多次催告未果。
判決法院認為,大禹公司未與被告簽訂合同,也未實際進行施工,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故駁回原告的訴求。
點評原告為了討債,制造了虛假證據,提供給法院。法院不接受這種違反誠信原則的證據。結案後,從維護誠信市場秩序的角度出發,法院還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原告、被告、大禹公司進行處罰。
簽合同時偷數字
因對合同中“接地接線盒”的單價有異議,原告電氣設備公司與被告建築公司對簿公堂。原告指出,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為953元/件。被告稱,原告在報價單中寫明是380元/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同意這樣做,但在簽訂合同時,原告保持總價不變,把單價寫成953元/臺,被告沒有仔細閱讀就簽了字。
經走訪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判決法院了解到這種“地面接線盒”的單價在300元至400元之間,於是從誠信的角度進行調解,隨後雙方以380元和解。
評論953元/只遠高於380元/只,如果被告接受這麽高的價格,是違背常理的。顯然,這是壹份不誠信的合同。
“壹技之長”欺騙信用社
案例壹,某信用社與某包裝廠簽訂抵押貸款合同,信用社向包裝廠提供貸款1,654,38+萬元,包裝廠以1.38萬元的彩印設備作為抵押擔保。但後來信用社發現,彩印設備竟然屬於包裝廠法人王開的另壹家彩印廠。簽完合同沒多久,彩印廠就把彩印設備賣給了另壹家印刷公司。信用社於是壹起起訴包裝廠和彩印廠。
判決法院認為,彩印廠明知包裝廠以自有彩印設備作抵押,向其提供彩印設備發票,使其塗改發票騙取抵押貸款,應承擔責任。因此判決彩印廠和包裝廠承擔賠償責任。
評王冒用某包裝廠騙取信用社和某彩印廠的協助。這種不誠實的行為只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股東謀取私利,侵害小股東
案例A公司持有某股份公司55%的股份,是該公司的控股股東,B公司和C公司持有該股份公司18%的股份。A公司前後向股份公司借款* * * 4000萬元,後與股份公司簽訂協議,以房產清償債務。這壹做法遭到了B公司和c公司的反對,經評估,抵押房產僅價值654.38+00萬元。於是,B公司、C公司將A公司訴至法院。
判決法院判決A公司向股份公司支付利息3000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評論濫用公司控股權也是壹種不誠信的行為。
門窗廠無償使用了產品。
案例壹:某門窗廠銷售人員李某與某機電研究所簽訂合同,約定由機電研究所提供雙頭切割鋸壹把,價值2萬元。但是門窗廠拿到機器開始使用後就不付錢了。機電所起訴至法院後,門窗廠稱李與該所簽訂的合同未經門窗廠授權,門窗廠不應支付。
判決法院認為,門窗廠雖主張未經授權,但已收到並實際使用了切割鋸,是對合同的認可,應支付2萬元。
評論用東西不給錢?這個信用太差了!
在借條上玩文字遊戲
案例A縣農化廠向縣農業生產資料供應站銷售抗蟲磷農藥4萬瓶。農化廠提出售出的農藥有質量問題後,將存放在供應站的3.5萬瓶農藥運回。三個月後,農化廠給供應站開了壹張欠條,上面寫著:“欠農供站35000瓶滅蟲磷×1元。”到期後,盡管多次提醒,農化廠始終不換錢,於是供應站起訴至法院。對於“35000瓶×1元”,農化廠認為意味著“貨物拖欠”,應承擔退貨責任;補給站認為這是“欠債”,應該還錢。
判決法院認為,農化廠在收到供應站的貨款後收回有質量問題的農藥,實際上構成了違約。供應站有權要求農化廠退還多收的貨款。結合因果,從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認定為“拖欠”,判令農化廠支付原告3.5萬元。
基於農化廠的屢次失信,法院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條款進行了解釋,體現了對守約方合法權益的保護。
證據鏈鎖定欺詐
原告南京某服裝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從南京某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壹輛三星牌輕型客車。近壹年後,原告在用車時發生事故,送修。服裝公司在修理過程中,發現汽車在交付時已不處於原廠狀態,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貨款並賠償損失。
經判決書鑒定,發現該車在事故發生前經過維修定型。被告認為,原告使用該車已近壹年,鑒定結果無法證明整形是在購車前還是購車後進行的。此時有兩名證人作證稱,該車有購買前修理過的痕跡,因此法院再次委托鑒定。第二份鑒定報告證實了證詞,並最終在車內找到了塑料修補的證據。據此,壹系列證據形成了證據鏈,法院認定該車在出售前發生了事故,經修理後出售給了原告,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評論汽車貿易公司企圖瞞天過海,最後還是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惡意轉移風險被騙20萬
自稱深圳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業務代表的賈某找到某市國稅局副局長郭某,讓郭某幫忙聯系工程隊到深圳開發住宅項目。郭立即找到了某建築工程公司的負責人龔。協商後,龔表示願意承接該工程,賈要求其預付工程款20萬元。龔提出先將20萬元打到國稅局賬戶,再轉給賈。三個人同意了。隨後,龔將錢匯入國稅局賬戶。郭開具收據並加蓋國家稅務總局公章後,將款項轉給賈。不久,龔到了深圳,發現賈的身份完全是假的,才知道被騙了。如果索賠無果,他起訴至法院,要求國稅局返還20萬元保證金。
判決法院認為,郭雖以國稅局名義開具收據,但不代表國稅局有保管該款項的義務。原告無視賈騙取20萬元的事實,要求國稅局返還。無事實依據,駁回龔的請求。
評論明明知道國稅局作為國家稅務職能機關,不應該搞“托管”的事情。龔還惡意提出國稅局給賈錢,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