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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封山育林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封山育林工作,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封山育林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封山育林,是指對林地、無樹林地、適宜種植或者萌芽的林地進行封山育林,保護植物的自然繁殖和生長,並輔以人工促進手段,促進森林或者灌木植被恢復;和森林培育活動,禁止低質量和低效林地和灌木林地,輔以人工措施,促進管理和改造,以提高森林質量。第四條封山育林應當堅持保護生態環境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結合、統壹規劃與因地制宜相結合、嚴格管理與科學造林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封山育林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封山育林的管理和實施。

自然資源、交通、水利、農業和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封山育林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封山育林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專賬管理,用於人工輔助造林、護林設施建設和封山育林區管護。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封山育林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程的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封山育林的宣傳教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林業長遠規劃,制定封山育林規劃。

封山育林計劃應當包括封育範圍、封育條件、經營目的、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和封育效果預測。第九條按照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下列林地應當納入封山育林計劃:

(壹)生態公益林地;

(二)國道、省道、高速公路、鐵路、河流和城鎮周圍的第壹重山,以及未納入生態公益林範圍的水源涵養區和水土流失區的林地;

(三)連續兩年采伐、火燒無林地和荒蕪的商品林。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但需要特殊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造林用地、幼林地,可以納入封山育林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封山育林規劃,編制年度封山育林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列入年度封山育林計劃的商品林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應當暫時納入年度封山育林計劃,在爭議解決前,不得從事采伐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經批準的年度封山育林計劃的具體範圍、方式和年限,並在封山育林範圍的明顯周界設立標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當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第十三條封山育林應當根據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需要和封育條件,實行全封、半封或者輪封。

邊遠山區、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嚴重、難以恢復植被以利於造林的地區,應當實行全封閉;封育期間,除實施造林措施外,禁止壹切人類活動。

對某些樹種、長勢好、森林覆蓋率大的地區可以實行半封山育林;在樹木主要生長季節實行全封閉,其他季節可根據作業設計進行其他活動。

在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燃料有實際困難的非生態脆弱地區封山育林,封山育林範圍應當分段,輪流實行全封或者半封。第十四條根據立地條件,以及母樹、幼苗、萌根等情況。壹、封山育林可分為以下類型並確定相應的封山年限:

(壹)喬木型,封育期為六至八年;

(二)喬木灌溉型,封育期五至七年;

(三)灌木型,封育期四至五年;

(四)竹林類型,封山四至五年;

(五)灌木型,封育期二至四年。第十五條封山育林期間,應當根據林木生長情況和國家封山育林技術規程,采取補植、套種、平茬等更新造林措施,促進森林植被恢復。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封山育林的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先進技術,引進優良樹種,縮短封山期,改進封山育林。

封山育林區人工促進天然更新、補植和套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定,推廣應用林業科技成果,並註意選擇優良鄉土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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