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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行動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詳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壹、“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行動”的總體安排、目標任務

(壹)總體安排:進壹步落實和完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提出的政策措施,完善市場機制,拓寬就業渠道,加強就業服務。在2010工作中,要更加註重拓展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和自主創業的就業渠道;更加重視發展有針對性的、有效的就業服務;更加註重增強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轉變就業觀念;更加重視基礎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長效機制。

(2)目標任務:力爭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初次就業率達到70%左右,年底總體就業率達到80%以上;有就業意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參加相關就業準備活動,獲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相關領域體制改革和長效機制建設進壹步深化。

二、“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行動”的主要內容

(壹)實施“崗位拓展計劃”,大力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1.擴大工業崗位。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創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業機會。結合擴大內需、結構調整和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把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升級作為新的就業增長點,不斷擴大相關產業就業規模,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支持和鼓勵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專項崗位對接活動,全方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2.擴大企業就業。大力疏通高校畢業生在各類企業就業的主渠道,特別是拓展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就業空間。進壹步清除體制障礙,做好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切實解決檔案管理等問題,認真落實企業招用直轄市外高校畢業生的落戶政策。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保護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多層次服務外包企業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對接制度,落實相關優惠政策,鼓勵服務外包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3.擴大科研項目就業。繼續落實和完善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在戶籍、檔案管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壹步完善科研項目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擔任科研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重大科研項目工作,提高組織管理水平。鼓勵大型中央企業吸收高校畢業生擔任科研項目的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

4.擴大基層就業。進壹步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基層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實施“高校畢業生社區就業計劃”,在養老服務、社會工作等領域開發社區管理崗位和社區公益性崗位,力爭全國每個社區至少配備1名高校畢業生。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充實農村基層衛生服務隊伍。拓寬農科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渠道,積極引導農科畢業生到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壹線工作。按照統壹招聘崗位、統壹公告、統壹組織考試、統壹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2010年度“選派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壹扶(支教、支農、支醫、扶貧)”、“大學生西部誌願服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基層項目,做好項目間的政策銜接。各地要盡快制定和落實鼓勵本地高校畢業生到所轄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措施。

5.繼續做好義務兵役征集高校畢業生工作。各地要盡快啟動2010高校畢業生預入伍工作,進壹步完善相關政策,理順工作體制,簡化工作程序,認真做好義務兵征集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補償工作。

(二)實施“創業引領計劃”,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1.加強創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創業意識。高校應開設相關課程對大學生進行創業教育,加強創業教育的師資和教材建設。鼓勵和支持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落實創業培訓補貼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高校舉辦大學生創業大賽等活動,探索與相關創業投資基金相結合,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

2.加強創業服務。將大學生創業納入各地創業帶動就業總體規劃,實施創業培訓、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等壹體化運營和服務。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資源,建設和完善創業實踐基地和孵化基地。

3.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對於高校畢業生創業,可根據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允許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允許高校畢業生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的情況下,利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和臨時商品房作為經營場所。對畢業後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自首次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登記註冊、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支持;對合夥經營和有組織的就業,貸款規模可適當擴大。完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整合,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4.穩定靈活的就業。對申請就業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落實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逐步實現就業穩定。

(三)實施“就業服務與援助計劃”,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1.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要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高校要建立健全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將就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開設,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大力發展適合高校畢業生求職特點的互聯網就業服務,加強網絡招聘市場監管。開展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三個壹”服務:送壹批就業信息進校園;組織專家開展壹次就業政策咨詢和職業指導活動;提供就業手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管理服務的銜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庫”,建立“壹對壹”幫扶機制,通過舉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就業服務月等專項活動,為需要就業信息服務的人員提供至少3次基本符合其條件的就業信息;凡是想提高職業技能的,至少要提供壹次職業技能培訓機會;對符合扶持政策的,幫助其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根據女大學生特點,加強針對性就業服務,促進就業公平。

2.做好高校畢業生實習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高校要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等的聯系與合作。以促進就業為目的,建設實踐教學和實訓基地。高職院校應積極推行“雙證書”制度,與行業企業實施多種形式的“訂單式”人才培養。加大生產性實踐教學的安排,保證學生畢業前有壹定時期的實習學習經歷,積極探索建立相關制度。各地要按照2010國家任務,組織35萬名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進壹步動員壹批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大力開發實習崗位。進壹步完善見習管理制度,提高見習質量,落實見習畢業生基本生活補貼政策,鼓勵見習單位積極招收見習畢業生。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開設見習登記窗口,完善見習服務。各地要結合市場需求和個人意願,組織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落實相關政策。

3.加強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各地要將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整體工作,及時給予援助。落實困難高校畢業生免費參加各類招聘活動、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免報名和體檢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等政策。落實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崗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居住在大城市的長期失業高校畢業生,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就業服務和援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4.做好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少數民族地區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安置在少數民族地區實際開發的醫療衛生服務、農牧業生產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等基層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少數民族畢業生,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在為特殊項目招聘人員時,應向少數民族大學畢業生傾斜。在少數民族地區招聘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少數民族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招聘員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

三、“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行動”的組織實施。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當前和今後很長壹段時間,以高校畢業生為主的青年就業,已經成為我國就業的重要矛盾。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事關人才強國和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事關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事關青年長遠發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視。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放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納入當地就業工作總體規劃,明確目標,強化責任,強化考核監督。進壹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機制,各地就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作為重要內容,制定具體工作措施,每季度通報工作進展,落實工作責任,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進壹步推動國辦發〔2009〕3號文件的全面落實,進壹步完善、豐富和細化政策事項,有條件的地區可相應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進壹步改進操作方法,暢通政策落實渠道。認真梳理和聚焦政策執行中的薄弱環節和重點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指導意見。

(2)進壹步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制度和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促進公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各地要進壹步完善就業管理服務,做好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工作,深化與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的登記管理、戶籍、幹部人事等制度改革,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要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工作體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要加強溝通,建立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就業信息統計咨詢制度,及時了解高校畢業生就業進展情況。要完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制度,引導各類中介服務機構誠實守信,規範運作,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對各類招聘會的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嚴厲打擊各類違法行為。各地要認真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入學就業體檢項目切實維護HBsAg攜帶者入學就業權益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10號)要求,取消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維護公平就業權利。

(3)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財政支持。高校要根據就業形勢和就業任務要求,將高校畢業生就業資金納入學校年度支出計劃,滿足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實際需要,特別是支持貧困家庭畢業生就業的需要。各地要按規定保障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和就業服務所需經費。

(4)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教育部門和高校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加大學科專業調整力度,提高人才培養的適應性。要深入開展市場需求調研,加強對各類專業人才需求的定期調研,客觀分析就業狀況較差的專業,根據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整。切實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作為評價高校辦學成效的重要指標。省級教育部門要繼續深入落實就業狀況與高校發展相關工作適度掛鉤制度,切實把畢業生就業狀況作為學校招生計劃安排、質量評價、經費投入、專業設置和團隊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各地要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高度重視,宣傳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措施,宣傳高校畢業生基層就業、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宣傳各地各部門的好做法好經驗,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引導高校畢業生自覺轉變就業觀念,把自身發展與社會需求緊密結合起來,到基層、西部、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業。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進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AIC)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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