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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華僑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

該協會名為廣東省華僑投資企業協會,簡稱廣東省華僑商會,英文名稱為廣東省華僑企業協會,英文縮寫為GOCEA。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

協會是由在廣東省投資的華僑、港澳同胞及其親屬或總部設在廣東省的僑資企業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社會團體。是廣東省海外中資企業交流合作的平臺,也是與政府聯系的紐帶。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引導會員合法經營;促進境外中資企業交流合作,服務會員,提供政策法規咨詢,提供商機信息,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僑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組織會員參加政府組織的相關經濟社會活動,努力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與交流,廣泛聯系國內外工商聯、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配合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推動僑資企業與社會事業和諧發展,倡導會員企業在發展自身的同時回報社會,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為建設經濟強省、文化大省、法治社會、和諧廣東做出貢獻。

第四條會議召開的原則

自願倡議,自負盈虧,自選會長,獨立開會。

第五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廣東省民政廳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業務指導。

第六條協會地址:廣東省華僑文化的廣州二沙島海山街8號。

在交易中心。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會員企業依法經營和科學決策;

(2)組織各種經濟研討會、會議、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尋求更多商機;

(三)舉辦各種專業講座和業務培訓,促進會員企業提高人員素質;

(四)組織各種健康的文化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企業文化建設;

(五)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反映會員企業的聲音和訴求,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七)宣傳國家對外開放政策,推介廣東投資環境,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八)組織會員參加政府組織的各種經濟和社會活動,促進自身事業發展,回報社會,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九)發揮會員海外關系廣、商業網絡廣的優勢,服務廣東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各種活動和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吸引海外華商投資企業和單位。

第九條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他們中的任何壹個人都可以申請會員手續,成為這個協會的會員。

(壹)依法在廣東省註冊的華僑、華人和港澳同胞投資的企業;

(二)依法在廣東省註冊的歸僑、僑眷和港澳同胞親屬投資的企業。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自願申請或推薦,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會長或授權代表出具的會員確認函;

(四)按照本協會的規定繳納會費;

(5)會員證須由本會發出。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以會員身份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

(四)優先獲得協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

(五)獲取會員名單,共享協會其他會員提供的經濟信息和產品信息;

(六)隨時獲取協會為會員提供的最新信息;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協會的聲譽及社會形象;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及時反饋影響協會及其會員的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壹)單位總裁繳納會費20萬元以上的;

(二)本單位常務副會長繳納會費654.38+0.2萬元以上;

(三)副會長單位繳納會費8萬元以上的;

(四)常務董事、監事每屆繳納會費8000元以上;

(五)理事單位每屆繳納會費5000元以上;

(六)壹般會員單位每三年繳納會費300元以上。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經批準後生效。退卡須連同會員卡壹並退回。會員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長期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退市後,前期繳納的費用壹律不予退還:

(壹)嚴重違反章程規定的;

(二)違反中國法律被判刑的;

(三)損害協會聲譽的;

(四)被中國法院宣告破產。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理事和監事;

(四)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六)對本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成員(代表)會議的決議,並向成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根據精簡的原則,確定協會的內設機構,並領導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根據需要聘請國內外熱心協會事業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協會名譽職務;

(十)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通過。

以交流的形式舉行)。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總裁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

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壹、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所作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是協會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5)無刑事處罰記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另行選舉,可連選連任,但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組織並參加相關會議;

(四)領導和協調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主任的工作;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在本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

(三)協調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提名辦公室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命,須報行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壹條本會設監事若幹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會長、副會長和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成員(代表)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

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主管機關、稅務機關和協會報告。

主管部門反映的情況;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和執行董事會議,有權向董事會和執行理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展品不得在會員之間分發。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

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師不得兼職。

不知道。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然後

接受成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在變更任期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

行政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

應執行相關規定。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的規定。

例》,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30日內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43條本會為完成其宗旨,或因分立、合並而解散。

如有終止,常務理事會應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協會的議案,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必須經登記主管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指出。

在成立清算組織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停下來。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後,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

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7年7月20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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