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剛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第十三條,就有律師在網上發帖稱,根據該法第十三條,“法律工作者”已經走到了盡頭。但律師的這種職業性質也讓壹些律師馬上反駁說,這部法律的實施並不能阻止“法律工作者”的存在。結果雙方壹直爭執不下。既然律師之間有這麽熱鬧的好事,我當然會參加。如果我想在這場辯論中找出誰對誰錯,我必須找出以下幾點。第壹,“法律工作者”是誰?它的存在給律師帶來了什麽?什麽是「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也被稱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律師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與刑事辯護律師只有壹個區別,就是基層律師不能從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工作。由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之間的業務範圍基本壹致,而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資格極其容易獲得,而且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管理和國家對基層法律服務的稅收征收比律師政策更加寬松,所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服務成本要比律師低得多。由於司法行政部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不嚴,很多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使得基層法律工作者成為律師最大的生存競爭對手。所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頒布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直到《律師法》的修訂,很多律師都在努力,不消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他們是堅決不會停止的。而基層法律服務,這個來自中國,發源於廣東省紫金縣的法律服務怪胎,卻是“我自己拿刀笑天下”。不僅沒有被摧毀,反而在市內愈演愈烈,對新律師的生存構成嚴重威脅。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壹經通過,壹些律師立即註意到了第十三條,並將第十三條視為斬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最後壹劍。第二,《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了什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雖然這壹條的表述有些混亂,但是這壹條的前半部分很好理解,也就是說,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對於後壹部分,很多律師表示很難理解誰不被允許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但如果人們對漢語標點符號的使用規則有更深入的了解,還是可以看出這句話後半部分的意思是“未取得律師執照的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說到這裏,有人會問,第十三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狹義解釋還是廣義解釋?如果從廣義上解釋,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都可以認為是法律。這樣看來,中民投和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的部門規章就不是法律規定了?法律另有規定的,由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從事訴訟代理業務。甚至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也規定,當事人的親屬、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和人民法院允許的公民,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不也是法律規定嗎?其實這個不用擔心。根據法律解釋的規則,只能進行狹義的解釋,而不能進行廣義的解釋。因此,本文所說的“法”應視為狹義的法律。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司法部部門規章的規定不能理解為法律另有規定,所以“法律工作者”的執業應當受該條約束。也就是說,通過對這第十三條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沒有律師執業證的人不能說自己是律師,更不能以律師的名義從事任何法律服務;然後就是壹個沒有律師執照的人。即使法律規定可以從事法律服務,也不允許在法律服務中從事訴訟代理和辯護業務,除非法律有規定。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管理法律服務市場的法律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只是規範律師職業的行業法,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服務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服務管理(或執業許可)法》。正是由於該法特殊的調整對象,註定了該法無法對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準入和管理做出過於細致的規定。只能通過規範律師和律師來促進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管理的法制化。從這壹點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我們就會認識到,該條的設立,實際上是為了通過規範律師行業來規範法律服務市場,從而限制冒充律師和非法訴訟代理和辯護。所以我個人認為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推動法律服務律師壟斷方面做出了可喜的壹部分。第四,基層法律服務體系該不該走真相?其實,對我國法律服務的國情稍有了解的人都會認為,在壹定範圍內保留基層法律服務體系是必要的。首先,基層法律服務制度建立和實施以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充分肯定了其在推進我國基層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保護基層群眾合法權益、緩解基層群眾聘請律師難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其次,我們也應該看到,基層法律服務體系畢竟是壹種臨時性的補充制度。其最初的社會基礎(民眾請律師難)已經隨著改革開放而廣泛不復存在(當然西部部分地區除外)。律師的數量和律師事務所的大規模發展,從根本上緩解了人們請律師難的現象,所以長期保持這種法律服務的補充制度是不合時宜的。但是,我們不能否認,中國還有200多個縣沒有律師,還有很多縣只有壹兩個律師。這些地方對法律服務的需求還是很尖銳的。另外,即使在城市,大多數低收入者也請不起律師,但這個群體最需要法律服務。因此,我私下認為,中國人民和司法部的基層法律服務系統在短期內將繼續存在,因為這壹系統的存在在某些領域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第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法律工作者的保護傘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代理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不沖突。因為在民事訴訟中公民經法院許可的民事代理是法律規定的行為,而這種民事代理行為能否發生取決於人民法院的許可,所以我認為法院許可這種代理行為並不意味著法院支持這種有償代理。如果這種公民代理是有償的,人民法院是絕對不可能允許的,這與設立公民代理制度的初衷不符。設立公民代理制度的目的是方便公民訴訟,降低其訴訟成本。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會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修正案)》實施後“法律工作者”等公民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保護傘。了解了以上五個問題,我得出的結論是,“法律工作者”暫時不會消亡,更不會走到盡頭。而是國家借著這次《律師法》修訂的契機,悄悄剝奪了“法律工作者”的民事代理業務,縮小了其在法律服務業務中的業務範圍,從而從本質上把基層法律服務定位為基層較低級的法律服務業務,讓基層法律服務回歸其真正應有的面目。為了真正規範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充分保護法律服務需求者的合法權益,有序管理法律服務市場,僅僅靠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起不了多大作用的。
上一篇:如何懲罰販賣人口的買方?下一篇:關於想象力的82句名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