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及相關問題:
1,庫存剩余
根據"盤點報告"或"生存盤點表"中所列金額
借:庫存商品等。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庫存過剩通常是由於日常收發的計量或計算錯誤造成的。存貨盈余可以抵消管理費用。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管理費
2.庫存赤字
顯示“盤點報告”或“盤點表”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款:庫存商品等。
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非正常虧損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在貨物非正常損失前已實際申報並抵扣所購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當在貨物非正常損失發生的當期轉出該貨物的進項稅額。外購商品、在產品、產成品非正常損失造成的存貨損失應繳納的增值稅,應轉入“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
由於房東購買的原材料是免稅的,所以不涉及這方面,但是原材料在加工制造過程中消耗的其他材料的進項稅應作為進項轉出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的進項稅額)
對發生存貨損失的存貨,應根據存貨損失的原因分別處理,屬於限額內損失和存貨日常收發計量中的差錯,經批準後轉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對於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對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存貨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對於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經批準後記入“管理費用賬戶”。
借:管理費
貸款:待處理財產的損失和溢余-待處理流動資產的損失和溢余。
二、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2005年):
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和批準扣除:
因銷售、變賣、正常損耗等原因造成的存貨正常損失,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將不再需要核定,企業只能申報和抵扣當期相關財產損失;
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非正常存貨損失,僅指“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或人為管理責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貨損失。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因“管理不善”而計入“管理費用”的存貨和因“自然災害”而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的非正常損失,如果有《企業所得稅法》第10號法令認定的證據,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13.
對於有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根據以下證據認定為損失:存貨盤點表、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存貨保管員對存貨損失的說明、確定盤虧存貨價值的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和類似存貨的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認定依據)、內部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內部審批文件;
對於報廢或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和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應根據以下證據認定為損失: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應由企業內部相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相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理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的說明。存貨報廢和毀損的說明和批準文件、殘值說明、相關責任說明、責任賠償和企業內部批準文件;
對被盜存貨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和責任賠償後的余額,應根據以下證據認定損失:向公安機關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結案的證明材料、責任人責任認定和賠償情況說明、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情況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