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是很常見的糾紛,最好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涉及金錢的糾紛。有哪些關於債務糾紛的法律?對於債務糾紛,我們壹般是通過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來處理的,(1.1生效),下面我為大家解答壹下細節。
有哪些關於債務糾紛的法律?
民法典中的闡述:基於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是相對於債權人而言的債務,即必須是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義務。因此,債務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債權債務的司法關系,債權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就失去了意義。
處理債權債務糾紛有幾種方式:
第壹,和解法。
協商解決是指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者邀請第三方調解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者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時無力償還債務但有償還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債務的履行期限、方式和數額與債務人對等進行協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簽訂償還協議。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協商,使抵押人以足夠的抵押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清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申請調解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調解員基本信息,如公民、法人等。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比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
3.申請調解有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此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債務人簽訂協議後反悔或者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調解協議。
第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實行要麽仲裁要麽審判和壹裁終局制相統壹。與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快速解決。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
提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應當詳細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事實和理由。仲裁解決債務糾紛具有很強的保密性,當事人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此外,申請仲裁的費用壹般低於提起訴訟的費用。
第四,程序法。
債務糾紛訴訟是壹種民事訴訟。對於壹些對方難以處理或者用其他方式難以解決的復雜案件,債權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的優勢如下:
1.法院對債務糾紛的處理是最終的、可執行的解決方案。
2.訴訟時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民事案件壹審的審理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6個月;不服第壹審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裁定的,應當在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宣判。
第五,支付令法的適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清楚、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債務人在指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且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先申請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生活困難,對被告執行壹定財產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二)追索勞動報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肯定;
2.雙方之間沒有支付的義務,只有壹方享有權利,另壹方承擔義務;
3、權利行使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壹方迫切需要實現自己的權利,如果不實現,其生活或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
4、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5.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第七,申請公證法強制執行。
強制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對追償債務的文書和物品,經審查核實後認為無疑義,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利用這種方式,債權人可以節省繁雜的訴訟過程和訴訟費用,是壹種簡單高效的討債方式。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應當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是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抵押協議、保證書等與經濟擔保有關的文件;債務人資金和還款能力證明等其他相關材料;債權人要求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的證明。
第八,優先受償法。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抵押或者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運輸合同的義務人未支付保管費、加工費、運輸費的,權利人可以留置保管、加工、運輸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優先受償。
第九,保證人優先受償權的法律。
是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壹般情況下,保證人在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後,才能向債務人主張追索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提前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然負有向債權人保證還款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提前追償,破產財產分割後,將失去追償的對象,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第十,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代位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4.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債權人有必要保全債權。
有哪些關於債務糾紛的法律?我們都是用以上十種方法來解決債務糾紛。壹旦債務人因債務糾紛長期拒不歸還,拒不執行法院的相關規定,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維護自身利益,債務人有可能被記入信用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