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近10年的醞釀、兩次審議、多次修改,環境保護稅即將開征,隨之而來的相關問題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為此,環投匯邊肖梳理了征收環境稅的幾大問題。
為什麽要把“費”改成“稅”?
總之:排汙收費制度已經不適應環保的發展趨勢。
過去,地方政府往往以“環境容量”作為招商引資的籌碼,唯GDP論在相當壹段時期內占據主流思想,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重視不夠,是當前環境惡化的重要制度根源。
我國排汙收費制度已實施多年,在防治環境汙染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排汙收費制度本身也暴露出許多問題。
比如征收標準低於治汙成本,導致排汙企業支付排汙費而不是投資改善生產工藝或汙染治理。
再比如,壹些地區存在協議征收、隨意減免等現象。由於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幹預,排汙收費制度的執行剛性不足,壹些重點排汙企業因為“政策豁免”而不必繳納排汙費。排汙費甚至成為企業“減負”的手段之壹。
費改稅最重要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財政收入,而是通過稅收機制倒逼高汙染高能耗企業轉型升級,從而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更重要的是,建立“企業多排多繳稅,少排少繳稅”的機制,對環保的意義遠遠大於財政收入。
收入歸誰?怎麽用?
現在的排汙費是中央和地方1: 9分成。費改稅後,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汙染治理的主體責任,為調動地方積極性,環保稅收收入全部視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參與分享。
對排汙公司和環保行業意味著什麽?
自行申報,明確責任主體是排汙企業自身,企業應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讓企業擔心的是,征收環境稅是否會增加他們的負擔。答案就是四個字,“壹增壹減”。
所謂“增加”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根據稅負轉嫁原則,環境保護稅較低的稅率與排汙費最低征收標準相壹致。事實上,我國部分地區已於2065438+2005年6月底自行調整執行了更高的排汙費征收標準。考慮開征環保稅,部分地區會選擇高於本地區原有排汙費的征收標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負擔增加了。
第二,對於未嚴格執行環保標準,以及過去在排汙費征管過程中協商收費和欠繳排汙費的情況,開征環保稅後企業也會受到壹定影響。
所謂“減”,就是環保稅最終是為了幫助企業“減負”。環境保護稅是壹種從量稅。排放的應稅汙染物越多,繳納的稅款就越多。相反,納稅人排放的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濃度低於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30%的,可以減按75%的稅率征收環境保護稅。
生產效率低、汙染排放高的企業將繳納更多的環境稅;而生產效率高、汙染排放少的企業卻能從中受益。環境稅是為了“識別”甚至“區分”不同的企業。環境稅負的差異最終會導致價格或生產規模的差異,好企業的產品市場份額會增加,壞企業會被擠出市場。
從短期來看,治理汙染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但從長期來看,企業承擔的很多成本是可以消化的,甚至可以轉化為競爭力。開征環境稅對環保行業是壹大利好,尤其是監測服務企業將迎來新壹波業績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