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平競爭
關於審查工作辦法的通知
辦公室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和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家監發[2026 54 38+0]2號)和《關於貫徹<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湘市監發[2026 54 38+0]65 438+036號)等文件,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平競爭審查辦法》請跟隨他們。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7月12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公平競爭
審查工作方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和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家監督管理總局令[2021]第2號,以下簡稱《細則》)、《湖南省增量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指引》、《湖南省公平競爭審查重大政策,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的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條制定涉及下列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涉企政策措施”),應當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
(1)市場準入和退出;
(2)工業發展;
(3)吸引投資;
(4)投標;
(五)政府采購;
(六)商業行為規範;
(七)資質標準;
(八)其他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涉企政策措施按照制定主體分為以下幾類:
(壹)由我廳起草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
(2)由我廳起草、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制定的“壹事壹議”形式的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
(3)我廳以多部門名義聯合制定的“壹事壹議”形式的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措施;
(四)以我廳名義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以“壹事壹議”形式出臺的具體政策措施。
第二章審查機制和程序
第五條公平競爭審查實行“誰制定、誰審查”的原則。起草辦公室(單位)是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負責涉企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定期對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出臺的涉企政策措施進行評估,處理與公平競爭審查相關的投訴和舉報。
政策法規司負責對企業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條起草辦公室(單位)按照基本流程(詳見附件1),按照實施細則(詳見附件2)中的審查標準逐壹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認定與企業相關的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於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
第七條起草處室(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通過辦公廳官網公開征求意見,並在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的情況。不能不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也不能不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而是征求部門的意見。
在起草與企業相關的政策措施的其他方面已經征求或者公開征求利害關系方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征求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發布前需要保密或有正當理由需要限制知情範圍的涉企政策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利益相關者是指經營者、上下遊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他因涉及企業的政策措施而可能影響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市場主體。
第八條起草辦公室(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高等院校、專業咨詢機構等社會組織。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說明相關情況。
第九條涉及企業的下列重大政策措施,政策法規司認為確有必要時,起草辦公室(單位)可以提交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省級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聯合聽證。
(壹)政策不準確;
(二)輿論普遍關註,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三)爭議較大,難以協調意見的;
(四)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五)以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出臺的與企業有關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起草辦公室(單位)在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準確判斷涉及企業的政策措施是否屬於實施細則規定的例外情形。屬於例外情形的,起草辦公室(單位)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符合適用例外規定的情形和條件,並明確實施期限。
起草辦公室(單位)應對適用例外條款出臺的涉企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逐年評估,並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實施期限屆滿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應當及時停止實施或者調整實施。
第十壹條公平競爭審查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結論,填寫公平競爭審查表(詳見附件3),並說明企業的政策措施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是否適用例外。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涉企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二條《公平競爭審查表》經起草辦公室(單位)負責人簽字認可後,連同《涉企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說明》、《主要條款依據》等審查材料壹並報送政策法規司審查。
政策法規司應當自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需要補充提交材料或意見的,所用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公平競爭審查表》經審查後,提交起草辦公室(單位)分管領導審批,起草辦公室(單位)存檔備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涉企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廳(處)黨委審議。
第三章評估
第十三條起草辦公室(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在公平競爭審查的以下階段和環節,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專業咨詢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對涉及企業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評估:
(壹)對擬引進企業的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定期評估經公平競爭審查的與企業相關的政策措施;
(三)逐年評估適用例外條款出臺的與企業相關的政策措施;
(四)與公平競爭審查相關的其他階段和環節。
政策法規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四條對擬出臺的涉企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引入第三方評估:
(壹)起草辦公室(單位)擬適用的例外條款;
(二)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如有第三方評價,起草辦公室(單位)應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評價情況。最終評審結論與第三方評價結果不壹致的,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起草辦公室(單位)應當定期對經過公平競爭審查的企業相關政策措施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妨礙統壹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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