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憲法的這壹規定實際上賦予了公民享有舒適環境的環境權,任何影響他人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構成侵權,應該被禁止。但是憲法並沒有規定哪些行為和現象屬於侵權,這需要其他法律法規來確認。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的這壹規定調整了相鄰關系。按照通行的觀點,該條不適用於“光線侵入”的侵權形式,因為妨礙“采光”被解釋為影響(壹般指阻止)他人的正常采光(壹般指自然日光)。似乎這種“燈光入侵”的情況,比如本文開頭案例中提到的情況,以及其他燈光的人為入侵,都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之內。但作為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條款,做出這種字面上的狹義解釋,並不符合社會發展的現實。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侵害相鄰關系的類型日益增多,文章在列舉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之後,又增加了相鄰關系的“其他方面”。至於“等”的具體方面。,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思想觀念的不斷變化,在司法實踐中做出具體判斷,即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判斷哪些情形會構成侵害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在這種情況下,本文開頭引用的案例似乎有適用這壹規定的空間。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噪聲、振動和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該規定是我國認定環境汙染侵權的最基本規定。該條列舉了廢氣、廢水等多種類型的環境汙染,但對“故意侵光”是否屬於環境汙染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故意侵光”應構成環境汙染,因為故意侵光是由人類活動引起的,它能引起環境質量的下降,如溫度的升高、過強的光線對視覺的影響等,都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所以“故意侵光”和其他形式的汙染壹樣,是壹種環境汙染,構成侵權。當然,在輕微的情況下也不能認定為侵權。《物權法》第134條《物權法》規定:禁止不可測量物的侵害: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禁止氣體、蒸汽、熱氣、臭氣、煙霧、塵埃、噪音、無線電波、光、振動及其他類似人侵入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但侵入輕微,或根據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對象的形狀及當地習慣認為相當。禁止不可量入為出本質上是保護家居和居住環境的安寧,其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因此,不可量入為出的侵權類型實際上侵犯的是環境權,而這些侵權類型本質上是基於財產權(所有權)的環境侵權。如果只是為了禁止不可稱重物體的侵入,可以根據該規定請求禁止。但如果這種侵入行為對他人造成了財產甚至人身傷害,僅依據這壹規定進行禁止似乎是不夠的。除了禁止之外,還應當請求損害賠償,此時的侵權損害應當歸於環境侵權。將不可量物的侵權行為歸為環境汙染侵權更有利於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光汙染作為壹定量的有害光在特定方向上產生的不良影響,破壞了汙染源周圍人們的正常生活環境,屬於壹種新的環境汙染形式,應該加以預防。《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由汙染者承擔侵權責任。”國家科學技術術語審定委員會審定並公布了光汙染的定義:1,過量的光輻射對人類生活和生產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現象。包括由可見光、紅外線和紫外線引起的汙染。2.影響光學望遠鏡能探測到的最暗天體極限的因素之壹。通常指天文臺上空的大氣輝光、黃道光和銀河的背景光、夜天光城等使星空背景變亮的效果。光汙染問題是國際天文學界在20世紀30年代首次提出的。他們認為,光汙染是城市戶外照明造成的明亮天空對天文觀測的負面影響。後來英美等國稱之為“幹擾光”,日本則稱之為“光損傷”。壹般認為,光汙染是指影響自然環境,對人類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娛樂產生不利影響,損害人們觀察物體的能力,引起人體不適,危害人體健康的各種光。人的眼睛由於瞳孔的調節,可以適應壹定範圍的光輻射,但當光輻射增加到壹定量時,就會對人體健康產生負面影響,這就是所謂的“光汙染”。波長從10納米到1毫米的光輻射,即紫外輻射、可見光和紅外輻射,在不同條件下都可能成為光汙染來源。廣義的光汙染包括壹些可能對人的視覺環境和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東西,包括書籍、紙張、墻面塗料的反光,甚至路邊彩色廣告的“光”,可見光汙染的範圍之廣。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常見的光汙染,大多是鏡面建築的反光造成行人和司機的頭暈,以及夜間不合理的照明造成的不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