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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

第壹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和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進行了賠償,但賠償權利人無異議的除外。

機動車壹方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權利人或者賠償義務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將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有效仲裁條款的除外:

(壹)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予批準的;

(二)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發出的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有異議的;

(三)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核定的賠償保險金數額有異議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由侵權人所在地、侵權人住所地或者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不得轉讓或者為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享有的人身傷亡保險金請求權提供擔保。

第三條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權利人不明,有關機關、部門、社會團體向人民法院提起死亡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已被接受,起訴應被駁回。

被侵權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綜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鑒定結論、調查筆錄、圖像資料等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原因,確定各自的損害賠償責任。

有充分證據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第五條申請人允許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對不在車內的申請人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損害是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

申請人允許駕駛的人員包括機動車承租人和借用人、與申請人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處於勞動關系的人員或提供勞務的壹方,以及申請人允許駕駛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稱人身傷亡,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侵害被侵權人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益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種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而造成的損害。

第七條權利人請求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或者更換費用、車輛所載貨物損失、車輛施救費用、營運車輛損失、非營運車輛損失以及其他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所稱車輛重置成本,是指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的,被侵權人獲得與交通事故前受損車輛同等價值的車輛所需的金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車輛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損失金額。

本條所稱營運車輛損失,是指侵權人用於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汽車租賃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造成的損失。

本條所稱非營運車輛使用中斷造成的損失,是指被侵權人因非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的車輛不能繼續使用而遭受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為獲得通常的替代交通工具所支付的費用確定損失數額。

權利人要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賠償營運車輛停運造成的損失和非營運車輛中斷使用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醫療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已投保強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有權選擇強制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順序。權利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財產損害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進行賠償。

第十條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被保險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不是同壹人,主張投保義務人與侵權人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所稱保險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壹條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具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或者拖延承保,且保險公司不能提供正當理由,在承擔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後,請求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方案壹:兩輛以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合理劃分各自造成的損害,由各賠償義務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各方造成的損害不能合理區分的,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確定責任。

方案二:兩輛以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侵權人的過錯和原因,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壹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三條多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部分未投保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可以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多個侵權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請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足部分由未投保機動車的被保險人按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補償;仍有不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超過被保險機動車的賠償份額的,有權向未保險機動車的保險義務人追償超過部分。被保險機動車放棄對未保險機動車的保險義務人的追償權的,對保險公司不發生效力。

(二)依法應當由多輛機動車承擔責任的,未投保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本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未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由承保直接造成損害的牽引車或者掛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損害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權利人主張承保牽引車、掛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平均分擔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同壹交通事故的多個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每個侵權人的損失占全部侵權人損失的比例,確定其應當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獲得的賠償金額。

第十六條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更,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保險公司以其未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機動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改裝、安裝或者改變使用性質,會增加危險程度,影響保險費增加的,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保險公司請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的保險費標準補足當期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人身傷害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壹)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2)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自向債權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索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付之日起計算。

保險公司在同壹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並作出判決。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使用人應當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壹)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的;

(二)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使用者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免費乘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給乘客造成損害,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責任可以適當減輕。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乘客的責任。

機動車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試乘者損害的,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試乘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減輕試乘人員服務提供者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壹條

方案壹: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經營者與名義經營者不壹致的,由實際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名義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方案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實際經營者與名義經營者不壹致,賠償權利人主張實際經營者與名義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出租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出租汽車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下列情形,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質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質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修理或者保管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承包人或者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賓館、酒店等服務場所提供停車、駕駛等服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服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服務對象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試駕過程中,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提供試駕服務的壹方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駕駛學員在培訓活動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六)機動車陪練過程中,駕駛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練方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分期購買機動車,在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並交付給機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後,買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已交付承租人,發生交通事故後,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同壹機動車以出售等方式多次轉讓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最後壹次轉讓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十)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以買賣方式多次轉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均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或者提供勞務的當事人駕駛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的當事人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請求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的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或者接受勞務的壹方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的壹方承擔責任後主張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未盡到安全保護、警示、賠償等管理義務,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並造成自身損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盡到安全保護、警示等管理義務,賠償權利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在公共* * *道路上堆放、傾倒、拋擲妨礙交通事故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道路存在設計、施工缺陷,構成交通事故原因之壹,賠償權利人請求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按照道路缺陷原因與損害後果的比例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生產者、改裝者或者銷售者按照機動車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尚未審結的壹審、二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以違反本解釋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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