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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辦(2006)40號文件

國務院令[2006]40號全文

2006年6月23日信息咨詢電話:14482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

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

國辦發[2006]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五年多來,我國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行業發生了巨大變化。種子市場主體多元化,農作物品種更新速度加快,有力促進了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但由於我國種業尚處於起步階段,種子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隊伍不穩定、手段缺乏、監管不力等問題。壹些地區種子市場秩序混亂,假冒偽劣種子傷害農民的事件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了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收入。因此,改革和完善種子管理體制,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對於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要意義。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壹、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加強管理,完善法制,規範種子市場秩序,維護農民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2)總體要求。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完善執法手段;堅持以產權改革為突破口,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業生產要素合理配置;堅持“精簡、統壹、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範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業健康發展。

二。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3)政企分開。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尚未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離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離,做到人、財、物完全分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管理。剝離後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目前,壹些地方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要剝離業務職能,整體轉制為種子技術推廣服務單位或與種子管理和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並,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部門的分離工作應於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離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向其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或進行年檢,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

(4)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後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後工作。分流企業富余人員可通過各種方式妥善安置,社會保險關系可做好銜接。對被辭退人員,種子企業應按照國家關於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自謀職業和自謀職業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種子企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的公房和建築物的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應當優先用於職工安置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國有種子企業的損失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五)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種子企業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離後,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等有關規定,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同時,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革、兼並破產、流轉順暢,對於大型骨幹種子企業,要保持國有資本的控股地位。在改制過程中,要做好勞動關系的處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開發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對控制。

第三,完善種子管理制度

(六)加強種子管理的法制建設。農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完善種子管理制度,抓緊起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法律制度在種子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七)完善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各級農業行政部門要進壹步完善種子管理機構,特別是加強省、縣種子管理機構建設。要加強種子管理的技術支撐和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種子質量檢驗體系、品種區域試驗體系和信息服務體系。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種子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責任。

(八)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提高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者的教育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現有種子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通過資格考試,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種子質量檢驗人員考試制度,逐步推行品種檢驗人員資格準入制度。

(9)完善種子標準體系。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我國種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慣例,建立健全我國種子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完善國家種子標準體系,規範商品種子貿易行為;制定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包裝過程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強化標準化意識,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十)強化保障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檢驗檢疫等工作,切實保障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第四,加強種子市場監管

(十壹)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盡快完成種子市場準入條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清理修訂工作。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企業許可證,並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同時,要消除影響種子市場公平競爭的體制性障礙,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十二)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商品種子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關於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等方面的規定。品種名稱要規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通過國家或省級審定;轉基因植物種子必須經過安全性評價和品種審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的生產經營必須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經營許可證,轉基因植物種子的廣告必須經農業部審查批準。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銷售的種子有問題的要及時更換;實行品種退出機制,發現已經審定的品種不再適合農業生產需要或者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點,應當及時退出。

(十三)加強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切實履行種子市場監管職責。農業、工商、公安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及時查處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等違法行為。要加強對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資質條件不再符合認證要求的,依法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管和抽查,認真落實種子質量標簽制度。依法加強種子市場宏觀調控和價格監管。

種子是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利益的重要生產資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切實加強領導,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做好改革工作的指導和市場監管的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0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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