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學生註冊後有正當理由退學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機構必須按規定退還費用:
(a)中途死亡;因意外傷害或重大疾病,體檢後確實不宜繼續學習的(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二)應征服兵役的學生(出具應征入伍通知書);
(三)因不可抗力,學生家庭有特殊困難(憑父母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證明),無法繼續學業的;
(四)家庭遷居或調到外地工作(憑父母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五)學生經教育機構和有關部門批準按規定轉學的;
(6)被列入國家計劃的高等院校錄取(國家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
(七)出國留學或定居的學生(由國家承認的學術機構出具正式錄取通知書或簽證)。
上述情況下,按學期收費或學制不滿半年的教育機構的退款辦法如下:
(壹)課程開始前,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全部退還。
(二)完成1/5學時及以下,學費和住宿費的70%;完成1/5-2/5(含2/5)課時的,退還6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2/5-3/5學時(含3/5學時)後退學的,退還4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超過3/5小時後退學,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學生因其他原因休學,如按學期收費或不足半年的,在開學前申請退費,退還所收學費和住宿費的80%;完成1/3課時及以下的,退還5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超過1/3-1/2學時退學的,退還30%的學費和住宿費;完成1/2小時後退學,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八條按學年收費的,第壹學期按第六條或第七條中的標準退還費用後,第二學期的學費和住宿費應全部退還給學生。第二學期學生休學的,第二學期退費辦法按上述標準辦理。
第九條學生因故休學,教育機構不得收取休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已收取的,應按實際休學時間折算後返還給學生,或轉入學生重新入學的學期或學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費壹般不予退還。
(壹)學生因觸犯刑法被開除學籍、責令退學或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2)學生擅自離校壹個月以上。
第十壹條學生註冊後因各種原因未註冊的,報名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代為收取的費用應當據實扣除,余額退還。已訂購但尚未發放的圖書,原則上予以退還;如果費用沒有退還,這些書應該在開學兩周內分發給學生。
第十三條不得以預留學位費、保證金等名義扣除應退還的費用。
第十四條學生退費時間自申請之日起計算。起始時間從軍訓或正式上課之日起計算。教育機構不得以正式開學時間為開課前為學生補課。
第十五條學生要求退款,應履行以下程序:
(壹)由學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教育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出具相關材料和憑證。
(二)教育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認為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必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交。
(三)教育機構受理退費申請必須給申請人收據,註明受理日期。必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退款的決定。
(四)不退費的教育機構應當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
(五)教育機構認為可以給予退費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區分不同情況核定退費金額,加蓋退費印章後發給學生;學生或代理人簽字後有效。代理人收到退款的,其代理人應有合法證件。
因為妳沒有把自己的情況寫清楚,所以很難完整的給妳解釋清楚。但是,如果妳有以上情況,可以申請。如妳對教育機構退還學費的決定感到不滿,可透過以下途徑申請寬免:
(壹)向教育機構的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申訴;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