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被擔保人不履行所欠債權人的融資性債務時,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省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省級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由省級相關部門或省屬企業依法設立並控股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第三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信守合同。第四條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幹涉。第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本細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與擔保業務無關或損害客戶利益的活動。第六條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七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和各地級以上市的財政局(廳)是我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部門。省金融辦負責審批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並承擔對省內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省金融辦負責省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地方和上市地人民政府是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處置的第壹責任人。各市財政局(辦)具體負責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相關事項的初審或審批,承擔轄區內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八條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由省金融辦審批。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在公司名稱中冠以“融資性擔保”字樣,並由省金融辦核發營業執照,憑該執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能夠持續出資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細則要求的註冊資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省金融辦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按照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實行區域分類管理。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為壹類區,其余為二類區。壹級區域性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不低於6543.8+0億元人民幣,二級區域性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第十壹條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1)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地、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業務領域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市場需求分析、公司業務發展戰略規劃、風險控制措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章程草案。應包括股東名冊、出資情況、股權結構等。

(四)股東對股份資金來源及持續出資合法性的承諾函。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

(六)股東基本情況報告。包括法人股東近三年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和資信情況,以及自然人股東的來源和資信情況。

(八)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九)營業場所、消防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等材料。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壹)省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 上一篇:如果被抓到騎別人的電瓶車會怎麽處罰?
  • 下一篇: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活動計劃7篇文章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