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體工商戶無需命名:在農貿市場或批發市場經營的商戶大多以攤位號相互區分,沒有具體的商號。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壹個名稱,向登記機關申請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登記主管機關也可以委托下壹級工商所辦理登記。
2.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字號,不允許使用“中國”字樣:個體工商戶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特點。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使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外國(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等有損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群眾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隊編號;“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這些詞。
3.同名同姓者,冒用他人姓名者,按先到先得原則罰款: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壹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同壹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按先到先得原則進行核實。因此,在同壹登記機關管轄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與已登記或預先核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不予核準登記。
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個體工商戶在依法核準登記的範圍內,享有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對其資產享有所有權和合法收入。個體工商戶可以在銀行開戶,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有權申請商標專用權,有權簽訂勞動合同,有權雇幫手帶徒弟,也有權姓名權和印鑒權。
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品牌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可以進行流動經營。也就是說,合法的企業名稱和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前提條件,而不是個體工商戶的前提條件。
2.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必須是同壹人,即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可以委托或者聘請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這就決定了個人獨資企業更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特點。
3.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指定他人擔任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但由設立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按照規定,個體工商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可見,個人獨資企業的總規模壹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4.在民事、行政和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個體工商戶能否作為其他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壹種形式,壹直是國內專家爭論的焦點。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的名義進行合法活動的。此外,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是不同的。
5.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要求不同。其實這也是投資者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但由於個體工商戶情況復雜,是否有必要建立會計制度存在爭議。從實際情況來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果稅務機關沒有提出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核算。
設立個體工商戶
1.填寫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書,準備相關材料;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設立個體工商戶時,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身份驗證文件。
2.提交名稱預先核準(變更)申請,等待名稱核準結果。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特點。
3.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書》;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的(具體項目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目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時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表(包括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表、經營者基本信息表、經營場所證明等。).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設立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填寫《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申請表(港澳居民)》;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外國人還應當提交暫住證復印件。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名稱預先核準的投資者名單(非無品牌名稱的個體商販提交)。
3.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個體戶買不起名牌貨。根據這個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自己的名稱,也可以不使用。但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壹個名稱的,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必須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是指縣(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但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記機關的名義登記個體工商戶的名稱。
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經營者的名稱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名稱、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的縣(市)、市轄區的名稱,其後可以是個體工商戶所在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的名稱。
經營者名稱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作為字體名稱,但具有其他含義的行政區劃名稱除外。壹個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廠”、“店”、“館”、“部”、“中心”等字樣,但不允許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