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考試的性質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制度。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依據。
二、意義
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有利於促進學生認真學習每門課程,避免嚴重的偏科;有利於學校準確掌握學生學習情況,改進教學管理;有利於對普通高中和區域普通高中教育教學水平做出科學評價,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有利於高校科學選拔適合學校特色和專業要求的學生,促進高中與高校人才培養的有效銜接。
三、基本原則
堅持綜合考核,國家規定的每門課程都要進行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的學習。堅持自主選擇,創造條件為每個學生提供更多選擇,促進學生學術興趣和個性發展。堅持統籌兼顧,促進普通高中教學水平提高,服務高校選拔生源,減輕學生過重的學業負擔和學習壓力。
四、考試科目
《普通高中課程方案》設置的科目全部納入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藝術14科目。學業水平考試分為合格性考試和選擇性考試。只有語文、數學、外語、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等8個科目考試合格,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個科目考試合格,有選考。參加統壹普通高考的考生可根據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專業,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6門考試科目中選擇3門科目參加選考。
動詞 (verb的縮寫)考試方法
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采用全省統壹組織的筆試方式;信息技術采用全省統壹組織的網絡考試方式;其他科目采取省標準,由設區市統壹組織實施。
普通高中學生應在相應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報考選修考試科目。資格考試和選考滿分均為100。
六、考試內容
學業水平考試以普通高中課程計劃和國家頒布的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資格考試範圍為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2018、2019年級學生的考試範圍為2003版課程標準的必修學分內容)。選考範圍為國家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和部分選修內容。相關科目的實驗操作和外語聽力的內容納入考試命題。
七、考試對象和時間
普通高中的學生要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高中其他學校的學生和社工也可以報名。
資格考試統壹筆試每年組織兩次,分別在5月和65438+2月,每次考試覆蓋所有考試科目。選考每年組織壹次,安排在6月全國統壹高考後。普通高中生在校期間只能參加壹次選修考試。選考成績計入考生高考總成績,當年有效。
學校要把高中三年的合格考試科目分散開。原則上壹年級四科,二年級四科,三年級六科。首次參加資格考試時間不早於高壹第壹學期結束(2018、2019年級學生首次參加資格考試時間不早於高二第二學期結束,原則上高壹8科,高二6科);音樂、美術、體育、衛生科目資格考試時間為高三上學期期末、下學期4月;其他科目的資格考試提供了多重考試機會。
八。考試成績的展示和使用
(1)考試成績展示。資格審查中,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等4門科目成績為“合格”或“不合格”,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等10門科目成績為“A.B、C、D.E”。
(2)考試成績的使用。通過學業水平考試是普通高中學生畢業和承認高中同等學力的主要依據。需要向招生院校提供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各科成績,具體要求和使用辦法另行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考試、教學研究等相關機構,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分析和研究,做好教學反饋和指導工作,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照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對學生進行排隊,不得僅將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從我省轉入其他省(區、市)普通高中的學生,由我省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證明;從其他省(區、市)轉入我省普通高中的學生,須持轉入省(區、市)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到我省學業水平考試機構確認成績。用於高校招生的選考科目成績必須在我省學業水平考試中重考。
九。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省教育廳對我省學業水平考試進行統壹管理,負責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省級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要保證命題、評卷、考試的經費和人員配備。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要保證考試所需的經費投入和人員配備。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協調財政、公安、交通、電力、通信、網信等有關部門,為學業水平考試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環境。
(2)保證命題質量。省級層面,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和專家庫,加強命題人員培訓。建立並逐步完善學業水平考試試題庫,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3)嚴格考試管理。統籌教育考試資源配置,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統壹設置考點和考場,規範考場布局,落實程序,嚴格考試監管。統壹閱卷(考核)程序、標準和方法,確保準確評分。對通用技術、音樂、美術、體育、衛生的考試要標準化、規範化,嚴格把關,確保不流於形式。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廉政機制,嚴肅審查作風紀律,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 *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違規行為及處理結果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四)開展考試研究。建立學業水平考試研究體系,教育考試機構和教育科研機構要發揮各自優勢,相互協作,共享學業水平考試信息資源,積極開展考試功能、考試方法、試卷評價和考試數據應用等方面的分析研究,充分發揮學業水平考試的測量、反饋和評價功能。
(5)加強教學管理。嚴格執行普通高中課程計劃,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嚴禁縮短課程教學時間,開設綜合實踐活動、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課程。學生完成規定內容並參加資格考試後,學校應開設相應的選修課,供有需要的學生選擇學習。普通高中要考核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完成情況,確保必修學分的完成。要加強學生發展指導。調整教學組織方式,滿足學生學習選擇的需要,實行分班教學。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理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設施、設備和師資保障,滿足教學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要定期進行教學檢查督導,省教育廳將定期對各地普通高中的課程實施和教學質量進行評估和監測。
本辦法自2018年秋季入學的普通高中新生開始實施。內地民族班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含隨班就讀學生)、港澳臺學生和外國學生參照執行。
《河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細則》另行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