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校園欺淩的定義
校園欺淩是壹種特殊類型的攻擊行為,發生在學校情境中,壹名或多名學生故意對另壹名或多名學生造成傷害,並對受害方的身體、心理、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除了故意傷害之外,還有另外兩個特征使欺負行為不同於壹般的攻擊行為,即力量的不平衡和重復。前者是指欺負者通常在體力、人數,或者人際關系上處於優勢地位,被欺負者在被欺負時無法有效保護自己;換句話說,欺負是指實力相對較強的壹方對實力相對較弱或較差的壹方的攻擊,通常表現為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強欺弱。後者是指被欺負者在壹段時間內反復受到另壹個人或其他人的攻擊。而國內的壹些研究表明,重復只是體現在壹些欺淩事件中,未必是欺淩的本質特征。
第二,欺淩的類型
欺淩的類型有多種分類標準,根據實施方式不同分為直接欺淩(身體欺淩、言語欺淩)和間接欺淩(關系欺淩);欺負根據原因分為主動欺負和反應性欺負。此外,隨著當代網絡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絡欺淩也成為壹種新型的欺淩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2.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多次糾纏、強行乞討或者以其他妨害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4.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威脅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傳播他人隱私。
四、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五、猥褻他人,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