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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房地產估價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合理評估房地產價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占用土地價格的房地產估價活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第四條下列房地產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

(壹)國家建設征用需要政府補償的房地產;

(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或者拍賣的房地產;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評估的房地產。第五條下列房地產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評估:

(壹)房地產產權的出售和交換;

(二)房地產的繼承、分割、合並或贈與;

(三)實行合資、聯營、股份制經營的房地產;

(四)抵押或者保險的房地產;

(五)合並清算的房地產;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評估的房地產。第六條房地產估價業務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承擔。第七條設立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第八條設立房地產估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合夥形式的評估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評估人員;公司形式的評估機構應有八名以上評估人員;

(三)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房地產估價機構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機構的名稱、住所、宗旨和經濟性質;

(二)註冊資本及其來源;

(三)業務範圍和經營方式;

(四)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程序和權限;

(五)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六)相關法律責任及其他事項。第十條進行房地產估價,委托人和受委托的估價機構必須簽訂房地產估價合同。

委托合同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委托人的姓名、職業、地址或者法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承擔評估的專業人員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姓名;

(三)評估標的物的名稱、位置、面積、部位、建築結構、用途和用途;

(四)評估的目的、項目、要求和完成日期;

(五)評估費;

(六)對爭議處理和考核的責任進行評估;

(七)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內容。第十壹條委托合同簽訂後,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指定兩名以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辦理。

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房地產估價資格證書,並參加壹個估價機構,方可從事估價業務。第十二條房地產估價專業人員可以依法組織專業協會。第十三條房地產估價應當遵循房地產綜合估價的原則,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並參考當地市場價格。第十四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完成估價後,必須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房地產估價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壹)評估標的物的名稱、位置、面積、部位、建築結構、用途、裝修、環境、質量、用途;

(二)評估的依據和方法;

(三)評價結果;

(4)必要的附件,包括相關圖紙、照片、背景材料、原始資料和實地調查數據等。,在評估過程中作為評估的依據;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五條委托人應當向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支付評估費用。評估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第十六條為征收房地產稅,確定房地產損失補償或賠償的依據,必須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第十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專業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開展評估業務的,責令停止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給予警告,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三)故意擡高或壓低估價,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並處評估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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