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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的意見?

目前,中國建築市場運行機制初步建立,建築業規模不斷擴大,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當前建築市場仍存在壹些突出問題,特別是市場各方行為不規範,影響了建築業的健康發展。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現就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落實施工單位責任,嚴格依法承包工程。

(壹)不符合建設條件的工程不得發包。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價、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法發包工程,不得以任何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者擅自簡化法定建設程序。建築工程承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已經履行;

2.用人單位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3.有符合工程承包要求的材料或文件;

4.項目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禁止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條件。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法招標,不得設置不合理條款排斥或者限制潛在投標人,不得將所有制形式、企業註冊地、資質等級要求過高、特定地區業績和獲獎情況作為招標條件,嚴禁政府投資項目采用合同方式進行施工。

(3)禁止肢解承包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將總承包單位資質範圍內的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單位的,視為肢解發包,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分包單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單位將部分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指定單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四)、禁止建設單位指定工程分包單位。施工單位將承包範圍內的部分專業工程依法分包時,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購買指定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通過與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變相指定分包單位。

二、規範工程承包行為,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5)禁止工程分包。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將工程分包出去。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以分包名義轉讓給他人的;分包工程的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出項目經理、配備項目管理人員的,視為分包工程,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總承包範圍內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工程承包單位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主體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或者設備由分包單位采購或者租賃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6)禁止非法分包工程。承包商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主體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不得將分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違法分包,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1.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合同中沒有約定,且未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

3.勞務企業將承包的勞務作業轉包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將建築專業的設計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建築、結構、機電工程設計事務所將本專業的設計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其他專業工程設計單位將工藝設計業務全部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加強合同管理,規範合同履行。

(7)規範合同的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包範圍、質量安全要求、工期、價款及支付方式、變更要求、驗收結算、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避免因雙方責任、權利、義務不清而引發合同糾紛。建設單位不得隨意壓低成本,縮短工期。合同雙方應當根據國家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工程變更的調整方式、工程量清單缺項的認定方式、人工和材料價格急劇變化所帶來的風險的承擔方式、竣工結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地方造價管理機構應根據實際市場價格及時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引導和促進合同雙方規範工程計價行為。

(八)實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雙方應按有關規定將合同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項目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應及時簽訂變更協議,並報原備案機關備案。解決合同糾紛時,應當以備案的合同為依據。

(九)落實合同履約責任。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責任,協商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跟蹤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進度,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保護費、進度款和辦理竣工結算,督促承包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延誤工期的責任,並按合同約定賠償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義務,按時支付勞務費,辦理竣工結算。

(10)建立合同履行風險防範機制。在工程建設項目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項目中,要積極推行以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為主要內容的工程擔保制度,完善相關措施,落實擔保人的事後監管責任,促進合同履約,預防和解決合同糾紛。要積極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防範和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第四,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11)強化施工承包商全面責任制。總承包商應對質量、安全、工期、成本和強制性標準的執行全面負責。施工總承包方的責任不因分包行為而轉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責任造成的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統壹管理。對建設單位依法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應當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統壹的施工現場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2)完善施工現場管理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制定項目現場管理措施並嚴格執行,配備與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項目管理隊伍。項目經理、施工、技術、質量、安全、勞動等管理人員應為本企業員工,並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施工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定期檢查本單位和分包單位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到位和持證上崗情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技術交底、教育培訓的落實情況。

(13)加強設計單位現場設計服務。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明確約定現場設計服務的內容和費用。設計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現場設計服務,在項目施工前向施工單位詳細解釋已通過審查的施工圖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與設計相關的問題。設計單位應對參與現場設計服務的情況進行記錄並保存。

(14)嚴格履行監理單位的職責。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實施監理,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實行項目總監負責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足夠的專業配套監理人員,嚴格按照程序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查等多種形式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得簽發。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15)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建設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標準,督促從業人員掌握並嚴格執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各地要加強工程建設標準的培訓和宣傳,及時在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公布市場各方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五、加強建築勞務管理,提高勞動者素質。

(十六)落實用人單位責任。施工總承包方對分包單位的日常管理、勞務作業、用工等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因轉包或違法分包造成的監管不力、拖欠勞動者工資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要求分包單位包工,不得拖欠分包單位的勞務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內部用工管理、持證上崗和勞動者工資支付負有直接責任,應按月或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勞動者工資。

(17)加大農民工培訓力度。要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充分發揮職業院校和社會化職業培訓機構的作用,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施工單位多層次培訓體系,多渠道籌集培訓資金,加大農民工培訓力度。進壹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嚴禁特殊工種無證上崗。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普通技術工人將在“十二五”期間推進持證上崗。營造職業技能水平與勞動報酬掛鉤的市場環境,增強農民工參加培訓和提高技術水平的積極性,全面提高建築工人素質。

(十八)、建築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實行勞務人員實名制管理,配備專人監督勞務分包單位的勞務統計、考勤和工資發放情況,處理勞務人員的舉報和投訴。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專人對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證件、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進行規範管理。各地要總結試點地區經驗,擴大建築勞務人員信息化管理試點範圍,推行建築勞務人員從業檔案電子化管理。

