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6廣東省人民政府令166
《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已經201112月12日廣東省第十壹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規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安排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的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
工商聯、企業聯合會和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指導。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采取的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溫天氣預警預報系統,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制度。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布高溫預警信號後,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和有關電信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向公眾傳播。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制度,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保障安全生產,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布局生產場地,完善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
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和降溫設施,確保生產場所符合國家標準。
第八條政府有關部門、工會組織、工商聯和企業聯合會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宣傳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暑降溫和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第九條在下列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降低勞動強度,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1)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時,當天應停止室外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39℃以下(不含39℃)時,室外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至16暫停室外工作;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的,用人單位應當輪班休息,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戶外勞動者加班。
第十條用人單位采取降溫措施使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5℃(不含35℃),或者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或者因生產、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者在33℃以上的高溫作業場所工作。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勞動或者縮短工作時間而克扣或者減少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三條每年6月至6月+00,從事露天作業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高溫津貼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每年6月至6月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室外作業和室內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
提供的冷飲不能覆蓋高溫津貼。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並加強勞動保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作業環境中設置休息場所,並配備座椅,保持良好的通風或者
配備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第十七條勞動者患有不適合露天作業或者高溫室內作業的疾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
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工作地點或崗位的,應做好應對突發疾病的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配備高溫天氣期間常用的防暑藥品。勞動者中暑時,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如果病情嚴重,應立即送醫院治療。
第十九條勞動者因高溫天氣作業發生中暑,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有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國家標準落實通風、降溫、隔熱等防暑降溫措施的;
(二)未設置休息場所的。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發;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提供清涼飲料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工會或者地方總工會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監督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攝氏度(℃)除特別註明外,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溫津貼向社會征集,最高每月150元。
2065年3月22日438+02
本報訊(記者吳霞)《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本月生效。作為條例的配套內容,廣東省人社廳從昨日起起草了《廣東省高溫津貼分配辦法》(草案)和《關於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根據草案,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高溫津貼按規定需要折算的,標準為每人每天6.9元。
單位應按月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廣東省高溫津貼支付辦法(草案)》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從事露天作業,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以下簡稱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載明具體項目和金額。此外,用人單位安排高溫作業勞動者當月臨時從事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非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當月高溫津貼;超過5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者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每年6月至10期間,用人單位臨時安排非高溫作業人員在當月33℃以上工作場所或者露天作業不超過4個工作日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當月高溫津貼;連續工作5個工作日以上的,高溫津貼按照其當月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準折算發放。當月折算的高溫津貼標準高於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月高溫津貼標準支付。
津貼由負責證明的單位發放。
以前由於維權成本高,員工往往不敢對企業較真,導致高溫津貼成為“紙面津貼”,勞動監察部門只能“督促”企業執行。今後規定高溫作業和高溫津貼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最高罰款1萬元。
同時,《廣東省高溫津貼發放辦法》(草案)明確指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降低勞動者工資。發放高溫津貼的費用計入企業成本,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稅前扣除。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情況和高溫津貼發放情況,並至少保存兩年。
目前,上述兩個草案正在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於今年4月1前登錄省人社廳網站,對草案提出修改意見。修改意見也可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省人社廳勞動關系處。