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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職工被辭退後能否退休的答復。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豫勞社養老金[2006 54 38+0]53號《關於企業職工被辭退後能否退休的批復》(周勞編[2006 54 38+0]16543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企業職工被辭退後能否退休,應按職工退休的有關政策區別對待。屬於河南省人社廳轉發省勞動廳《河南省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1995〕74號)。《通知》下發前,被辭退且未重新參加工作的員工,不能辦理退休。被開除後復工的,按新員工處理。文件發布後被解雇的員工。於政辦發[1995]74並已建立個人賬戶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可辦理退休手續,但個人賬戶建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計算,繳費年限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關於企業員工被辭退後能否退休並享受養老待遇,要看妳在哪裏。被開除公職、主動辭職、未辭職的壹般不計算工齡,也就是說不能退休,不能領養老金。按照當地具體政策還款,還款成功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具體檔案查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急!企業職工退休,下面供參考。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發[1978]第104號)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已經中共中央和NPC常務會原則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先試行,總結經驗,再普遍實施。

1978年6月2日

附件1:

國務院直轄市安置老弱病殘幹部暫行辦法

(1978年5月24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

目前,我們黨和國家的壹些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大量工作,為革命事業做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是我們黨幹部政策的壹個重要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會老的,這是自然規律。因為年齡和健康而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退休幹部,要從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簡軍隊,提高工作效率,建設壹支老中青結合的精幹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制定以下辦法:

第壹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署壹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相當於縣級以上企業事業單位的縣(旗)革命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設立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根據自己的專長,做壹些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上級幹部。擬安排的對象是:在壹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擔任實際職務有困難、有鬥爭經驗、能做壹些工作的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和相當於他們的級別以上的幹部;1942年底前,縣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參加革命工作。

第二條各級CPPCC、監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部分老同誌擔任名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1949年9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及相當於相當級別以上的幹部;1942年底前,縣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參加革命工作。

第三條。喪失勞動能力的,為1949年9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副書記、行署副專員及相當於以上級別的幹部;1942年底前,縣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參加革命工作;壹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崗休息,工資照發。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滿十年,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醫院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符合第四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10年以上不滿15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離休幹部、退休幹部死亡後,其喪葬待遇、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應與在職死亡幹部相同。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對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幹部;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和復員、轉業軍人認為自己對戰鬥和軍隊建設作出特殊貢獻,退役時仍保持榮譽的,其退休費可酌情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5%至15%,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其原標準工資。

第七條經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辭職。辭職後每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補貼。如果少於20元,我將被支付20元。

第八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應安置在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盡可能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或根據具體情況安置在自己的原籍;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就地安置或回原中小城鎮和農村。搬遷有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其他省、市、自治區,要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其他需要在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省、市、自治區,要嚴格控制。

第九條離休幹部定居的,壹般由原工作單位壹次性發給壹百五十元,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定居的,發給三百元。離休幹部調動工作的,可以發給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安置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在其他地區安置的,由安置地區安置。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房屋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納入基建計劃統壹解決。

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安置地區盡可能從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確實無法調整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可由接受安置地區列入基建計劃解決;在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離休幹部確需建房的,應本著節儉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的住房水平確定住房面積和標準,不得脫離群眾;有房子住的,不壹定蓋新房子。

第十壹條幹部退休、退職時,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途中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幹部本人可享受所在地區同級幹部同等的免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企業支付的退休費和退休生活費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負責就地安置;搬遷費分別由負責管理的機構、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交預算。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辭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的領導。黨委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搬遷由接收地的組織、人事、民政部門分別管理。要註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主義、毛主席著作,按規定看文件、聽報告。我們應該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退休幹部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可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規定,其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月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按照有關規定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辭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辭職休養;退休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退休費和退休費的差額不予補發。擔任過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退休幹部不再處理。

附件2:

國務院直轄市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

(1978年5月24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原則通過)

老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排他們的生活,使他們能夠愉快地度過晚年,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也有利於培養精幹的勞動力,對實現中國的四個現代化壹定會起到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工人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壹)符合第壹條第(壹)、(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80%。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作滿20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放;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60%發放。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放。

(二)符合第壹條第(四)項規定,在生活上需要幫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給,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數額的護理費,壹般不超過壹名普通職工的工資;日常生活不需要幫助的,按標準工資的80%發放。同時具備兩個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放。

