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全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管理,規範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根據國務院《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制定本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加快推行住房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保證金制度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擔保人為保證施工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而向承包商出具的擔保,或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擔保,以保證施工單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
承包商包括施工總承包商、工程總承包商和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或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專業承包商。
第三條工程款支付擔保的範圍包括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工程結算尾款等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外的所有應付款,包括農民工工資等人工費用。
第四條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合同總價(暫估)300萬元以上、合同工期3個月以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鼓勵其他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有資金來源或者資金來源必須明確,政府投資資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用財政部門出具的項目資金實施證明代替工程款支付保函。
二、基本要求
第五條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擔保人,可以提供銀行保函、保證保險等形式的擔保。,也可以換成基金管理。如果選擇銀行擔保或保證保險,承包商不得拒絕。
第六條工程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形式、金額和交付時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七條簽發工程款支付保函時,保證期間的有效期應設定為:開始時間為工程合同簽訂之日,結束時間為工程竣工(交付)按合同工期結算後30天至180天。
因工期延長、結算延誤等原因需要延長保函有效期的,應按第10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最低擔保金額采用超額累進方式計算。如果合同價格低於10萬元,擔保金額不得低於合同價格的10%。合同價款超過654.38+00萬元不滿654.38+00萬元的,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不低於5%;合同價款超過6543.8億元的,超過6543.8億元部分的擔保金額由雙方約定。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於項目合同約定的單個節點的支付金額,不得低於不同節點支付金額不壹致時的最高值。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金額不得低於履約擔保的金額。鼓勵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同時減少履約擔保和工程款支付擔保。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形象進度確定工程款支付節點時,可將建築面積乘以當地同類建築工程平均造價估算出單個節點的工程款金額。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選擇* * *方式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項目預售後,可以使用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替代* * *進行資金管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包方、預售資金監管部門、銀行* * *簽訂資金管理協議。或者依托監理賬戶中的監理資金,由開戶銀行向承包人出具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替代原工程款支付保函。
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置換* * *管理資金的,應當嚴格按照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支付工程款,不得使用商業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工程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終止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時未結清工程款的,應當在解除預售資金監管前繼續提供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第十條擔保有效期屆滿前,因擔保金額索賠等原因導致擔保金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施工單位應在索賠完成後30天內,按本辦法規定補足工程款支付擔保;因工程延期、結算或付款延誤導致擔保期限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在原擔保有效期截止日前30天繼續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因設計變更、施工技術變更、材料價格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造價波動超過合同價格的10%時,工程款支付擔保相應調整。
第十壹條資金管理協議、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內容應當規範、合法,可以采用附件格式,也可以自行設定。
資金管理協議應由建設單位、承包商及相關方確認並蓋章;銀行保函應為不可撤銷的獨立保函,見票即付;保證保險條款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或者備案。
第十二條為工程款支付提供擔保的銀行或保險機構應當是依法註冊並經總行書面授權開展工程擔保業務的分行或分行以上銀行,或者是依法註冊並經總行授權的保險公司。
第十三條同壹銀行(支行)或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不得在同壹項目中同時向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
建設單位提供反擔保的,反擔保人不得是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其關聯企業。建設單位按照項目合同約定以商業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應當單獨提供與商業承兌匯票等非現金方式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票據支付擔保。保證責任僅涵蓋票據,保證期間應超過票據到期日至少180天。
承包人不得指定特定的擔保人,擔保權益不得轉讓。承包人因擔保索賠獲得的款項應首先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
建設工程擔保費包含在工程總投資中。
第十四條銀行或者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的信用狀況和各類保險的實際情況,建立銀行擔保和保險費率浮動機制。
銀行保函和保證保險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將監管賬戶內的預售資金作為* * *管理資金替代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由開戶銀行依托監管賬戶內的監管資金向承包人出具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銀行不另行收取擔保費。
三、實施程序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提供的預付款超過合同價款10%(含)的,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期限不得遲於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準後30天;施工單位未能提供預付款或預付款不足合同價款的10%的,應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前,或在承包人進場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十六條承包人應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證書後7日內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並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準確填寫支付節點等信息。
支付節點信息提交後,不得自行更改。因工程延期等原因確需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經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變更。
建設單位可委托承包商將“資金來源證明”上傳至平臺。
第十七條承包商收到工程進度款後,應在平臺上確認收款,填寫付款金額,上傳付款憑證。
工程結算完成後,承包商應上傳結算文件和收據,並確認結算完成。
第十八條根據工程款支付節點信息,承包商逾期60天未確認收到工程款並上傳收款憑證的,平臺將進行預警。地方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預警信息進行調查處理。
擔保人可以通過監管平臺對建設單位和承包商履行工程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九條工程竣工(交付)結算完成,工程款結算完畢,承包人簽發工程款結算證書,工程款支付擔保終止。采用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方式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應將工程款支付擔保證書退還擔保人。
因不可抗力、雙方確認的合同終止或生效裁判文書等原因導致工程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建設單位在支付工程款後可解除或終止工程支付擔保。
四、索賠程序
第二十條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任務,施工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或施工單位未按時足額將勞務費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承包人可出具書面索賠函及相應證明材料,要求保證人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逾期未足額撥付農民工工資,承包人主張農民工工資的,提供擔保的銀行和保險機構應當在收到索賠函後5個工作日內將賠償金支付至指定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索賠完成後7天內,承包商應將付款金額、付款日期等信息上傳至平臺,並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承包商索賠完成後,施工單位應按本辦法及時足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商將補充擔保證書上傳至平臺。
第二十三條對已完成的工程量、應付的工程款數額有爭議的,擔保人應當對無爭議的部分先履行擔保義務。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主管部門應依法監督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實施。發現未按本辦法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所提供的《建設資金承諾書》視為虛假承諾,記入不良信用信息。三年內新開工的項目,除符合第8條規定外,工程款擔保金額不低於合同總價的65,438+00%。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提供“資金安排滿足施工需要”的證明。
(壹)未按規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受到處罰的;
(二)通過與承包方簽訂合同或協議等方式。,減少對工程款的擔保金額;
(三)擅自撤銷、取消或變相撤銷、取消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4)因承包人提出的工程量、工程價款有爭議等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未提供具體的工程量、工程價款並說明原因的;
(五)提供虛假或無效的支付擔保憑證;
(六)惡意觸發保證賠償。
第二十六條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依規處理,並記入不良信用信息。
(壹)通過不如實填報支付節點信息等方式。,索賠項目金額明顯超過應付金額,在同壹項目中發生兩次及以上,或壹年內在同壹設區市發生三次及以上;
(二)承包人因擔保索賠未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三)配合建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規定和逃避監督的;
(四)與建設單位惡意觸發保證賠償。
第二十七條擔保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記入不良信用信息,情節嚴重的,將被列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黑名單”並將信息推送至相關監管部門。
(壹)違反約定,拖延或拒絕履行擔保義務;
(二)出具虛假的工程款支付擔保證書;
(三)擅自撤銷、取消或變相撤銷、取消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四)承包人能證明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保證人不正當拒絕支付賠償金2次以上的。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對2020年5月1後已開工且本辦法實施前尚未竣工(交付)的建設工程,擔保金額按照未支付的合同金額計算,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齊。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