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資質等級應根據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聯合體中資質相近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投標和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可以變更嗎?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單獨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資格預審結束後,聯合體已正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此聯合體不能變更。
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註明“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是否意味著供應商可以組成聯合體投標?
答:是的。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邀請中明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果沒有規定,聯合體投標不得被拒絕。
如果聯合體中有壹家供應商被處罰,聯合體中的其他供應商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答:是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該財團作為供應商參與了政治采礦活動。同樣,如果壹方供應商違反法律法規,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各方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者是壹個財團。是否需要在中標公告中反映聯合體成員?
答:《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聯合體各方應當* * *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並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中標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綜上所述,聯合體的所有成員都需要在中標公告中得到體現。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和《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壹個供應商用兩個品牌投標屬於聯合體投標嗎?
答:不可以。對於不同的產品,供應商可以申請多個品牌。是否屬於聯合體,應當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界定,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 * *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並對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甲乙雙方組成聯合體投標,甲方為主體。這筆錢可以轉到B公司嗎?
答:應根據聯合體協議和合同執行。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第24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並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 * *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並對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有控股關系的單位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參加同壹個項目投標嗎?
答: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根據上述規定,聯合體相當於壹個供應商的身份。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有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的,不得參與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受到限制的是不同供應商之間的關系。而且《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目的是防止不同投標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比如事先溝通、私下串通,有直接控股關系的不同供應商組成聯合體,這種情況是不會發生的。因此,兩個有控股關系的單位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參與同壹項目投標。
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投標。壹方可以交定金嗎?
答:是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所以聯合體只要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繳納保證金,可以壹方繳納,也可以多方繳納。
壹家公司和另壹家公司組成聯合體以自己的名義投標項目可以嗎?
答:不是,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單獨或者與其他供應商組成另壹個聯合體參與同壹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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