第三條患二、三期矽肺的工人,如果願意,也可以退職休養。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的90%發放,休息期間可享受原單位矽肺病患者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的幹部離崗休養,也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四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勞動者;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對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被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稱號的復員、轉業軍人,退役時可酌情提高其退休費高於本辦法規定標準的5%至15%,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其原標準工資。

第五條不符合退休條件,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當辭職。辭職後每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補助費,不足20元的按20元發給。

第六條。壹般搬遷的退休職工,由原工作單位發給壹次性安置補助費150元,大中城市搬遷到農村的發給300元。

搬遷的前工人可以得到相當於他們兩個月標準工資的安置津貼。

第七條職工退休、退職時,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所需的差旅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八條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

第九條離退休費和離退休職工生活費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職工居住的縣級民政部門在單獨的預算中支付。

第十條職工退休、退職後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或者子女下鄉多、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子女中符合招工條件的壹人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留在城市的知青,下鄉的知青,城市中學畢業生。

中國農業生產水平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我們必須嚴格控制城市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的增加。因此,居住在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其戶籍遷回農村的,還可以在農村招收其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中的壹人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到農村後,他們的口糧由生產隊供應。

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招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壹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壹條工人退休、退職後,不得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和農村公社後,街道組織和公社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重視他們的積極作用。街道、社隊等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量力而行,可以向退休、退職工人支付壹定的報酬,但連同他們的退休費或退休生活費,不能超過他們在職時的標準工資。

對於在外地工作的單身職工,退休或辭職後要搬往家屬處的,應允許其在遷入地落戶。

第十二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於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動員他們退休、退職。退休和辭職應該分階段進行。要嚴格掌握退休、退職條件和招工條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而隨意擴大退休、退職範圍,降低招工質量。

第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退職,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辦法,其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過去有關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按照有關規定退休的工人,其退休費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的,自本辦法發布之月起,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更改退休費標準後的差額不予補發。按照有關規定辭職的職工,其待遇不變。

關於國企職工工作年限改革前後能否合並的答復。您好,現就國企職工改革前後工作年限能否合並的問題答復如下:

編號:45969法律文件號:新老舍子涵[2004]第341號頒布日期:2004/10/9實施日期:2004/10/9。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國有企業改制前後工作年限能否合並計算的批復。

塔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妳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改制前後工作年限能否合並計算的請示》(塔地勞社字[2004]110)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1.原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控股企業因自身原因與已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改制期間未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補償年限,按照職工在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比如原國有企業改制時,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國有控股企業工作年限只計為在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作年限,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不再合並計算。

二是原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國有控股企業因自身原因未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企業約定原國有企業職工在原國有企業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由非國有控股企業補償的, 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應當將職工在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作年限與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原國有企業與非國有控股企業未約定由非國有控股企業承擔職工在原國有企業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的,非國有控股企業給予職工的經濟補償僅以在非國有控股企業工作的年限計算,在原國有企業工作的年限不合並計算;非國有控股企業經與負責原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部門協調同意承擔職工在原國有企業工作期間的經濟補償的,職工在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工作年限可以與在原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辭退的批復:河南省勞動廳:妳局《關於企業退休職工能否給予辭退的請示》(豫勞監編[1992]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適用範圍應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企業退休人員已從公職中退休。不屬於企業職工範圍,所以《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不適用於企業退休人員,即企業不能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辭退退休職工。

企業職工被判處拘役將被企業開除的,可以解除合同;這是企業的權利,但是企業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合同,這也是企業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計劃生育被開除公職的人到退休年齡還能申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必須是企業職工。如果不是企業職工,自然不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不能辦理企業職工退休。可以辦理靈活就業養老保險。交了15年,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退休了。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只能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有關問題的復函》(人社廳〔2009〕149號)的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從事全日制工作的單位,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年限)。 員工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錄、單位繳納社保費用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吉林省勞動廳關於被判處拘役的單位能否開除職工公職的批復。

吉勞付字[1996]第31號

(有效)吉林省勞動局:

妳院《關於蔡刑事拘留單位能否開除公職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關於職工被判處拘役,單位能否開除其公職的問題,經與有關單位研究,認為對被判處拘役的職工,應參照1982年10月29日勞動人事部《關於回答國家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若幹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辦理。即刑事拘留期滿後,壹般可以追回;個別情節惡劣且無悔改表現,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決定,並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恢復獲得批準,應分配適當的工作;如果不收回,辦理開除手續。

這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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