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是怎樣的?答案如下:(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1,故意傷害罪與壹般傷害罪的界限,故意傷害罪與非罪的界限,重點要把握故意傷害罪與壹般傷害罪的界限。故意傷害是指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表現為兩種情況,壹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損害,二是對人體器官功能的損害。壹般的毆打行為通常只會造成暫時的疼痛或輕微的神經刺激,並不會危害人體健康。當然,打人不傷害人體健康也不是絕對的,只是相對的。例如,打壹個人的鼻子可能會導致瘀傷;用手撕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需要指出的是,有時毆打行為和傷害行為在外觀和後果上並無區別。如拳打腳踢,有時僅引起輕微疼痛或少許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也可能造成損傷甚至死亡。那麽,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呢?不能只以後果為標準。不能簡單的認為對他人健康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的就是故意傷害,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壹般毆打。而是要符合全案,考察主客觀因素,看行為人是否故意傷害他人,是否故意傷害他人,或者只是出於壹般毆打的目的而意外致人受傷或死亡。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註意,凡是通過拳打腳踢造成後果的行為,都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2.輕傷與輕微傷的區分標準區分故意傷害中罪與非罪的界限,註意輕微傷與輕微傷的界限。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必須以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為前提。該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只是在第二款明確規定了壹種“重傷”的情形。1段其實指的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情況。有人認為凡未達到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重傷標準的傷害,均為輕傷;有傷害沒有造成重傷是不正確的,是造成輕傷的故意傷害罪。因為對人體的傷害不僅包括重傷,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不包括輕傷。壹般來說,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是輕微還是輕微,決定了該人是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因此,區分輕傷和輕微傷意義重大。輕傷與輕微傷的區分,應當依據以下原則:凡伴有輕微器官功能障礙,在受傷時或者治療期間不危及生命,或者治療後僅輕微降低勞動能力的損傷,為輕傷;凡是只引起機體暫時的、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壹般能自行修復的損傷,都是輕傷(皮膚擦傷、脫皮、皮下小血腫和壹些極其輕微的骨折等。).小傷和輕傷區別的壹個主要標誌就是看是否能被線修復。壹般來說,輕傷不需要特殊的手術治療,人體可以通過自身的代償功能來恢復,或者通過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可以很快治愈。輕傷通常需要特殊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損傷可能會加重、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並發癥和後遺癥。(二)本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故意殺人罪壹般容易區分,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但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比較困難:壹是故意傷害致死和故意殺人。主觀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二是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未遂。主觀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客觀上均未造成被害人死亡。區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在於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損害他人身體,而不是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傷害在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過程中的意外原因導致攻擊方向的偏離,或者是由於過度傷害造成的。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沈溺於這種死亡的後果,完全是出於疏忽。因此,故意傷害致死不能等同於故意殺人。同樣,謀殺未遂也不能和故意傷害罪混為壹談。對於故意殺人未遂,殺人未遂不是由於行為人的主觀不願意,而是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受害者沒有死是意料之外的,完全違背了他的主觀意願。在故意傷害的情況下,受害人沒有死亡,完全在行人的預料之中。判斷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僅憑口供或某壹事實就下結論,而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案情。根據犯罪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攻擊手段、攻擊地點、攻擊強度、犯罪情節、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通常關系、死亡原因與否、犯罪人的壹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對於那些無法無天、逞強、魯莽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雖然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益關系,加害人也沒有明確的主觀殺人動機和日期,但是加害人在實施犯罪時對該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是無動於衷的。因此,危害行為的性質應當根據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致人死亡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對他人身體的傷害構成故意傷害。區分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死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即使沒有發生,也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即使是重傷,意外導致死亡,也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定罪。意向內容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的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和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為了正確判斷故意的具體內容,需要對案件的全部事實進行綜合分析。不能簡單地根據某個事實得出結論。(3)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兩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主觀上都是由於過失導致死亡結果。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傷害。在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既沒有殺人的故意,也沒有傷害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顯然是基於故意傷害。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是故意傷害的加重情節。這就告訴我們,所有“故意”毆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毆打不等於傷害,壹般生活中的“故意”不等於刑法中的故意。如果行為人只有壹般意義上的毆打故意,而沒有傷害故意,且由於某種原因或條件造成死亡結果,則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對死亡結果主觀上有過失的,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要區分故意傷害和過失致人死亡,必須理解刑法中“傷害”和“故意”的含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壹條* * *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