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提高監管信息化水平。

(十九)建立和完善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要加快行業註冊人員數據庫、企業數據庫和工程項目數據庫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將盡快制定全國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的數據標準。各地要健全完善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基礎數據庫,實現與中央數據庫的對接和互聯,建立覆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信息系統。

(二十)加強信用信息采集和錄入。各地要建立由企業資質、人員資格、招投標、施工許可、合同備案、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質量、安全、行政執法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辦公機制,建立全面、專業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統,落實工作責任,按照全國建築市場責任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基本標準,及時錄入和報告不良信用信息。住建部將繼續完善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盡快出臺註冊執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基本標準,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對未按期報送或隱瞞信用信息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

(二十壹)實現對市場參與者行為的信息披露。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利用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工程項目基本信息、承包企業及註冊人員、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合同備案、合同履行等信息,盡快制定不良行為信息分類管理辦法,公示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公布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安全事故, 轉包工程,違法分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以討要工資為名擾亂正常生產生活。 要逐步建立失信和守信激勵制度,通過約談、公示、公告等方式進行信用懲戒和社會監督。,通報和表彰誠實守信的企業和人員,引導建設單位在發包中選擇遵紀守法、註重質量安全的企業和人員,沒有不遵紀守法、註重質量安全的。

七、加大市場清理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2)強化質量安全事故“壹票否決制”。各地要積極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建立事故統計通報制度,及時向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事故情況和涉及企業、個人的信息。對事故涉及的企業和個人,要暫停其資質升級和新增。要在事故責任認定後加強處罰力度,對事故責任企業和個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住房城鄉建設部《規範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予以嚴厲處罰。

(二十三)加強資質動態監管。要嚴格資質審批,適當提高準入標準,規範各類企業的數量和規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明確責任,嚴格把關,認真核實企業工程業績,嚴厲打擊資質申報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要認真落實《關於加強建築市場資質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和清退制度的指導意見》,動態檢查企業取得資質後是否符合資質標準,依法清理壹批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和個人,逐步扭轉建築市場供大於求的局面。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要將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和從業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罰情況書面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匯總後向全國通報。

(二十四)嚴肅查處建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及時糾正建設單位在招投標中設置的不合理條件,擅自降低工期和工程造價,或要求政府投資項目帶資承包,建設單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處理。要依法查處施工單位肢解發包工程、指定分包單位或材料設備生產廠家、供應商、強迫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行為,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隱患的,依法追究施工單位責任。對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或質量保證金到期未及時返還的問題,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造成拖欠工資和農民工群體性事件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各地要嚴格施工許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對違法開工的項目,要依法責令停工。施工單位發生上述行為的,各地應將其作為不良行為在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公布。

(二十五)嚴肅查處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勘察設計單位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施工單位未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經理、項目管理人員與承包單位之間不存在註冊執業關系、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進行查處。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不良行為應當在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應記入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並向全國通報。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嚴肅查處工程監理等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結合實際,對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工程監理單位和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未按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和合同的規定配備監理人員,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出售或轉讓資質證書,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虛假招標,造價咨詢機構非法編輯工程造價,工程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且施工圖審查單位在審查中有重大失誤或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委托方造成的損失。 上述行為應當在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作為不良行為向社會公布。對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七)嚴肅查處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地要按照“企人並重”的監管方針,加強對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建造師等註冊人員的監管,落實其法律責任和簽字制度。要嚴肅查處註冊人員出租出借資質證書、出售印章、人證分離、重復註冊、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導致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撤銷其職業資格直至終身禁止執業,並在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有關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切實增強緊迫感和使命感,充分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信用約束,維護公平競爭、合法誠信的建築市場秩序, 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各地要規範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的通知備案制度,取消外地企業獨立子公司在本地區強制註冊等不合理的限制性措施,將本地區和本系統的業績作為評標加分條件,維護全國建築市場的統壹。政府部門要加快與所屬企業脫鉤,禁止利用自身監管權力違法違規幹預工程招投標,為下屬或地方企業承接工程,努力構建公平競爭、合理流動的市場環境。

(二十九)完善監管執法機制。從2011開始,住房城鄉建設部將定期組織開展全國建築市場專項檢查活動,對建築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執法檢查。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當地所有在建項目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進行重點檢查,住房城鄉建設部要進行抽查,通過加強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打擊,使建築市場專項檢查活動常態化、制度化。各地要加強對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等地區工程建設的管理,不得以加快建設、營造良好軟環境為借口,不履行合法建設程序,不遵守相關法律制度,逃避監管執法。各地要充分發揮部門聯合執法作用,加強與工商、稅務、司法、銀行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信息共享和聯合執法制度,形成建築市場監管合力。

(30)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築市場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監管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突出問題專項調研,加強基層監管人員的專業培訓和工作監管,提高基層建築市場監管工作中的政策把握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加強建築市場執法檢查,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單位和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31)促進行業發展。各地要督促企業落實“綠色建築、節能減排”要求,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和專有技術,鼓勵企業制定具有自身特色的技術標準和施工方法,提高大型現代機械裝備能力,增強核心競爭力。要加大支持力度,在部分大型公共建築和基礎設施建設中實施工程總承包,引導大型設計施工企業發展成為具有設計、采購、施工管理等全流程服務能力的龍頭企業,全面提升施工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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