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公司和企業(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與中國公司和企業(以下簡稱“中國公司”)在中國(試點地區)設立專門從事進出口貿易的中外合資外貿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外貿公司”)。文章
合資外貿公司是壹家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外貿公司註冊資本中中方公司的比例不得低於51%;外企比例要在25%以上。法定代表人應由中國公司任命。第四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外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前壹年的營業額超過50億美元;
2.申請前三年與中國的年均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3.申請前已在中國設立代表處3年以上,或者在中國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
(二)中國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外貿經營權;
2.申請前三年年均進出口額2億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額不低於6543.8+0億美元;
3.在中國境外設立3家以上分支機構、子公司和合資企業,申請前3年境外企業年均營業額超過654.38+00萬美元。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對外貿易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和其他必要的物質條件。第五條
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公司應通過地方外貿部門向國家外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進行審查:
(壹)中外雙方簽訂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2)中外雙方的註冊證書(復印件)、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
(3)外國公司在中國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或在中國設立代表處的批準文件(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4)中國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合資企業的註冊證明(復印件);
(五)中外雙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及審計機構出具的確認證明;
(六)擬設立的合資外貿公司的經營範圍;
(七)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合資外貿公司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批準證書。第六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經國家批準後,中方公司應在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持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在登記之日起壹個月內到其主管財政機關辦理財務登記。第七條
外國公司應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註冊資本,中國公司可以人民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合資外貿公司的各方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壹個月內繳付其認繳的出資額。第八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未經批準,不得從事其他業務。第九條
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對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應按照主管部門關於進出口商品招標投標的規定參加投標。第十條
合資外貿公司按國家對國營外貿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結匯、售匯和付匯。合資外貿公司必須保持外匯平衡。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商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壹條
合資外貿公司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規納稅。國家按照出口退稅的規定,對國有外貿公司的出口產品給予退稅。第十二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根據中國的財務、會計和統計法規,按期向當地有關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第十三條
合資外貿公司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應接受商會或協會的協調。第十四條
合資外貿公司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保護。
合資外貿公司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違反本辦法的合資外貿公司,由外貿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