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縣人大的實權
1.制定地方性法規:縣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適合本縣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法規在縣域範圍內具有法律效力,對當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的發展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
2.解決和決定地方重大事項:縣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議和決定本縣的重大事項,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市縣建設、環境保護等。這些決議和決定對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具有重要意義。
3.選舉和罷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以及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這些領導的產生和罷免,直接體現了縣人大對地方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
二、縣人大的監督職能
縣人大也有權監督地方政府、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這包括對政府工作的詢問、調查和檢查,以及對法院和檢察院工作的檢查和監督。通過這些監督活動,縣人大可以保證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縣人大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規、作出決議和決定地方重大事項、選舉和罷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實權。同時,縣人大還發揮監督作用,保證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這些實權的行使,為地方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4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這說明縣人大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擁有相應的實權。
該法第五條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二)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三)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和民族事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選舉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當選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十壹)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十四)保障少數民族權利;(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婦女權利。”這些規定明確了縣級人大在地方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