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改房購買條件:
1.已取得房地產權證。
2.房屋出售、抵押、交換的,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支付房價款。
3.交換或贈與的,已按成本價支付房款。
4.支付了應分攤的* * *建築面積的價款。
5.已按規定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
二、購買房改房註意事項:1,明確“房改房”的產權。2.看看這房子有沒有犯罪記錄。
目前,我國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也就是說,只有滿足壹定條件,才能允許上市。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產權證。
(2)房屋出售、抵押、交換的,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支付房價款。
標準價:壹般1995之前實行房改的,購買的房改基本都是按標準價購買,增值部分80%歸個人所有,剩下的20%歸原產權單位。
成本價:壹般1995後房改的話,購買的房子基本都是成本價購買,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補交費用:1995之前已按標準價進行房改的,1995之後,補交費用的手續視同成本價購買,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3)交換或贈與的,已按成本價支付房價款。
(4)支付了應分攤的* * *建築面積價款。
註: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建築,共用* * *建築面積由產權人按該面積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10層以下的建築,分攤的* * *建築面積由產權人按該面積交易評估價的10%向該單元購買。
(5)已按規定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
說到其中壹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取得房地產權證。這是壹個硬性規定。還有就是需要繳納國有土地使用稅。1%的轉讓費。當然這裏也提醒妳壹些註意事項,比如從房產證上看換房時限。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進壹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各地要進壹步明確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宜出售公有住房的範圍。城鎮現有成套公有住房,壹般按計劃近期需要拆遷改造的除外;黨政、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中離不開機關和辦公室的住房;具有歷史意義的住房;嚴重受損的房屋和危房;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房屋,都屬於可售公有住房的範圍。可出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出售公有住房的具體範圍,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二、凡地方房管部門直屬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規定出售外,應出售給有購房意願的現住戶。各國單位管理的公有住房,原則上應按照上述要求出售給本單位職工和正常工作轉來的非現住戶。鼓勵單位向職工出售現有住房的具體規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三、凡現有公有住房可以出售的,產權單位應事先編制並上報建房方案;房改部門應在收到單元銷售方案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批準文件復印件送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產權單位在接到售房批準文件後應積極組織銷售工作,在與購房職工簽訂購房協議並收取購房款(或定金)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協助購房職工到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辦理交易和領證手續;房地產交易和產權登記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壹個月內完成測繪、交易和發證工作。
四是國有單位之間產權有爭議的住房,凡屬於可售住房範圍的,原則上可由現房管單位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書面質押證明後,批準出售給職工個人,並按規定辦理職工個人住房產權登記手續。維修基金按規定比例預留後,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賬戶予以封存,待原產權關系明確後再劃轉給原產權單位。
五、向高收入家庭出售現有住房實行市場價,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現有住房實行成本價。成本價按《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的七個因素逐年確定,提前公布,按時實施,並逐步與保障性住房價格掛鉤。
六、按照《決定》和《通知》的規定,在職工家庭合理支出範圍內,加大現有公有住房特別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力度,促進職工購房。房租標準的提高要和勞動者收入的提高結合起來。對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以及領取房租補貼後仍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家庭,應減免新租金。
七、對職工已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住房價款及利息。職工按成本價補足住房價款及利息後,住房產權歸職工本人所有。
八、各地房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公有住房出售和出租的指導、宣傳和監督,結合實際情況,采取切實措施,促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順利實施。對居住在不宜出售公房的居民,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通過換房方式向職工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